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ahoo論壇/江元慶】當法官搞不清楚法律

Close up of Male lawyer or judge hand's striking the gavel on sounding block, working with Law books, report the case on table in modern office, Law and justice concept.
圖片來源:Getty image

桃園地院法官何宇宸在審理一件賄選案時,涉嫌以「押人取供」手段,脅迫證人說出不利被告的證詞;經當事人中壢市代會副主席劉威德聲請迴避,法院不僅罕見的裁定何宇宸要迴避此案,最近,司法院人事審議委員會還通過把他移送監察院處置。

何宇宸被查出涉嫌違反「法官法」、「法官倫理規範」,還不僅止於此。他和妻子買屋,事後認為買貴了,控告房仲詐欺,檢察官不起訴之後,訴請交付審判也被駁回,再提起刑事自訴,還充當妻子的訴訟代理人。

何宇宸一連三告,告的都是刑事。令人費解的是,買賣房屋成交,事後嫌貴,因此引發紛爭,身為法官的何宇宸,怎會不知道這是屬於民事糾紛,他應該要打的是民事官司?

退一步來說,就算身為刑事庭法官的何宇宸搞不清楚,但當檢察官處分不起訴房仲之後,依理他也應該會知道此案與刑事無關,但他為何還是一而再的訴諸刑事?

法官也是人,也有提起訴訟的權利。不過,法官會打錯官司告錯狀,倒是稀奇。然而,在審判體系裡,因法官搞不清楚法律規定而錯判的例子,並不少見;這個案例,更是特別……

民國105年5月,婦人「小媛」被警方查獲和男友、男友母親從事「六合彩」賭博。檢察官起訴後,台中豐原簡易庭法官判處3人各4個月徒刑。不過,這件輕罪小案的雙方──檢察官、3名被告,都提起上訴。

台中地院刑10庭法官審理後,同情小媛是失婚婦女、低收入戶,還需要養育就學孩子;且在全案中,實際經營簽賭的人,是男友的母親,小媛只是協助傳達簽賭訊息。

法官認為,這3人的刑度應該輕重有別。民國106年8月,合議庭撤銷原判決,改判小媛2個月徒刑,可易科罰金,緩刑2年,必須要去公益機關義務勞務20個小時(台中地院判決書,105年度簡上字第418號),不得再上訴。

法官輕判了小媛。不過,這是個違法判決。因為,對於「義務勞務」的時數,刑法有最低門檻、最高上限規定:「40小時以上、240小時以下」。但法官渾然不覺,就這麼錯判了。全案並且定讞。

36天後,合議庭法官清醒了,發現判錯了。法官以更正的方式,裁定小媛的義務勞務時間是:40個小時。

法官更正過來了,小媛要去當40個小時的義工,合於刑法規定了。但是,做出這個裁定的合議庭3位法官又錯了。而且,錯得更離譜!

合議庭在做出這項裁定時,搬出了「大法官釋字第43號」的解釋,做為裁定的理由。但令人詫異的是,法官竟然搞錯了解釋文的內容,以致在裁定小媛的義務勞務時數,又犯了錯誤。

簡要來說,大法官第43號解釋文,是指法官在判決書中,如果發生只是單純的誤寫,只要不影響全案情節、判決內容,法官可以用「裁定更正」的方式。相對來說,一旦誤寫的內容,涉及了全案情節、或判決內容,就不能用「裁定更正」來處理。

但是,小媛要提供義務勞務,時間從20個小時變成40個小時,這已經是屬於「判決內容」的範疇了。也就是說,根據大法官第43號的解釋,法官不可以用裁定的方式,來更正小媛的義務勞務時數。

大法官釋字第43號,是在民國43年12月做出解釋,事隔迄今超過一甲子;合議庭既然搬出來引用,怎麼會不知其義,搞錯內容?

小媛的義務勞務時數,被法官以錯誤的「裁定」方式更正;而且,全案已經定讞。怎麼辦?

答案,就在第43號解釋文裡:應該要以「非常上訴」等司法程序糾正。

最高檢察署發現法官的錯誤裁定後,提起非常上訴。最高法院審理後,做出判決:原裁定撤銷(最高法院判決書,107年度台非字第20號)。

台中地院的合議庭3位法官,先是不清楚刑法對於「義務勞務」的時數限制,後又不明白大法官會議的解釋內容,以致審判連番出錯,怎能不令人瞠目結舌?

司法的信任度會處於「命懸一線」,這也難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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