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ahoo論壇/江元慶】越俎代庖的檢察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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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聯」電子公司董事長潘健成等人,前年因涉嫌財報不實,遭新竹地檢署偵辦;檢察官考量他們坦承犯行,處分緩起訴,但必須繳納1.1億元處分金。這個備受爭議的偵查結果,被高檢署「退件」,發回續查後,新竹檢察官最近起訴潘健成等人。

此案在前年會「備受爭議」,關鍵在於:刑事訴訟法對於「緩起訴」有明文規定,觸犯3年以上的罪,不得緩起訴;但是,潘健成等人涉嫌的罪,屬於3年以上。

依法,潘健成等人不得緩起訴;但是,他們卻獲得了緩起訴。為什麼?

檢察官當時的「見解」是,潘健成等人已經自白犯罪,在依法可以獲得減刑下,潘健成被控犯的罪,法定最輕本刑已經降低成為1年6個月,所以給予緩起訴。

這個見解,真是令人大開眼界。因為,身為檢察官竟然渾噩至此:被告符不符合減刑、能不能獲得減刑,這是法官的職權。也就是說,這個檢察官越俎代庖,猶不自知。

這個檢察官的做「法」,著實令人吃驚,也讓人費解。因為,緩起訴既有明文限制規定,檢察官怎會如此無視法律?既為執法者,卻搞不清楚「檢、審」各自法定職權,檢察官怎會這般無知?

然而,放眼司法實務界,法條律例就在眼皮底下,但檢察官視而不見、或置之不理,大有人在。

「老福」是高雄市一家宮廟的主委,他被控率眾對鄰人、信徒、朋友恐嚇取財,或以詐欺方式誘人投資。經人提告後,民國104年間,檢察官把他提起公訴(高雄地檢署起訴書,103年度偵字第16400號等)。

高雄地院審理後,判決老福無罪。在判決理由中,法官一口氣搬出刑事訴訟法2條法律(第154條第2項、第301條第1項),以及最高法院3個判例(52年台上字第1300號、76年台上字第4986號、92年台上字第128號)。

淺顯扼要來說,一審亮出這5條法律、判例,是要告訴檢察官:告訴人提告的內容是不是事實,要透過證據來調查;犯罪事實的認定,必須要靠證據;檢察官拿出來的證據,不論是直接證據、或間接證據,都必須要讓人確信是真實的;沒有證據,就不可以認定有犯罪事實;檢察官認定有犯罪事實,就應該負責舉證,且舉證的內容還要說服法官相信;如果提出的證據不能取信於法官,基於「無罪推定」,就應該判決無罪。

檢察官起訴老福,雖然有提出「證據」;但是,部分證據疑點重重,並不能說服法官。舉例來說,被法官認為證詞具有可信度的一名證人說,「案發當時,老福並不在現場」;此外,一名自稱是「被害人」的婦人說,她在警方詢問、檢察官偵訊時,「還在宿醉中。」

在宿醉中的說詞,能相信?見人見智。不過,法官不相信。老福獲判無罪。

在法官已經指明部分證據有疑問,並告訴檢察官上述5條法律、判例的內容下,檢察官仍然上訴二審,意味著檢察官應該拿出了更具有說服力的證據。但是,並沒有。

二審判決時,說了和一審完全相同的話:檢察官所舉的證據,並不能說服法官(高雄高分院判決書,105年度上易字第541號,判決理由之參之三之(二)之2之(5))。基於無罪推定,二審駁回上訴。

無罪定讞後,老福獲得12萬6000元補償。從偵、審的過程及結果來看,老福實在有夠「冤」。他遭人控告,光憑著一堆「證據」,就被收押禁見了42天,還遭到起訴。結果,經過法官調查後,有些所謂的「證據」,在法官眼中根本不是證據。而且,即使法官清楚說出5條法律、判例的內容,但檢察官照樣上訴,也照樣不能說服法官。

這樁官司,讓老福的人生空轉近三年,殃及全民支付補償金。在檢察體系裡,老福所遭遇到的這般檢察官,有多少?在審判體系裡,像老福這般的無辜者,又有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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