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ahoo論壇/江元慶】司法官的「法律戲」

Color image of a hammer in a courtroom.
圖片來源:Getty image

嘉義市吳姓夫妻涉嫌經營兩岸地下匯兌,被檢調查扣多達2.4億多元現金。檢察官以「準現行犯」規定逮捕,並聲請羈押;不料,法官認為逮捕程序不合法,當庭釋放。檢方第二次聲押後,法官裁定准押。

從吳姓夫婦終被羈押,且遭禁見的「結果論」來看,全案彷彿是把夫妻倆釋放的嘉義地院法官擺了烏龍,誤放嫌犯。不過,這齣「檢審捉放戲」中,看倌必須要明白內含了兩段故事。

第一段故事,是吳姓夫婦被以準現行犯逮捕,但法官認定逮捕不合法,駁回聲押,釋放兩人。第二段故事,則是他們獲釋後,被查出企圖逃亡,丈夫行蹤甚至一度成謎;由於涉犯重罪,且涉嫌犯罪金額龐大,檢察官簽發拘票逮捕,法官認定拘捕程序合法,有逃亡之虞,准予羈押。

也就是說,這齣檢審捉放劇的爭議,是發生在第一個段子:當初檢察官抓人、法官放人,必定其中一方有錯。既然雙方都是司法官,則不得不追問這兩個問題:是哪一方出錯?而且,怎麼會搞錯?

不過,話說回來,「還好」此案只有一方出錯……

民國102年11月底,一名陳姓男子在台北火車站撿到一張信用卡,他持卡買了一張到左營的高鐵票,再轉賣給旅客。他得逞後食髓知味,又買了2張,如法炮製,再度得手。

兩個月後,陳男在台北高鐵站售票機出票口,發現一張旅客漏拿的票券;他取走後,轉賣給需要的旅客。忘了取票的宋姓女子上了高鐵後,發現票券遺失,座位上卻有人,引起紛爭。經警方調閱監視器查看,恍然得知真相;費了一番工夫,終於逮到陳男。

經濟貧寒、有病纏身的陳姓男子承認犯行。檢察官起訴指出,由於他是在5年內再度犯案,屬於累犯,法官應依法加重其刑(台北地檢署起訴書,103年度偵字第3804號等)。

法官看到了起訴書裡的這幾個字,也依了法,對61歲的陳男加重處刑。對於法官的判決,陳俯法認罪。民國106年6月底,全案一審定讞(台北地院判決書,106年度審簡字第1159號)。

沒想到,案件確定後9個月,當初都言稱「依法」的檢察官、一審法官,都錯了!

因為,根據法律規定,「累犯」的成立要件是:5年內再犯有期徒刑以上的罪。陳姓男子雖然是在5年內又犯罪,但是,他觸犯的侵占遺失物罪,並不是屬於「有期徒刑」的罪,而是法律規定只能判到500元以下的「罰金刑」。

也就是說,依照刑法規定,陳姓男子並不構成「累犯」。但是,在這個案子裡,檢察官搞不清楚、法官糊裡糊塗。

最高檢察署發現這樁檢察官、法官都搞錯累犯規定的離譜案子,主動為陳男提起非常上訴。最高法院受理後,撤銷當初的定讞判決,自行改判。

陳姓男子犯的案子,不是什麼案情錯綜複雜、法條模糊難辨的驚天大案,連這般只是罰金刑的小案,起訴的檢察官、一審的法官都能搞錯,司法偵、審的品質,怎能不令人憂心?

在嘉義吳姓夫婦的檢審捉放爭議中,承辦的檢察官、法官有一方搞不清楚刑事訴訟法對於「準現行犯」的規定;在台北陳姓男子侵占案件中,則是起訴檢察官、一審法官都搞錯刑法有關「累犯」的要件。這兩案,承辦的檢察官、法官既然都是刑事的執法者,怎麼會對最起碼要搞懂的「刑事訴訟法、刑法」如此不清不楚?

檢察官、法官有時執行了法律正義。但是,有時他們也戲弄了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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