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ahoo論壇/施威全】無能強化臺灣的籌碼 兩岸賽局一再丟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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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片來源:Getty image

《奔騰思潮》授權全文

作者:施威全 / 倫敦大學伯貝克法律學校博士

《香港國安法》第43條實施細則出爐,其中第五項規定保安和警務首長可以「向外國及臺灣政治性組織及外國及臺灣代理人要求因涉港活動提供資料」,此條文擺明衝著臺灣來。陸委會在香港設有《臺北經濟文化辦事處》,駐港官員來自各部會,形式上是民間團體,實質上是中華民國政府的派駐機構,如同我國在非邦交國設立的代表處。港府若真拿《香港國安法》第43條實施細則當令箭,各國駐港機構受到一九六三年《維也納領事關係公約》的保護,享受民、刑事豁免權,43條實施細則對他們無效,但《臺北經濟文化辦事處》則會陷入對抗風暴。港府一旦要求《臺北經濟文化辦事處》提供資料,我方當然不會答應,接下來港府便會依規定「判罰款10萬港幣及監禁6個月」,硬要行使香港公權力。對抗的過程,每一步都是對中華民國政府派駐機關地位的藐視、對中華民國駐港公務員人身安全的威脅。

《香港國安法》第43條實施細則挑釁臺灣,對此陸委會新聞稿的回應蒼白無力,只是指責該實施細則定義模糊、浮濫,對於長期在香港從事民間交流服務的臺灣政黨、民間團體、駐港機構及人士極其不尊重、不友善,是極權政體無限擴權的思想審查。

陸委會的新聞稿搞混了重點,把我國官方尊嚴與香港人權兩件事混為一談。43條實施細則第五項的重點,在於蔑視中華民國政府駐港機構的政治地位、踩踏我政府駐港官員的尊嚴,不在自由人權。陸委會代表中華民國政府權威,應該特別凸顯香港的對我侵犯,並祭出反制措施,可惜陸委會的回應把不同層次的兩個議題搞在一起,面對香港,發言的聲音含混不清。

陸委會的新聞稿還自我貶抑,把我官方駐港機構與民間團體相提並論,說我官方駐港機構只是「從事民間交流服務」,整個新聞稿「中華民國政府」不見了,駐港機構的官方性質消失了。《香港國安法》43條實施細則第五項的目的在作賤臺灣官方,陸委會的新聞回應竟然合理化了《香港國安法》對我政府的欺辱,陸委會噴出的口水細碎如迷霧,沒準頭,沒方向。

陸委會忘了自己是主權國家、握有公權力的公家機關,蔡英文總統的回應不遑多讓,她對此風波的回應是「在必要的時候,我們會對國民、國家相關的組織發出警訊指引」,香港對臺灣侵門踏戶,我們元首的反制措施是要自己人民繞道而行,真是溫、良、恭、儉、「讓」。

蔡政府執政後,面對兩岸局勢色厲內荏。色厲,強悍的辣臺妹姿態,作給臺灣人民看的;內荏,幾次與北京、香港交手,結果都居下風,我們整個政府的無能讓對手瞧不起。《香港國安法》只是北京因應世界大局時的偏隅角落部署,小陣仗而已,臺灣就分寸拿捏不準;之前港人陳同佳在臺殺人案,內政部長徐國勇竟然說要放手給港府審判,我政府自動放棄管轄權,把臺灣當成香港的境外租界。我政府堅持要與香港建立官方對官方的引渡機制,內政部、法務部、陸委會在記者會上聯合宣稱將赴港帶回陳同佳受審,卻一直無法成行。

與大陸臺辦系統的隔空交鋒,我政府更是各環節都出錯。武漢加班機為例,蘇貞昌以院長之尊誓言必須以官方對官方協商為前提,才准加班機成行。結果武漢臺商一班接一班抵臺了,蘇院長的官方對官方協商一直不見蹤影。

面對大陸與香港,我們政府總當著對手的面打臉自己,丟臉、沒尊嚴。「建立官方對官方的引渡機制」、「官方對官方協商加班機」,這些目標都沒錯,錯在於蔡政府在兩岸賽局裡,沒盤點好手上的籌碼,錯把目標當前提, 甚至誤以為對方手上的籌碼是我方可以拿來要脅的人質。賽局協商中,首重強化自己的「掀桌實力」,也就是「談判協議的最佳替代方案」(BATNA,Best Alternative to a Negotiated Agreement),在陳同佳與武漢加班機的失敗案例後,蔡政府理當清理戰場、檢討如何強化臺灣的「掀桌實力」。此次香港國安法事件,43條實施細則公布一週了,反制措施仍無法出臺,再度自暴其短,蔡總統的國安治理能力有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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