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ahoo論壇/李貴敏】野營意外國賠難度大?

武界壩突放水 露營3死1失蹤 閘門2度異常開啟 致命31分鐘 30萬公噸水傾洩而下。(檔案照,翻攝)
武界壩突放水 露營3死1失蹤 閘門2度異常開啟 致命31分鐘 30萬公噸水傾洩而下。(檔案照,翻攝)

作者為立法委員/律師

日前武界壩水庫下游野營三死意外引發高度關切,一般民眾多認公部門對「公共設施」的管理、公共安全、以及民眾生命的保護有不可推卸的責任,也多認為公部門或受委託管理的單位如有過失或失職時理應國賠。但去年底《國家賠償法》修正後,「戶外活動零風險」已不存在。民眾接近大自然,就必先了解大自然的危險。所以,喜歡到野外休閒的朋友要多留意自身權益了!

依法論法,依現行《國家賠償法》規定,法院審酌關鍵還是警告標示是否「適當」?如果法院認定相關警告牌示「適當」時,將無法取得國家賠償。千萬別被個人直覺式的反應而混淆了!

國賠法去年底就大修了

近年來熱愛到大自然體驗秘境美景、溯溪、野營的人越來多,以出事的武界壩為例,甚至還上過官方熱推景點。踏青、爬山、紮營活動夯,民眾喜歡接近大自然,本是好事;但長期以來民眾對野外活動風險的輕忽也是不爭的事實。

讓我們思考第一個問題,出事的武界壩水壩排洪閘門是否屬於「公共設施」或「自然公物」?

以本案為例,臺電公司「水壩閘門」的確是《國家賠償法》第3條所規範之「公共設施」無疑。只是,受難者受難者及其家屬使用的僅是該設施下游的河床,並未使用水壩閘門這個「公共設施」。因而無法適用該條第三條第一項「公共設施因設置或管理有欠缺,致人民生命、身體、人身自由或財產受損害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的規定。也不適用該條第二項,「前項設施委託民間團體或個人管理時,因管理欠缺致人民生命、身體、人身自由或財產受損害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規定。

因此國賠期待可能落空原因就在於,《國家賠償法》已在去(108)年12月18日公布增列第三條第三項,明定「於開放之山域、水域等自然公物,經管理機關、受委託管理之民間團體或個人已就使用該公物為適當之警告或標示,而人民仍從事冒險或具危險性活動,國家不負損害賠償責任」的規定。

簡言之,武界壩水壩相關部門一定會援引第三項規定,主張武界壩水庫下游係「自然公物」,且已設有警示牌提醒民眾,因而意外無須負國家賠償責任。如果法院也認定臨近地區確已有「適當警告或標示」,野營又屬從事冒險或具危險性活動,受難家屬將難以取得國賠。

其實,「戶外活動不再零風險」的概念原本就是民進黨政府去年底修法時的主要考量。還記得當時政務委員張景森也公開談及,未來國家僅提供適當警告及標示,不負責人身安全任何損害賠償責任,就是希望「再見了媽寶級國家!」

因此,包括登山、攀岩、溯溪、垂釣、戲水、海上活動等具有風險性活動,參與者都需隨時注意自然的變化,強化自身知識、經驗與技能,組織好團隊,以應付可能潛在風險。官員們說,修法拿掉國賠緊箍咒,解除管理機關「禁止了事」的保守心態,政府才能大幅度開放山域及海域的野外活動,並鍛鍊出積極進取、敢冒險和能自我負責的公民。

還有爭取國賠的空間嗎?

回到本案,受難人家屬能否成功請求國家賠償的空間,主要還是要看告示牌是否已屬於「適當」之警告或標示,以及管理機構台電公司未於放水前依法警告等問題。這些都端賴法院裁決來認定。

一如該條次立法理由明載:考量各開放場域位置之天候、地理條件各有不同,人民可能從事活動亦有差異,故警告或標示,並不以標示牌、遊園須知告示、門票、入園申請書、登山入口處等適當處所警告或標示等實體方式為限,而應考量該警告或標示是否顯著及成效,以綜合決定是否採用一種或數種方式,始為適當。

所以無論司法機關或當事人都應該記住,所謂「適當之警告或標示」,起碼要當事人所經之處明顯可見;加上需考量《水利法》第65條之1、武界壩水庫運用要點第11點關於水庫放水前應於1小時前發布洩水警報及其他必要防護措施的規範。可不是設了告示牌就等於已有「適當」之警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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