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ahoo論壇/江元慶】提高偵審品質,挽救司法聲譽

justice scales and law books on desk in lawyer office.
圖片來源:Getty image

民國107年國慶日上午,男子「阿賢」開車載著「小李」把一戶民宅整修後的廢棄物,涉嫌亂倒在屏東縣潮州鎮的公有空地上,兩人被依違反廢棄物清理法起訴(前案。屏東地檢署起訴書,107年度偵字第8883號)。

一審辯論終結後,距離宣判日期還有14天時,檢察官又發現阿賢、小李涉嫌另一樁亂倒廢棄物,追加起訴他們(後案。屏東地檢署起訴書,108年度偵字第3962號)。

法官把這兩件併案,仍然如期宣判;阿賢被判處1年6個月徒刑、小李被判刑1年4個月。阿賢不服,上訴二審;小李沒有上訴,有罪定讞。

此案並不複雜,但偵審品質讓人瞠目結舌:檢察官及法官都出了錯。檢察官錯在不應該「追加起訴」,法官則錯在不能夠「併案判決」。

「追加起訴、併案判決(併案審判)」是為了節省訴訟成本而設計。它就像是兩名客人先後到麵館都點了陽春麵,廚師會視情狀決定要不要把兩碗麵做一次性料理,再分別盛裝供兩客人食用。

這是淺顯可知的問題:當前一碗陽春麵已經煮了八分熟,後一碗尚未料理的陽春麵食材,還能丟入同鍋烹調、同時起鍋嗎?如果硬要兩碗同時烹煮、同時供食,客人會滿意嗎?廚師不會挨罵嗎?

於是,這裡頭出現了一個重要因素:時間。兩碗麵不是不可以先後煮,關鍵在於這兩碗麵是間隔了多久時間,就不可以一起煮,否則前碗麵煮熟了,但後碗麵沒熟,或是後碗麵熟了,但前碗麵已經煮爛了。廚師若是如此烹調,後果可想而知──糟蹋了糧食、流失了顧客、廚師名聲毀了,餐館也完蛋了。

回到主題,「追加起訴、併案審判」也是如此。檢察官起訴案件後,如果又發現被告涉及同一性質犯罪,可以採用「追加起訴」方式,由法官做前案、後案的合併審判。如此一來,一位法官可以同時審理兩案,就訴訟經濟來說,確實可以節省司法成本。

但是,檢察官要追加起訴、法官要併案審理,就像前述兩碗麵可不可以先後煮的舉例是一樣的,「時間」是重要關鍵因素。根據法律規定,追加起訴、併案審理的時間限制是:必須要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前」。來看看阿賢、小李的偵審遭遇……

一審是在民國108年9月10日辯論終結,法官並且當庭宣示同月30日判決。但檢察官追加起訴「後案」、全案歸屬地方法院的時間,是在9月16日(屏東地院,108年度訴字第985號)。

很明顯的,檢察官追加起訴的時間點,是在一審辯論終結之「後」,已經違反了法律規定。然而,檢察官不知、法官也不覺,仍然如期併案宣判。

法官這一判,判出了令人心驚的司法:法官在宣判時,竟然絲毫沒有想到阿賢、小李被追加起訴的後案,是根本沒有經過調查、審理,法官就做了宣判。也就是說,法官對後案是未「審」即「判」!

多虧阿賢上訴,外界才能發覺一審亂判;高雄高分院也發現了,判決「不受理」。意思是,阿賢的案子,二審不接受審理。可是,小李並沒有上訴,他已經被一審未審即判,且是有罪定讞,怎麼辦?

最高檢察署登場了。因為全案是檢察官違法追加起訴、法官違法審判,在檢察總長提起非常上訴之後,最高法院撤銷小李的一審刑期,並且判決不受理。

「追加起訴、併案審判」原是為了節省司法成本而設。但諷刺的是,在這個案子裡,檢察官、法官耗費了多少司法資源?更重要的是,追加起訴、併案審理的時間點,是有法律規定的,經手此案的檢察官、法官怎麼會不知道?

餐館的聲譽,繫於廚師;廚師名聲毀了,餐館招牌也砸了。司法亦然,整體司法的聲譽,繫於檢察官、法官的偵審品質。看看這個案情簡單的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的案子,檢察官、法官的偵審品質不啻已把司法聲譽給清理掉了。

更多Yahoo論壇文章
蔡英文政府粗糙的美豬政策 只會自傷
愛奇藝條款造成臺灣三輸結果
連洗衣精都要變貴了?聯合利華10年內不再用石化燃料,改用「彩虹碳」
疫情下的緊急搶救,從死神手上奇蹟奪回法籍男子生命
戰略調整外,蔡總統對和平做什麼努力?

今日推薦影音

______________

【Yahoo論壇】係網友、專家的意見交流平台,文章僅反映作者意見,不代表Yahoo奇摩立場 >>> 投稿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