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ahoo論壇/江元慶】當法官搞不清楚法律
桃園地院法官何宇宸在審理一件賄選案時,涉嫌以「押人取供」手段,脅迫證人說出不利被告的證詞;經當事人中壢市代會副主席劉威德聲請迴避,法院不僅罕見的裁定何宇宸要迴避此案,最近,司法院人事審議委員會還通過把他移送監察院處置。
何宇宸被查出涉嫌違反「法官法」、「法官倫理規範」,還不僅止於此。他和妻子買屋,事後認為買貴了,控告房仲詐欺,檢察官不起訴之後,訴請交付審判也被駁回,再提起刑事自訴,還充當妻子的訴訟代理人。
何宇宸一連三告,告的都是刑事。令人費解的是,買賣房屋成交,事後嫌貴,因此引發紛爭,身為法官的何宇宸,怎會不知道這是屬於民事糾紛,他應該要打的是民事官司?
退一步來說,就算身為刑事庭法官的何宇宸搞不清楚,但當檢察官處分不起訴房仲之後,依理他也應該會知道此案與刑事無關,但他為何還是一而再的訴諸刑事?
法官也是人,也有提起訴訟的權利。不過,法官會打錯官司告錯狀,倒是稀奇。然而,在審判體系裡,因法官搞不清楚法律規定而錯判的例子,並不少見;這個案例,更是特別……
民國105年5月,婦人「小媛」被警方查獲和男友、男友母親從事「六合彩」賭博。檢察官起訴後,台中豐原簡易庭法官判處3人各4個月徒刑。不過,這件輕罪小案的雙方──檢察官、3名被告,都提起上訴。
台中地院刑10庭法官審理後,同情小媛是失婚婦女、低收入戶,還需要養育就學孩子;且在全案中,實際經營簽賭的人,是男友的母親,小媛只是協助傳達簽賭訊息。
法官認為,這3人的刑度應該輕重有別。民國106年8月,合議庭撤銷原判決,改判小媛2個月徒刑,可易科罰金,緩刑2年,必須要去公益機關義務勞務20個小時(台中地院判決書,105年度簡上字第418號),不得再上訴。
法官輕判了小媛。不過,這是個違法判決。因為,對於「義務勞務」的時數,刑法有最低門檻、最高上限規定:「40小時以上、240小時以下」。但法官渾然不覺,就這麼錯判了。全案並且定讞。
36天後,合議庭法官清醒了,發現判錯了。法官以更正的方式,裁定小媛的義務勞務時間是:40個小時。
法官更正過來了,小媛要去當40個小時的義工,合於刑法規定了。但是,做出這個裁定的合議庭3位法官又錯了。而且,錯得更離譜!
合議庭在做出這項裁定時,搬出了「大法官釋字第43號」的解釋,做為裁定的理由。但令人詫異的是,法官竟然搞錯了解釋文的內容,以致在裁定小媛的義務勞務時數,又犯了錯誤。
簡要來說,大法官第43號解釋文,是指法官在判決書中,如果發生只是單純的誤寫,只要不影響全案情節、判決內容,法官可以用「裁定更正」的方式。相對來說,一旦誤寫的內容,涉及了全案情節、或判決內容,就不能用「裁定更正」來處理。
但是,小媛要提供義務勞務,時間從20個小時變成40個小時,這已經是屬於「判決內容」的範疇了。也就是說,根據大法官第43號的解釋,法官不可以用裁定的方式,來更正小媛的義務勞務時數。
大法官釋字第43號,是在民國43年12月做出解釋,事隔迄今超過一甲子;合議庭既然搬出來引用,怎麼會不知其義,搞錯內容?
小媛的義務勞務時數,被法官以錯誤的「裁定」方式更正;而且,全案已經定讞。怎麼辦?
答案,就在第43號解釋文裡:應該要以「非常上訴」等司法程序糾正。
最高檢察署發現法官的錯誤裁定後,提起非常上訴。最高法院審理後,做出判決:原裁定撤銷(最高法院判決書,107年度台非字第20號)。
台中地院的合議庭3位法官,先是不清楚刑法對於「義務勞務」的時數限制,後又不明白大法官會議的解釋內容,以致審判連番出錯,怎能不令人瞠目結舌?
司法的信任度會處於「命懸一線」,這也難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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