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ahoo論壇/王信】弒母案無罪判決

弒母斷頭案獲無罪責付衛生局,高院說明。圖/中央社
弒母斷頭案獲無罪責付衛生局,高院說明。圖/中央社

作者為律師

梁姓男子弒母剁頭案,因梁男被鑑定為吸毒後急性發作,獲高院改判無罪,責付桃園市衛生局,引起熱烈討論。

我國刑法規定,行為時有精神障礙者,不罰或減輕其刑。接著規定「原因自由行為」,如果那個精神障礙是你自己故意或過失導致的,例如說故意自己先吸毒或喝酒,搞得一片茫然再犯罪,那還是要處罰。

精神障礙者並不一定是24小時都精神障礙,可能有幾個小時神智清明極接近正常人;其餘時間陷入混沌。我國刑法的要求是,只有精神障礙下犯罪,才可以不罰或減輕 (註一);如果是精神病人在神智清明時犯罪,那就當正常人處罰。

弒母剁頭案,如果法官是依據兩份獨立的醫學鑑定報告斷定梁男為精神病人,接著以鑑定報告吸毒後急性發作,斷定「行為時」是精神障礙,那麼無罪或減輕其刑是必然的結果。法官顯然認為梁男並不是在神智清明狀態下決定吸毒、殺媽媽,而是在混沌中吸毒,茫茫然殺媽媽,卻在警局偵訊時回到警察所認為的神智清明。

(以上僅為根據新聞推測,如果案卷無法支持上述推測,檢察官應該想辦法上訴。司法案件沒有看過全案件細節很難評論,筆者僅為指出法官的判決極大可能是合情合理的。那為何一審是重判呢?因為一審對事實做了不同的認定,法官判決必附理由,其實社會完全不須起鬨)

文明國家都不會處罰精神障礙下的行為,此判決留下了兩點可以討論:

一是精神鑑定報告有沒有可以加強的地方?

具攻擊性的精神病人極難偽裝。30年前有所謂一進體檢室,立刻貼牆壁發抖走路,偽裝精神官能症逃避兵役的笑話。現今精神鑑定水準比30年前高了不知多少,如果兩份獨立的鑑定報告都確認已達刑事精神障礙 (無法辨識自己的行為違法或無法控制自己的行為),法官絕對予以尊重。

未來是否可能提高鑑定報告的預算,增加客觀影像證據供醫師參考?(目前MRI判讀精神疾病是認知科學界的火熱題目) 這有待認知科學界持續研究,再將之納入司法精神醫學。

二是司法精神病院的設立

本應判決「強制治療」,卻變成責付桃園市衛生局去處理後續治療?因為我國根本沒有專門醫院收容他們,也沒有人願意精神病院設在家門隔壁。精神病極難治療,許多人一輩子也不會康復,是家屬極大的困擾與經濟負擔。我國首間司法精神病院預計在兩個月內設置,目前只等行政院拍板。

等到司法精神病院一設立,真正的精神障礙犯罪人,再也不會在社會四處遊蕩,或是被錯誤地關進監獄。也許社會到時就能接受,他們沒有罪,他們只是病了。

註一:精神障礙下犯罪有兩種可能,一是精神病人在精神障礙狀態時;第二種是正常人被弄成一時心神喪失,例如正常人被下藥成為犯罪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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