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ahoo論壇/曾志超】修訂《工廠管理輔導法》的五大謬誤

作者為中華經濟與金融協會副秘書長

為解決農地違章工廠沉痾,立法院臨時會今(27)日三讀通過《工廠管理輔導法》修正案,明定「特定工廠」之有效「落日」期限為20年。其中,...
為解決農地違章工廠沉痾,立法院臨時會27日三讀通過《工廠管理輔導法》修正案,明定「特定工廠」之有效「落日」期限為20年。

民進黨利用立法院優勢,日前強行三讀通過《工廠管理輔導法》修正案,縱然行政院號稱此次修正在「全面納管、就地輔導」原則下,將可達成「拚經濟、顧環保、守農地」目標。惟本次修法有五大謬誤,可謂是完全站在違章工廠上,三大目標只能達成拚違章工廠的經濟一項,大幅放水讓多數的農地工廠就地合法,環境悲歌將不斷擴大,汙染農地的惡夢持續上演,更不用說糧食安全、國土規劃與鄉間景觀的危害了。

主要修法內容

以民進黨二次執政為界線,對於2016年5月20日後新增的違章工廠(新增未登記工廠),依法斷水、斷電及拆除,但未明訂處理期限。

該期限之前的未登記工廠,則以汙染程度來區分:中高汙染的工廠,訂定輔導期限,輔導業者轉型、遷廠或關廠,拒不配合者,斷水、斷電及拆除,但仍未訂立處理期限;若屬低汙染工廠,可以在修法二年內申請納管,提出工廠改善計畫,每年繳交納管輔導金,並於期限內完成工廠改善,完成改善後得申請特定工廠登記。再逐步辦理土地使用分區變更,進而辦理工廠登記,成為合法工廠。

取得特定工廠登記的工廠,每年只要繳交營運管理金,不受區域計畫法、國土計畫法、都市計畫法、建築法相關罰則的處罰。工廠建築物還可准予接水、接電及使用,即使沒有辦理土地使用分區變更,仍可無限期繼續經營,與合法工廠無異。原本沒有規定輔導期限,後來在環保等團體堅持下,才被迫加上特定工廠登記20年的期限。

本次修法的五大謬誤

第一、切割式修法:民進黨政府提出全面納管的主張,似乎要全面處理全台為章工廠,結果竟然只認定政黨輪替後2016年5月20日後新增的違章工廠為違法工廠。換言之,之前的違章工廠都能享有就地合法的資格,縱放該期限前新增的農地工廠,如此作法讓這些違法的業者容易產生錯誤的期待,只要拖延遷移,未來新政府就可能持續延後期限,讓業者有誘因搶占農地興建新的工廠,讓農地汙染問題將日趨嚴重。若要訂立期限,也應以上次修法的時間為準,應以2014年1月22日為期限,採2016年5月20日毫無意義。

第二、以管理為名無限擴大開放違章工廠:修法前農地工廠欲合法有其空間的限制,《工廠管理輔導法》第33條第二項明文僅限於輔導「特定地區內」之未登記工廠;同條第三款另外規定:「前項特定地區之範圍,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有關機關於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六月二日起二年內公告之。」經濟部依工廠管理輔導法第33條第三項規定之期限,於2002年6月2日前完成公告特定地區共186區。經濟部並於2015年9月1日發布實施「經濟部公告特定地區整體/個別變更編定為丁種建築用地興辦事業計畫審查作業要點」,經濟部即可受理申請使用地變更編定為丁種建築用地,相關配套規範已臻完備。

此一規範的目的,在於集中管理,以降低汙染擴大的可能性。然而,新法卻排除上述規範,取消區域的限制,幾乎所有的區域的零星違章工廠都可申請特定工廠登記,不但破壞自然景觀,更大舉增加環境汙染風險,糧食安全堪憂,也讓國土規劃成為空談。

第三、低污染謬誤:行政院強調僅有「低汙染」工廠才可以申請納管,以達到環境保護與的要求。縱然新法對於低汙染的認定基準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有關機關定之(第28條之七第三項)。吾等可預期將沿用現行低汙染的認定標準,經濟部《未登記工廠補辦臨時工廠登記辦法》採負面表列方式,第四條明文: 「第二條第二款所稱低污染事業,指非屬附件所列之行業。前項附件所列行業,如經經濟部依協助未登記工廠取得環保許可文件作業程序輔導,並取得環保許可文件者,視為低污染事業。」

首先,附件的所列的非屬低污染事業,原有50項產業被歸類為中高汙染產業,易言之,只要不是這50項產業,都屬於低汙染產業。2011年修訂時更縮減為36項,排除水泥製品製造、瀝青混凝土、鋼鐵鑄造業、電子管製造業、玻璃纖維與輪胎製造業等14項產業。但被排除的產業實務上仍有相當的機會造成汙染,例如:鋼鐵鑄造業的事業廢棄物就有廢酸洗液、感應電爐爐碴、廢鑄砂等高汙染物。其次,前述第二項即使是中高汙染產業取得環保許可文件,亦可辦理臨時工廠登記。從其規定可知,可辦理臨時工廠登記的產業包山包海,甚至涵蓋污染慣犯,這些農地工廠可說是環保的不定時炸彈,隨時可能引發重大汙染。政府未積極處罰,還將其納入就地合法的範疇,未來對環境的衝擊難以想像。

第四、政府執行不力,業者可採拖延戰術:本法新增對於不配合輔導轉型、遷廠或關廠的中高汙染未登記工廠或是未申請納管低汙染未登記,應依法停止供電、供水、拆除,並增加獎勵並保護檢舉人的規定,以展示政府的決心。我國違章工廠之所以會不斷增加,就是地方政府執行不力,所以又增加中央主管機關查核及督導權。

然而,多數的環保團體對政府落實斷水、斷電或拆除違章工廠均表悲觀,過去多數檢舉案也都石沉大海,讓污染問題持續擴大,讓既有的違章工廠抱持著拖延戰術,等待新政府再度網開一面。此外,在民意壓力下,特定工廠登記始增加了20年的落日條款,惟對於中高汙染的違章工廠的輔導期限與遷廠或關廠期限均付之闕如,相關業者得以合法手段規避之。

第五、環境成本無法內部化:違章工廠形成高度的外部性(externality),佔用農地造成環境污染,卻無須承擔相應的義務,故經濟學家認為最好的解方就是設法將環境成本內部化。按照新法違章工廠漂白,取得僅需繳納每年約2-10萬元的納管輔導金或營運輔導金,最後變更土地登記時再繳納公告土地現值50%(民進黨林岱樺委員甚至要求降至5%)的回饋金,此與合法工廠所需支付的負擔天差地遠,等同懲罰合法的工廠,變相鼓勵大家去搶占農地。

不應對違法者妥協

台灣到處都有占用農地的違法工廠,農地工廠挾著數十萬的就業人口,要求全面就地合法。無能的政府卻為其大開後門,連具高度汙染風險的產業也都在開放之列,甚至擴大至零星工廠,讓這些違法者獲取暴利,擴大汙染農地與環境只是早晚而已。最讓人驚訝的是,連主管農業發展的農委會都為該法案護航,讓被侵占的近二成農地難以回復,糧食安全蒙上陰影。本文以為,應即刻重新檢討該法,嚴格限縮可合法化的工廠產業與限定區域,且欲合法化須比照合法工廠溯及至營業初始至今所有的稅費、污染成本與負擔,並加收相當的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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