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ahoo論壇】收到「退稅」再被「課稅」是何道理?
讀者投書:徐蓉(財務主管)
購買節能家電及大型柴油貨車汰舊換新,可減徵貨物稅,日前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若是個人申請退稅,不須繳納綜所稅,但若是企業申請,領到退稅後,須列為「收入」,計入所得課稅。
這真的奇怪了! 這是政府為了節能與改善空氣品質所提出的「減稅」措施,鼓勵民眾汰換耗能的老舊家電,與防制老舊大型柴油車造成空污。這是「退稅」不是「補助」怎會要求企業列入「所得」再被課稅?企業與個人申請都是一樣的性質,怎會有不同的認定標準?
今年「貨物稅條例」修正通過,也是因為貨物稅多年未檢討,又與民眾生活息息相關,早期有奢侈稅性質的車輛、電器,早已成為民生必需品。況且,我國貨物稅是稅法上的重複課稅、稅上加稅 ,課徵完貨物稅,還要課「營業稅」。 若是進口的貨物,是以「完稅價格」課徵關稅,再用「完稅價格+關稅」去計算貨物稅,之後「完稅價格+關稅+貨物稅」還要再計算營業稅。這類貨物稅產品,總共被重複課了三次稅,成為民眾沈重的經濟負擔,本來就有修正的必要,也是當時許多專家、學者、商界呼籲政府啟動修正貨物稅的真正原因。
台灣中小企業經營困難,對外必須跟全球競爭,對內還要應付稅捐單位的「恣意認定所得性質」、「恣意剔除企業具有合法憑證、且確實有付款的費用及成本」,虛增企業所得。台灣稅政紊亂,長久以來不見改善,中小企業一再被稅捐機關霸凌, 政府說要拚經濟難道只是口號?台灣需要真正願意解決人民問題的執政者,改善低薪過勞只能靠自己手中的選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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