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ahoo論壇/李貴敏】從「谷阿莫」到「博恩」 衍生影音二次創作當心越界

網路紅人谷阿莫(前左)被片商控告涉嫌違反著作權法,遭檢方起訴;台北地方法院16日開庭審理,谷阿莫出庭表示,自己不為營利,不認同被起訴。中央社記者王揚宇攝 107年11月16日
圖片來源:中央社

作者為立法委員、律師

前不久,YouTuber博恩翻拍藝人劉樂妍音樂作品《CHINA》引發原著作者抗議侵權的風波。無獨有偶,打著X分鐘看電影的電影網紅谷阿莫,也因二次創作引用影音內容涉及違反《著作權法》被起訴,還為此在臉書發專文道歉,希望換取片商撤告。

類似二次創作的影音視頻在各平台大行其道,或嘲諷、或致敬、或加料改編,也利用原創作者或作品的人氣來蹭流量,在在顯示利用他人著作進行二次創作的影音衍生著作的流行現狀,也因而產生不少爭議與訴訟。其實,關鍵在於是否尊重他人的創作並巳取得原著作權人的同意或授權。因為不論重製、改作、改編或公開播送的權利都專屬於原創作者;如未經著作權人授權,逕自重製或改編,就有侵權的高風險!

以谷阿莫影片爭議為例,由於《著作權法》第6條第2項明載:「衍生著作之保護,對原著作之著作權不生影響」,原電影著作之著作權人對「原著作」始終享有著作權法上包括重製權、改作權、公開傳輸權、公開播送等一切權利。所以谷阿莫雖辯稱他的作品屬於二次創作,有許多屬於他個人的評論與分析觀點,沒有侵權問題,但在法律上,只要未事先取得原著作人之授權或同意,除有符合著作權法規定之「合理使用」(例如:基於政府公務、司法、教育、新聞傳播或公益而在必要範圍內使用)情事外,就有很大的可能構成侵權。谷阿莫最後以和解方式化解訴訟壓力,便可見一端。

雖然法院(例如:智慧財產法院100年民著上易字第1號民事判決」曾認定「如果使用者之使用目的及性質係有助於調和社會公共利益或國家文化發展,則即使其使用目的非屬於教育目的,亦應予以正面之評價」。但問題在於:「電影評析之目的改作原電影著作」的做法,是否符合「合理使用」?

谷阿莫之衍生著作是否有助於調和社會公共利益、國家文化發展?雖然不是沒有討論空間,但參酌原電影具相當程度之「原創性」,谷阿莫所剪輯原電影之內容多半為原電影之精華片段,而其所稱「影評」的衍生著作又對原電影著作之潛在市場與現實價值造成衝擊等狀況,這種未經合法授權之改作、重製、公開傳輸(或公開播送)之行為能否落入「合理使用」的範疇,恐怕有相當大的疑義。

尤其,當谷阿莫的影片確實影響原片之票房與賣座,再加上利用他人影片剪輯精華片段後,透過影片點閱的分潤,獲得高額商業報酬等情,巳有營利之嫌而難以符合「合理使用」。

博恩的問題也頗類似。從目前YouTube影音資料顯示,被控之「音樂」著作與原歌曲「CHINA」著作之作曲高度近似,因而有侵權之疑慮,除非原作者巳將該歌曲的著作財產權轉讓或專屬授權他人,否則原著者依然享有重製權及公開播放權等《著作權法》所賦予之權利。其他人除依法受譲或取得授權,或有《著作權法》所載之「合理使用」情事外,均不得為之。

所以當博恩辯駁的重點僅僅放在「以嘲諷、表達政治立場之目的,而對原歌曲著作加以利用」構成《著作權法》第65條規定之「合理使用」時,恐怕很難被認定其使用目的及性質「有助於調和社會公共利益或國家文化發展」,也因此難以構成所謂的「合理使用」。

當然也有人會問,既然在著作權上出現爭議,類似二次創作的衍生著作本身是否受著作權保障?答案是肯定的,因為依據《著作權法》第6條第1項之規定:「就原著作改作之創作為衍生著作,以獨立之著作保護之」。因此,不論改作之衍生著作是否侵害他人的原著作,該衍生著作仍不得予以侵害。所以二次創作還是享有獨立的權利,原作者除依法取得該衍生著作權人的權利、授權或同意外,亦不得使用。

此有「最高法院106年台上字第290號民事判決」之認定「他人著作改作之衍生著作,不問是否取得授權,均於著作完成時享有獨立之著作權。至於其利用他人著作,是否構成侵害著作權而應負侵害他人著作權之責,要屬別一問題,與其享有著作權者無關」等實務見解為據。

雖然二次創作是否構成侵權還是要看法院個案判定,包括檢視利用他人著作的目的、使用著作內容的比例等要件,但在這改編作品方式風行的KUSO時代,加上網路資料垂手可得,很容易就發生侵權爭議。

網友們想呈現創意,還是應該審慎因應,尊重原著作人的權益,尊重著作人的創作理念與心血結晶,更要具備著作權觀念,降低著作侵權的風險,否則到時民、刑事官司纏身,可就得不償失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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