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ahoo論壇/王智盛】陳同佳案:混淆的「來不來問題」、主被易位的台港政府

圖片來源:民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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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為兩岸政策協會秘書長

被視為是香港「反送中」運動導火線的「陳同佳案」,近日竟因為「自願投案」說,又再次在港台之間掀起波瀾。但也因為夾雜著台灣大選因素和香港「反送中」議題,藍綠陣營的猛烈砲火以及台港政府之間的隔空叫陣,反讓本案的司法公義完全失焦。

若要理性細究「陳同佳案」的本質,其實應該要回答的有兩個「來不來問題」:一是對於陳同佳到底「要不要來(台灣)?」,其次才是「該怎麼來?」

「要不要來?」是司法管轄權的確認

首先,所謂的「要不要來?」其實指的就是台港之間對於本案的司法管轄權問題。若以犯罪發生地論,台灣有司法管轄權一事自不待言。問題的癥結還是在香港,港府雖然口口聲聲說因為是「境外犯罪」而不符香港法例以致無法追訴,但就現有公開資料比對,「陳同佳案」僅有香港警方依其罪證,「判斷」其無在香港的「預謀犯罪」而不予起訴,而非經過香港法院公開審理的司法確認。

而之所以第一步要先釐清「要不要來?」的問題,就是要香港政府負起對於自己公民的司法管轄權責任。若經過香港司法體系確認陳同佳並無「預謀犯罪」之實,港府才能真正大聲的說「我們沒有司法管轄權」!倘香港法院認有「預謀犯罪」之虞,那陳嫌本人及被害家屬等目前就在香港,當然應該由台灣方面提供調查取証等司法互助,俾就地審理最為恰當。

換言之,若目前港府在沒有沒有經過香港法院「認證」的情況,就片面表述「沒有足以控告陳同佳在台灣涉殺人之證據」而急忙地協助陳同佳來台「投案」,無論是「自願」或「被自願」,其實港府似乎都混淆了自己的角色、自我放棄了保護香港市民的司法管轄權。

「該怎麼來?」是司法公義彰顯的問題

若經過上一階段香港法院的確認,「陳同佳案」確實只有台灣方面才有司法管轄權,那接下來才有「該怎麼來?」的問題。而陳同佳「該怎麼來?」目前也有兩種可能,一種就是他個人「來台投案」(不論是「自願」或「被自願」),另一種就是透過台港之間的司法互助合作移交嫌犯和罪證。

「該怎麼來?」是目前目前藍綠爭辯的焦點。持平來說,若「陳同佳案」確實只有台灣有司法管轄權,復以我方已發佈長達37年的通緝,其又私下來台投案,只要入境,自無拒絕審理的理由。但台灣為何政府還要堅持「透過台港之間的司法互助」才能過來呢?一言以蔽之,是「司法公義」彰顯的問題。

試想,雖然台灣檢調已掌握陳同佳在台殺人的罪證,但是否足以有效且合理的定罪,基於偵察不公開及審判證據原則,目前誰也無法確認。但我們知道的是,司法應該勿枉勿縱,越為完備的證據情資、越能彰顯本案的司法公義,因此若能有效地進行台港雙方之間的調查取証與罪證返還(包括兩人之前在港的交往狀況、陳的精神狀況、與本案相關的各種人證、物證、筆錄等等),才能夠真正讓本案在司法審判過中彰顯公義。而上述的一切,都必須要透過透過台港之間的刑事司法互助,才能真正有效的落實。換言之,若因陳同佳只是私下來台投案,而缺乏了雙方刑事司法互助的基礎,倘導致最終本案無法昭雪,是否反而才是真正地罔顧司法公義呢?

因「政治考量」而混淆立場的香港政府

綜上觀之,此次「陳同佳案」之所以引起譁然,根本的原因還是在港府對於上述兩個「來不來」問題的混淆立場。但分析港府對於「陳同佳案」發生以來的處理方式,先是想要以片面修訂「逃犯條例」把人送離香港、後又有陳同佳「自願來台投案」的詭譎消息傳出,其實港府的思維脈絡和操作手法相當一致:都是想要用自己的單方作為「脫手」陳同佳這個燙手山芋,想盡辦法「送台」後置之不理。

若進一步深究港府為何會有這種思維?這個「不能說的秘密」,其實就是港府仰北京鼻息,深怕台港之間若因「陳同佳案」啟動了刑事司法互助,反而給了民進黨政府坐實兩岸/台港關係改善的事證,而遭受北京責難。因此,真正有「政治考量」恐怕不是台灣當局,而是香港政府了!

臺灣政府「回歸司法本質」的主動出擊

再歷經幾天太多「政治考量」的口水淹沒之後,為了要讓「陳同佳案」回到彰顯司法公義的本質,臺灣政府在22日傍晚選擇了「主動出擊」、「施壓互助」的作法,宣布「為使受害香港市民正義伸張,選擇在執行期滿之前,要求港府同意台灣明天(23日)派檢警到香港押解嫌犯」。

換言之,與其因為苦等香港政府對於是否以司法互助方式處理「陳同佳案」的回應、而陷入「不願審理陳同佳案」的質疑,臺灣政府改弦易轍,直接臨陣叫板---如此一來,倘香港接受由臺灣警方「帶回」陳同佳,則已經是實質地踏出雙方刑事司法合作的第一步;倘港府悍拒交人、甚至拒絕臺灣檢警入境而「遣回」,則接下來「陳同佳案」的處理就得落在港府手上。當然,在實務經驗上,刑事司法合作的罪犯移交,有許多種充滿彈性而彼此尊重的作法,但無論如何,面對臺灣政府化被動為主動的出招,香港政府還能夠繼續混淆「來不來」問題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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