【Yahoo論壇】司法人員不應享有追訴權時效

石木欽:公懲會擬改名公務員懲戒法院 (圖)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委員長石木欽,圖片來源:中央社

讀者投書:尚進(花蓮市、自由業)

利字當頭初衷不再

8月底最高檢察署發函給司法院,公務員懲戒委員會(簡稱公懲會)委員長石木欽在訴訟案件審理中發生疑似關說案件,轉請司法院研處。石木欽涉嫌在擔任最高法院庭長、台灣高等法院院長期間,為佳和紡織董事長翁茂鍾就訴訟案件提供法律意見,自1997年7月起至2014年6月期間,與翁多次宴飲及不當往來,並與十位法官交往複雜,數度接受案件當事人招待。案件曝光後,石主動請辭公懲會委員長,總統府已免職。

法官是執法者,被視為是社會公義的守護者與社會良知的化身。然而,石木欽在擔任最高法院庭長時,除了與翁男往來密切甚至在案件審理期間,石於2008年以其妻與子之名義,買進翁所經營公司之股票,2014年以後陸續售出獲利達2000萬元,被稱為「司法圈股神」。司法院再度爆發醜聞,社會大眾深深感嘆司法人員道德淪喪至此,司法改革口號喊得震天響的今天,石案堪稱司改最負評標竿!

妨害司法公正罪如今安在


如今監察委員林雅鋒、王美玉、蔡崇義宣布,已申請自動調查石木欽的行為,有無違反法官法及法官倫理規範等規定,雖然石本人辯稱「法官不能沒有人性」,自稱是「鬥爭犧牲品」。不過「法官改革司法連線」指出,有些司法官連現場勘驗時,當事人買的飲料都不敢喝,碰到認識的律師承辦案件,在審理期間,連在對方的臉書按個讚都有顧忌,碰到當律師的親戚,就更要自請迴避案件。同樣地,現在的百姓也不是吳下阿蒙,難道看不出來接受多次宴飲招待、股票內線交易是賄賂行為、介入司法審理中案件是違法亂紀的行為,石僅需背負行政責任而已嗎?


30年前司法界爆發「吳蘇案」關說風暴時,改革派檢察官邱太三憤而辭職明志;邱後來從政,在法務部長任內參與蔡英文總統推動的「全國司法改革會議」,還作出增訂「妨害司法公正罪」的決議。30年後的今天,邱太三擔任國安會諮詢委員時,卻在2019年3月涉入關說疑雲,起因為桃園地檢署檢察長彭坤業,被質疑受理一起名醫逃漏稅5億元案時,在某高層「陳情」後,彭不當指示檢察官與被告認罪協商,彭因而遭調職。高檢署成立調查小組查出,向彭坤業「陳情」引爆關說司法案件的幕後關鍵人物,竟是前法務部長邱太三,對比今昔之風骨,真是相當諷刺!


司法人員不應享有追訴權時效


在人民高度不信任司法的今天,社會大眾均主張違反司法倫理,傷害司法形象的不肖司法人員,不應享有追訴權時效,應該一輩子都要追究責任,否則永遠存在司法不公,干擾司法公正性,玷汙了司法殿堂。


吾人要問:為什麼檢方追查有問題的案件已有數年,事證難道不夠明確?卻搞到逾追訴權時效,是否有意拖延、官官相護,好讓這些不肖司法人員繼續坐領高薪?按《公務員服務法》第1條:「公務員應遵守誓言,忠心努力,依法律命令所定,執行其職務」、第5 條:「公務員應誠實清廉,謹慎勤勉,不得有…足以損失名譽之行為。」如果司法院真的要讓社會大眾看見司法的自省及負責,重建人民對於司法界的信任,這位石法官之行為,合理來說涉及貪污罪,應依民國108年修正之《法官法》第六條,給予免除職務懲戒之處分,並依民國108年修正之《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8條第6款不得任用為公務人員。否則繼續留在司法界,坐領高薪,浪費民脂民膏,更加讓人民對政府不滿。


監察院彈劾失去實質效用


1996年轟動一時的太極門案件,侯寬仁檢察官違反偵查不公開、濫權搜索、濫權羈押、疲勞偵訊、威脅恐嚇、以押逼供、蓄意構陷、偽造不實筆錄等,再再違反程序正義與正當性,很遺憾地,即使監察院調查確定,要求移送法務部從嚴究責議處,2010年之後3年內,法務部僅2次將他考績列為乙等,最後高檢署技巧性以超過10年懲戒時效,所以無法追究,徒留侯檢一線生機,爾後竟然還高升廉政署副署長,簡直是台灣司法開倒車!


檢討司改快20年了,至今仍無法有效建立不適任法官與檢察官淘汰機制,落實無罪推定原則、遵守偵查不公開原則、冤案平反等訴求。人民對法官、檢察官不信任度高達84.6%和76.5%,恐龍法官、檢察官沆瀣一氣,對那些守護良心與公平正義的司法人員,嚴重打擊其士氣。


2007、2008年間,前立法委員何智輝因涉及多起貪污案件,為了擺脫台北地檢署檢察官之偵查追訴,遂委託臺灣高等法院法官蔡光治,轉請檢察官林天麟進行刺探偵查訊息及關說承辦檢察官。林應允請託並利用與蔡為鄰居之機會,常以「丟垃圾」為暗語,兩人相約在住處巷內交換訊息。2012年3月監察院通過彈劾,公務員懲戒委員做出決議,林天麟僅被降一級改敘,並未免除檢察官職務,仍繼續擔任檢察官。


104年5月20日修正公布之公務員懲戒法,旨在強化公務員懲戒之正當法律程序,促進懲戒效能,發揮懲戒實益。但是對於台灣司法案件審理動輒數年,甚至10年以上,司法人員如果有違反程序正義、妨害司法公正時,能夠受到所謂「10年追訴權時效」的保護傘而繼續享有官銜嗎?人民身心長期受訴訟折磨冤獄枉死的痛苦,和濫權濫訴、審理不公的司法人員作對照,簡直是地獄與天堂!


試問:全台灣法官(2113人/106年)與檢察官(1352人/107年)人數總計約為3500人,若不能嚴守《法官法》、《檢察官倫理規範》及《公務員服務法》,恐龍法官、恐龍檢察官出現於各地方法院,司法亂象荼毒百姓,那麼類似江國慶案、蘇建和案、鄭性澤案等,就會不斷發生,台灣如何能夠稱得上正常國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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