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ahoo論壇/林建成】新冠肺炎防疫補償何不比照SARS條例?

行政院說明紓困方案。圖/中央社
行政院說明紓困方案。圖/中央社

作者為國家政策研究基金會副研究員

因應新型冠狀病毒肆虐,朝野相繼提出各種防疫及紓困條例,目前所有版本皆已逕付二讀,預計在本月25日三讀完成立法。而當中較具爭議的則是關於防疫假的補償或津貼等相關規定,由於接受政府追蹤管理的人數累計已超過上萬人,再加上長達14天的居家隔離、居家檢疫或自主健康管理,對於經濟弱勢的民眾恐有一定程度的影響,政府在執行防疫工作之餘,實應一併考量。

目前政府對於防疫相關的假別約略分為兩大類,一為日前因延後開學而為照顧12歲以下學童之「防疫照顧假」,以及因應政府追蹤管理需求所衍生的「防疫隔離假」(包含請假照顧接受隔離、檢疫之家屬等)。前者政府僅要求「雇主應予准假,且不能視為曠工、不能強迫請事假、不能扣全勤獎金、不能以此為由解僱」,並未強制雇主給薪。

其次,關於「防疫隔離假」的部分,從行政院所通過的「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草案內容來看,政府的態度相當一致,亦僅要求雇主「應給予防疫隔離假及不得為相關不利之對待」,也未要求雇主給薪,僅以減免營利事業所得額來「鼓勵」雇主給薪。

而反觀國民黨團率先提出的「新型冠狀病毒疾病紓困暨獎勵暫行條例」草案,則是比照過去的SARS條例明訂雇主應給予「公假」,且依據「勞工請假規則」第8條之規定:「勞工依法令規定應給予公假者,工資照給,其假期視實際需要定之。」因此,對於受僱勞工的權益而言,在野黨所提的版本明顯優於行政院版本。

雖然有媒體披露,對於未支領薪資者每人每日將給予約800元之「防疫補償」,然其金額卻僅相當於以勞保投保薪資第二級24,000元為計算標準,14天亦只能獲得11,200元的防疫補償,對於有貸款壓力及養育下一代需求的家庭中主要經濟負擔者而言,如此的「防疫補償」猶如杯水車薪。

17年前的SARS條例,政府對於被強制居家隔離或檢疫的勞工是給予有薪的公假,並另依遭強制隔離勞工之勞保投保薪資為計算基礎編列預算補貼雇主,勞保投保薪資與實際薪資的差額則由雇主吸收,而對於不適用勞基法的受僱勞工、參加勞工保險之無一定雇主勞工或自營作業者等遭強制隔離者,才由政府提供薪資補貼及生活扶助。然17年後的今天,政府卻變成消極的「鼓勵」雇主給薪,而倘若雇主不給薪,政府才給予齊頭式的「防疫補償」(僅依勞保投保薪資第二級計算)。

防疫工作相當重要,對於受波及的產業提供援助也很重要,但也不該忽略經濟弱勢民眾的生計問題,與其另起爐灶規劃新的「防疫補償」機制,何不比照17年前的SARS條例,讓被強制居家隔離、檢疫的民眾都能免於後顧之憂,甚至也考慮納入被迫請「防疫照顧假」的民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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