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ahoo論壇/楊貴智】精神疾病成為免死金牌?刑法不保護人民,誰來保護人民?

照片來源:民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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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為法律白話文運動站長、拳能法律事務所合署律師

鐵路警察李承翰執勤遭鄭姓凶嫌刺死,嘉義地院以鄭有精神障礙判決無罪,消息一出引發社會大眾譁然,除引發基層員警憤怒,內政部長徐國勇亦表示,對此判決深表遺憾,絕對會依法上訴,為殉職員警爭取公道。

然而在批評法官的判決前,我們也許可以先掌握一些背景知識,才能有效進一步評論法官的判決好壞。

刑法不是見人就殺

簡單講,這次判無罪,是因為刑法明確規定,不能認定「有精神疾病,且無法判斷或控制自身行為」的人有罪。也就是說,如果精神鑑定無誤,要這個法官判有罪,反而是強迫法官跟法律唱反調。

例如在嘉義地院的這個判決中,法院囑託臺中榮總嘉義分院進行精神鑑定,發現這名被告長期罹患思覺失調症,於案發前,陸續前往派出所、臺南市政府社會局、保險公司、以及議員服務處等地尋求協助,四處陳述有人要殺他以牟取保險金。

在案發當下,被告便以為該名員警就是這名要來殺她的人,因此醫院認定被告當時處於急性狀態妄想,除了智力退化、理解力也差,所以被告已喪失辨識能力。也就是說,其實被告已經搞不清楚自己在做什麼;利用刑法來制處罰這樣的人,基本上失去制裁的意義。

因此,刑法第19條第1項明定:「行為時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違法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不罰。」

精神疾病病患也不會見人就殺

很多人會擔心,罹患精神疾病就會不會等於拿到免死金牌?然而精神疾病患者未必持續處於發病狀態,平常神智清醒與常人無異,最高法院對此也早就明確表示:「縱經醫師鑑定為生(病)理上之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者,但其行為時之心理結果,無論辨識能力、控制能力均無顯著減低之情形時,仍應負完全之責任。」

更何況,精神疾病患者大多安分守己,縱然發病也不等同會到處殺人。

此外,大家也擔憂:如果我們的法院不出面使用刑法來把這些人抓進監獄,未來這些人都在社會上趴趴走,那不是很可怕嗎?事實上我們要想一件事情,那就是我們的國家面對不同的狀況,應該要提出不同的解決方式,而把精神病患丟進監獄,真的有助於解決問題嗎?

原因在於,這些人是病患,他們如果能在事前得到合理的治療,未來即能大幅減少類似案例。

反觀,如果我們覺得把這種人丟進監獄問題就解決了,顯然無法真正解決問題,因為刑罰對這些人不僅沒有嚇阻作用(根本搞不清楚自己在幹嘛),這些人的健康情況也無法獲得改善。

刑法是一部利用刑罰、處罰犯法的人的法律,這些人之所以必須接受處罰,關鍵之處在於我們相信每個人都有自由意志以辨別合法與不法之能力,並基於這種能力做出正確的判斷及選擇,其中最基本的就是不可違法。除非我們遭到暴力等不法脅迫,否則我們基於自由意志選擇從事違法行為,這樣的行為當然應受法律苛責。

今天這名被告經由正式法院程序,認定其無法辨識並控制自身,才依法獲判無罪;同時,法官也依刑法第87條第1項、第3項前段規定,命令被告強制就醫5年,目的就在於希望透過更合適的手段解決被告的情況。

如果我們社會有更好的防護網,能在事件發生前就即早察覺被告的精神異狀,協助其接受適當的治療;把焦點放在這,也許才能根本性地杜絕在未來類似案例的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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