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ahoo論壇/王傑】台鐵團體協約即將簽訂,是進步還是賣身契?

「人臉辨識」恐侵犯隱私!台鐵新系統未上路就取消
圖片來源:民視

就在下週一台鐵局和台鐵企業工會即將簽訂團體協約,歷時快三十年,台鐵企業工會和台鐵局終於要完成團協簽訂,對於大部分員工來說,都以為我們早已有團協存在並訂好相關工作條件,長年以來不疑有他;直到產業工會成立,發文詢問勞動部以及在立法院公開質疑,才知道原來台鐵企業工會根本沒有簽訂團協,一切都是「還在談」!

一個談了快三十年的團協,到底應該長成什麼樣子呢?照理說應該較為進步且制定待遇更加的勞動條件,可是細看條文會發現,這就是一部跟台鐵局互利共生的團體協約,尤其在勞動待遇條件上根本也就是現行規定,位於勞基法的底線位置,一點都沒有進步意義可言。

譬如第六條:工會會員制度:甲方(台鐵局)進用員工由甲方依法令或其管理規定辦理,所進用之員工凡具有工會會員資格者,有關資料同意於員工報到後一週內提供乙方(台鐵企業工會)。甲方對於合於乙方會員資格而不加入者或自行退脫,並經勸導無效者,經乙方依法規決議,送請甲方按有關法令規定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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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樣的規定除了將自己的會員組織綁死台鐵局,甚至還制定了不能自行退出或者不能不加入這種蠻橫的規定,實在相當不合理。台鐵企業工會不制定退會章程也就罷了,這種規定顯有違反人身自由及集會結社自由之疑慮,是不是有違反工會法值得考究。尤其最後的「經勸導無效後,經乙方的法規決議」,難道台鐵企業工會有法規可以懲處「員工」?以及「送台鐵局按相關法令處理」;難道台鐵局還可以懲處不加入工會的員工?

再來看第七條:活動之協助:甲方承認乙方會員工會活動之自由,對乙方選派之人員於工作時間內參與下列各項活動,應予必要之協助並不予減薪及其他不利之行為:(略,詳見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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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工會會務幹部人員保障:乙方本會理事長全日辦理會務。乙方得以各屆理事長任期期間,商請甲方同意本會秘書長、秘書、監事會召集人、組長、副組長或專員等職務,計五人以全日公假方式辦理會務。(略,詳見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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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兩個條文就是標準的台鐵局在養企業工會,養企業工會的幹部,難怪長年以來被戲稱是閹雞工會,第十條更規定要提供固定處所、辦公器具和水電設備。真的是相當可笑的內容,團體協約好似只是「確保」企業工會的生存而已。

而在第24條國定假日的部分,團協直接放棄國定假日的休假選擇權,直接承認應該照常出勤,加領一日薪資,企業工會直接代替全體員工承諾出勤,個人選擇權將沒有任何意義。另外26條規定了投票日出勤,也直接放棄「放假去投票」這個選擇,直接規定為出勤應發加倍工資,但不得妨礙其投票。

整體而言其他規定就像是台鐵局對於員工的各項規定,與工作規則相差無幾,但對象就換成了會員,不過以台鐵員工全員被強制入會的前提下,也就不意外了,甚至連什麼職工福利金提撥、員工健康保險、公務人員保險、勞工保險都規定在內,但這不是最基本要為員工投保的事項嗎?列在團體協約的意義不知道為何?

團體協約即將簽訂,也將底定台鐵員工的勞動待遇條件,若三十年的辛苦簽訂過程有什麼驚人的效果也就算了,非但沒有,反而還普普通通差強人意。企業工會最為人詬病的並不是做事能力不足,而是不准會員退出,甚至還要勾結資方制定罰則。我們只能期待這份團體協約,不會成為全體台鐵員工的賣身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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