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ahoo論壇/王信】「科技偵查法」反映國家個性

Automotive technology concept.
圖片來源:Getty image

作者為律師

「科技偵查法」草案第五條規定,檢警可以GPS等科技設備追蹤嫌犯兩個月,不需要法官同意,引起民眾重大疑慮。

使用GPS追蹤,需要在嫌犯車上安裝GPS或在手機植入木馬程式。這種侵入隱私式的偵查,一定要經過法官審核許可,此一基本人權原則不可以被改變。觀諸「科技偵查法」草案全文,凡涉及侵入隱私空間的,均需法官同意 (草案第9、10、14、15條)。怎麼可能衝到你的車子去偷裝GPS,竟不需要法官同意?

因此必須以體系解釋,將「科技偵查法」草案第五條「不需要法官同意的GPS追蹤兩個月」,解釋為對公共空間的非侵入式GPS偵查。(註一)即使這樣解釋,兩個月仍然太長了,詳析如下:

什麼是對公共空間的非侵入式偵查呢?重點有二:一是只能對公共空間,嫌犯的車子如開進私人車庫隱私空間,則要法官同意才能繼續監控。二是手段為非侵入式,不能侵入你的雲端資料庫、不能侵入你的手機、不能侵入你的汽車。只能以無人機搭載GPS跟拍、遠端GPS軟體追擊車牌、公共道路照相附GPS定位等(註二)。

有法官審核同意的,是合法監控,為破獲犯罪之所需;沒有法官同意的,「科技偵查法」草案授權兩個月的公共空間非侵入式偵查,大大擴張了檢警的武器。檢警武器越強,治安越好,但越可能傷害人權。

在「科技偵查法」草案之下,檢警顯然可以在各公共路口設置天眼、無人機,追蹤監看某一嫌疑人兩個月,「老大哥注視你」的疑慮揮之不去(註三)。舊金山2019年宣布禁止檢警使用智慧眼鏡的人臉辨識功能。民主國家用人文的力量(人權、隱私權)平衡科技發展;極權國家沒有任何顧忌,2018年中國警察使用人臉辨識在北京地鐵抓捕了近兩千名罪犯。

人臉辨識是調查案件的強大利器。舊金山全面禁止與北京全面使用,正是人權與治安兩者如何平衡的難題。(註四)

如果一個人的公共足跡,被檢警追蹤記錄兩個月,檢警可以描繪出此人兩個月的生活樣貌,對該人的隱私是巨大的侵害。更可能有不肖檢警假公濟私,用這兩個月的資料來營私舞弊(追女朋友?賣給狗仔或徵信社?建市民生活資料庫?)。

所有針對特定人的科技追蹤或資料整合(整合所有公共空間的監控影像人臉辨識再加定位),都應該立刻報請法官審核,才是人權國家正辦。

檢警能力太強會濫用;檢警能力太弱,治安會變差。個人比較偏愛舊金山模式,讓警察抓小偷的能力變弱,治安差一點勉強可以忍受,但人權要得到完全保障。舊金山模式非常自由奔放,完全不給檢警武器,尚未獲得全美採用。要走向舊金山模式還是北京模式?反映一個國家的個性。也許我們可以折衷在舊金山與北京之間?

我們要怎麼樣的公共監控尺度?可不可以在公共空間辨識你?跟拍你?分析你?應該由全民一起做出決定。

註一:侵入式偵查,例如監聽,依「通訊保障及監察法」,要由檢察官聲請,法官審核,發給俗稱監聽票的通訊監察書方得為之。所有侵入式偵查都需要法官核准,是人權國家的基本。

註二:如果要用電話號碼查嫌犯基地台位置,因為要調閱電信商伺服器資料,還是回到「通訊保障及監察法」,需要法官核發監聽票。

註三:George Orwell (1903-1950) 的「一九八四」。

註四:參見「從智慧眼鏡的隱私權爭議看美中競賽」

June 14, 2019 蘋果論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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