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ahoo論壇/江元慶】翻譯司法文書,不可不慎

Judge with gavel on table
圖片來源:Getty image

日前有立法委員提議,要求司法院研究把判決書「全面」翻譯成英文的可能性。另有部分立委聞訊喊讚,指稱台灣有不少新住民、外籍移工,不應該只英譯,也要考慮翻譯成其他語言的可行性。

將判決書英譯、或翻譯成其他外文,固然是意旨良善。但從實際面來看,要做到「全面」翻譯,恐昧於現實。姑且暫時撇開翻譯判決書的「內容」不談,就以「數量」來說,民國107年,各地方法院刑事案件審理終結件數是47萬7624件、民事案件審結了242萬5617件,光是第一審的數量就如此驚人,再加上第二審、第三審的民事及刑事案件,司法要付出多大的翻譯人力、經費成本?

再進一步來說,如果真要翻譯判決書,此一司法耗大工程的重中之重,則莫過於:採哪一種方式翻譯?是「字譯」,還是「意譯」?

所謂「字譯」,是根據法官判決文書裡的用字,逐字逐句精確譯出;至於「意譯」,則是按照法官判決的意思,做出文意相符、或意思差不多的翻譯。然而,不管是採「字譯」、或是「意譯」,都會回歸一個最基本問題:「翻譯的人,能不能看得懂判決書?」

來看看實際的例子。在立委提議全面翻譯判決書的同一天,民國109年3月18日,最高法院做出的71件判決中,有一樁是最高檢察署提出的非常上訴案;在非常上訴理由裡,有這麼一句話:「……再所謂執行完畢,其在監獄執行期滿者,固不待言;……」。(最高法院判決書,109年度台非字第26號判決書)

此案蹦出兩個翻譯上的問題:第一,光看這句話,翻譯的人能立即望文知意?如果是採「字譯」,譯者要怎麼翻、會如何譯?即使翻譯出來了,閱讀的人,能不能看得懂?

第二,經過最高法院審理後,這件毒品案是前審法官辦案時,引用法律部分出錯;意即,法官錯判了。試想,一旦採行「全面」翻譯判決書,豈不是翻譯了錯誤的判決書?

另在一件違反醫師法的案件中,三審法官在判決書裡寫著:「……自無不適用法則或適用法則不當之違法。……」(最高法院判決書,109年度台上字第1103號判決書,判決理由三之(二))

相同的問題如上:譯者能不能懂這17個字的意思?如果看懂了,譯者是要採「字譯」、或是「意譯」?即使譯出來了,讀者能不能懂?

上述這兩例,當事人都有罪定讞。別說翻譯給外國人士看,光是給本國百姓閱讀這兩份判決書,能看得懂最高檢察署、最高法院這兩個文字「高」來「高」去、艱深難懂的內容?

關於司法文書的翻譯,還有個「經典」的例子。民國100年11月間,越南學生「阿東」被控當街攜刀砍人,有兩個人指證歷歷;阿東落網,先遭羈押,後被起訴(桃園地檢署起訴書,101年度偵字第3805號)。

沒想到,法官審理後,案情驟變。做證的兩名目擊者都說:他們根本沒有指證阿東!

為什麼會這樣?

原來,這兩名證人也是越南人,不會說國語,警方於是找來越南翻譯。怎料,這名翻譯正是傷者的胞兄。於是,全案就在兩名目擊者證詞可能遭到不實翻譯下、在警方沒有把翻譯錄音交付專家確認下,以及原始錄音證據被警方搞丟下,案情因為翻譯問題,自始一路錯到底,以致阿東含冤。

阿東無罪定讞。他當初被羈押了280天,最後獲得86萬8000元補償。翻譯,正是這樁冤案的禍首。

這個案子證明了一件事:翻譯,會被動手腳。

正因如此,翻譯司法文書之事,不可不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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