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ahoo論壇/江元慶】法官和百姓的距離

Color image of a hammer in a courtroom.
圖片來源:Getty image

莊姓台商3年前酒駕撞死郭姓工讀生,法官考量他已經賠償死者父母900萬元,認為「情可憫恕」而給予減刑,除了輕判他2年徒刑,並宣告緩刑5年。也就是說,莊可以不必入獄。

全案上訴後,二審、三審見解一致:一審的判決無異是讓有錢人可以恣意酒駕,致人死傷後,再以高額賠償來逃脫刑罰。莊姓台商被改判3年10個月徒刑,日前全案定讞。

酒駕肇事致死,花個900萬元,就可博得法官認為情堪憫恕,因此輕判,並且無需入獄。一審的判決,不禁令人納悶與感慨:同樣是「人」,法官和人民情感的距離,究竟有多遠?

將心比心,如果一審法官是死者的父母家人,能不能夠接受如此判決?會不會認為酒駕殺子的人,值得情堪憫恕?

此案是因為上訴後,二審法官痛批一審,且見解獲得三審支持,才終於凸顯了司法正義,把莊姓台商關進大牢。然而,令人警懼的是,在浩瀚司法叢林中、在每件個案都是受到「審判獨立」而不容干涉的憲法保護下,有多少沒有上訴的案件,由於少了上級審把關,以致遭到法官糊裡糊塗、或甚至是胡審亂判,在當事人渾然不覺下,被全案定讞?

會有這種案子嗎?會發生這種離譜司法事嗎?

有!

民國105年3月,住在台南市的邱姓男子,住處被警方搜出8.55公克的安非他命。由於是人贓俱獲,且有證人指證歷歷,邱男俯首認罪。檢察官依「持有毒品罪」起訴(台南地檢署起訴書,105年度偵字第8412號)。

這是一件極其單純的小案。因為,邱姓被告從警方詢問、檢察官偵訊,再到法官審判時,都是一路認罪。但誰能料想得到,承審法官竟然胡審亂判到這般地步:「起訴外審判、起訴內不判!」要了解這句話的意思,要從一項法律條文說起。

「刑事訴訟法」明文規定:沒有經過起訴的犯罪,法院不得審判。簡單來說是,檢察官沒有起訴,法官就不能審判。意即,法官只能針對檢察官起訴的範圍進行審判。

因此,把前述「起訴外審判、起訴內不判」的意思,套進邱姓男子涉毒案中,法官做出了這般荒謬的審判:檢察官起訴的「持有毒品罪」,法官並沒有審判;但是,檢察官根本沒有起訴「施用毒品罪」,法官卻做出了判決。

這個案子,法官連檢察官起訴的是什麼罪名都搞不清楚,就這麼判了邱姓男子6個月徒刑,可以易科罰金(台南地院判決書,105年度審簡字第361號)。

這個案子真箇是荒唐透頂,且令人百思不得其解:就算是法官眼花了,把檢察官起訴的「持有」毒品罪,看成了「施用」毒品罪,但從警詢筆錄裡、偵查卷證中,連個驗尿報告都沒有,法官如何認定邱男有「施用」毒品,因此判他有罪?

法官糊裡糊塗的判了,不懂法律的邱姓男子也渾然不清的認了。他沒有提出上訴,全案就這麼定讞。

直到半年以後,最高檢察署發現這樁令人匪夷所思的判決,連忙向最高法院提起非常上訴。三審撤銷邱姓男子的有罪判決。這件在「審判獨立」下的胡亂審判醜態,才赤裸裸的呈現開來。

司法的核心在審判,審判的核心在法官。當法官對於該審判的不判、不該審判的卻做出了判決,這般的司法面貌,能不令人觸目驚心?如此的司法,和百姓的距離又能有多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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