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ahoo論壇/曾志超】《工廠管理輔導法》應兼顧經濟發展與環保平衡

作者為中華經濟與金融協會副秘書長

彰化鹿港農地新建違規工廠 (圖)
圖/中央社

立法院經濟委員會五月通過《工廠管理輔導法》部分條文修正案初審,民進黨政府預計六月臨時會時將強力通過。惟行政院版本問題繁多,對環保、國土規劃與糧食安全衝擊過大,實有重新檢討的必要。

治絲而棼的行政院版

台灣農地工廠問題由來已久,根據農委會統計,全台違規工廠占用的農地面積達1萬3800公頃,經濟部表示全國應登記而未登記工廠有3.8萬家,未予以納管,而農委會估計則高達13萬家農地工廠。

《工廠管理輔導法》2001年3月14日立法時就是要解決違章工廠的問題,但是一直無法徹底處理,而不斷將落日條款往後延,分別於2010年6月2日與2014年1月22日修訂後公布,目前取得臨時登記工廠7400餘家及特定地區有效期限將於2020年6月2日屆期,業者擔心工廠無法經營臨時工廠登記展延免罰期限,所以在期限前經濟部再度提案修法,提出全面納管、就地輔導及合法經營之執行方案,欲徹底解決違章農地工廠問題。然而,行政院所提的版本目標雖高,達成的可能性卻相當有限,且過度放寬後患無窮,引發不少環保團體與農業組織的強力反對。其主要問題如下:

第一、 特定工廠沒有訂立合法化期限:現行法第三十條第一項規定:「為輔導未登記工廠合法經營,中央主管機關應會商有關機關擬定相關措施辦理之;輔導期間自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六月二日起至一百零九年六月二日止。」未登記的工廠設有十年的輔導期限,若逾越2020年6月2日,即失去效力。本次修法:低污染之 既有未登記工廠,可自行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通知後申請納管,並於修正施行之日起三年內,提出工廠改善計畫。申請納管之未登記工廠,即可取得「特定工廠登記」(第二十八條之五),再逐步辦理土地使用分區變更,進而辦理工廠登記,成為合法工廠。特定工廠登記後就可不適用土地使用及建築法規 之相關處罰,工廠建築物得准予接水、接電及使用 (第二十八條之八)。惟卻沒有訂立輔導期限,易言之,取得特定工廠登記後,即使沒有辦理土地使用分區變更,仍可無限期繼續經營,與合法工廠無異。

第二、 「低污染」工廠即可就地合法:行政院版大幅鬆綁適用範圍,只要被認定是低污染工廠,每年繳交一定的管理輔導金,即使是零星工廠也可申請就地合法,低汙染的認定是依據經濟部《未登記工廠補辦臨時工廠登記辦法》第四條附件的所列的非屬低污染事業,原有50項產業被列入,2011年修訂時縮減為36項,排除水泥製品製造、瀝青混凝土、鋼鐵鑄造業、電子管製造業、玻璃纖維與輪胎製造業等,只要不是這36項即屬低污染。但被排除的產業實務上仍有相當的機會造成汙染,例如: 鋼鐵鑄造業的事業廢棄物就有廢酸洗液、感應電爐爐碴、廢鑄砂等高汙染物。

第三、 合法化成本過低:違章工廠合法化的過程中,第一階段業者申請納管,繳納「納管輔導金」二至十萬;第二階段取得特定工廠登記者,每年繳納「營運回饋金」二至十萬;第三階段,變更地目時,繳納的回饋金。經濟部傾向回饋金低於現行公告現值五成的標準,林岱樺委員更主張應降低至公告現值5%。無論是經濟部的公告現值五成或是林岱樺委員的5%,廠商的負擔都相當有限,對合法工廠相當不公平,完全無法達到外部成本內部化的效果。

第四、 造成環境與農地的破壞:本次修正草案將農地工廠合法化的範圍大幅放寬,其中「低污染」工廠還不乏汙染大戶,卻可就地合法,台灣的糧食自給率偏低,環境污染風險激增,大量農地被轉為工廠,讓許多良田就此消失,糧食安全淪為空談,農委會不但沒有積極爭取保護農地,還公然為其背書,可謂是嚴重失職。

第五、 國土計畫蕩然無存:該法案讓辦理「臨時工廠登記」的工廠,可排除《區域計畫法》、《都市計畫法》、《建築法》等相關法規的適用。民進黨林岱樺委員甚至還提案,包括放寬隔離綠帶應有1.5公尺的限制、建蔽率由60%提升到70%、容積率從240%提升到300%,更讓農地工廠無限上綱的破壞國土計畫與國土樣貌。

經濟發展應與環保取得平衡

農地工廠為歷史共業,不少知名企業也是坐落於農地,不可忽視其對台灣經濟的貢獻。然而,行政院版提出的草案卻完全站在企業的角度出發,以犧牲環境與國人健康為代價,實有大幅修正的必要。本文建議朝以下方向修正:

首先,應採個案審查的方式:行政院以中高汙染工廠就直接認定是「低污染」工廠,即可逐步成為合法工廠,範圍過於空泛,對環境與農地供給衝擊過大。本文以為,違章工廠縱然是歷史的問題,惟仍不應全面就地合法,建議採個案審查的方式為之。易言之,由違章工廠向當地政府申請,地方政府審查其對環境影響程度、經濟貢獻、就業效果以及國土計畫的影響等因素,由地方政府會同環保署、農委會與經濟部等中央部會代表,聯合審查是否符合就地合法的資格。

其次,明確規定期限:該草案許多行為的期限均未明確規定,讓違章工廠違法行為得以不斷展延,如特定工廠登記後應限期合法,逾越期限(至多展延一次)應即斷水、斷電並限期拆除;中高污染工廠亦應明文設定遷廠、關廠期限。

最後,落實外部成本內部化:違章工廠轉換為合法工廠時,所應負擔的輔導金與回饋金的金額不宜過低,始符合公平正義原則。若違規工廠無法一次支付,可選擇分期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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