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ahoo論壇/江元慶】「龐式騙局」與「司法騙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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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片來源:Getty image

在經濟犯罪模式上,有一種手法叫「龐氏騙局」(Ponzi Scheme),在台灣偶有發生。

這種詐財伎倆,是對外虛構不存在的投資,謊稱會有高額「紅利」,誘引投資人上當後,再把後期投資者的錢,挪付給前期投資人充當紅利,塑造獲利豐厚的假象。

這些拿到紅利的投資人在奔相走告下,使得投資客源源不絕,捧著現金登門。但是,當沒有新的投資人上門、資金斷絕,騙徒再也付不出越來越龐大的紅利時,騙局就會穿幫。

民國100年間,台中市調查處查獲劉姓女子耍起「龐氏騙局」,從民國93年到96年間,她被控犯下17案,涉嫌詐得約五千萬元。檢察官偵查起訴(台中地檢署起訴書,101年度偵緝字第1242號等)。

一審認定事證明確,其中12案,劉女被判處4年6個月徒刑;另外5案,則因為符合「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或因刑期較輕,被合併處刑1年,可以易科罰金。

檢察官、劉女都不服判決,上訴二審。最後,劉女的4年6個月徒刑定讞。不過,在易科罰金部分,一、二審出現了差異。

「易科罰金」是被告遭判刑、或拘役的時候,可以用繳罰金來代替坐牢。法官在宣告可以易科罰金時,必須要同時告訴被告,是以每天多少的罰金,做為折算標準。

就以劉女為例,她可以易科罰金的刑期是1年;法官判決時,也同時告訴她,易科罰金是「以新台幣900元折算一日」(台中地院判決書,101年度金訴字第9號等)。也就是說,劉女只要繳32萬8500元(365天 × 900元),就可以少關這1年。

不過,二審則是裁定,劉女易科罰金的刑期是1年4個月,罰金額度為:「以新台幣1000元折算一日」。意即,劉女必須要拿出48萬元(1年4個月 × 每月30天 × 每天1000元),才不必坐這1年4個月的牢(台中高分院裁定書,106年度聲字第1356號,民國106年8月8日)。

由於不得抗告,二審定讞此案。在審判系統裡,官大學問大?

未必!因為,此案確定後4個多月,二審突然重新做出新的「裁定」:劉女如果要易科罰金,以每天新台幣900元折算一日(台中高分院裁定書,106年度聲字第1356號,民國106年12月28日)。

發現了沒有:二審易科罰金的「更正」內容,和原先一審的一模一樣?

可別小看了二審這更新裁定之舉。因為,其中大有故事,且是法官令人愕然的一錯再錯的故事……

二審法官的第一錯,是沒有搞清楚法律。前有所述,劉女的犯案時間,是民國93年到96年,但此案是在106年定讞。在這段期間,「易科罰金」的規定早就修改。

劉女在4年間犯的17案中,有部分是在易科罰金修改之前;她被起訴、審判時,易科罰金已經修法完畢。於是,劉女應該適用新規定,還是舊規定?

對老百姓來說,這是個問題。但是,對法律人、尤其是對法官來說,這根本就不應該是個問題。因為,刑法明文規定:採最有利當事人為準。換句話說,在新、舊規定中,哪一種對當事人最有利,就採用哪一種。

答案很明顯了,對劉女最有利的是:以每天新台幣900元折算一日。令人難以置信的是,當初一審並沒有判錯;但是,二審卻把對的判決,判成錯的!

而且,二審還發生了第二錯。

法官發現判錯之後,竟然是以「裁定」的方式,去更正劉女以新台幣900元折算一日。殊不知,判決「主文」如果有錯誤,是不能以裁定的方式去更正;一旦逕行更正,屬於當然無效、絕對無效。而且,這項規定,在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都有做出過解釋。

都已經是擔任一、二十年以上的二審法官了,怎麼還會搞不清楚法律?怎麼還會做出錯誤判決、錯誤裁定?

二審的錯上加錯,兩年後被最高檢察署「抓」到。經過提起非常上訴,二審當初的錯誤裁定,被最高法院撤銷。

劉女此案,再一次外露了審判品質的低落──判對的一審,被二審判錯!司法當局喊了數十年的「提升裁判品質」,可千萬別淪為一場「司法騙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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