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ahoo論壇/王瀚興】險路勿近? 違反兒童公約與施行法的防疫措施

圖片來源: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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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為律師

金獎名片《險路勿近》經典片段,:殺手安東(哈維爾巴登飾)到家雜貨店,老闆不慎刺探殺手的資料,安東動了殺心,並以「擲硬幣」的方式,要老闆猜正反面定生死。安東:「你猜硬幣,輸得最慘得一次,輸了什麼?」老闆:「我要先知道我下注了甚麼?我沒下注啊!」安東:「你不知道,你已經押上了你的一切!」(指老闆全家姓名)幸賴老闆鴻福齊天,自生死較量中倖存。若知其意涵,就能知道「父母選擇影響有長期居留資格的陸配子女不能來臺避疫」的說法,有多麼荒謬?

或謂:陳明通主委所稱「小明」返鄉探親,本來被防疫無國籍的考量,拒絕入境,不是合理嗎?《行政程序法第93條》:「行政機關作成行政處分有裁量權時,得為附款。無裁量權者,以法律有明文規定或為確保行政處分法定要件之履行而以該要件為附款內容者為限,始得為之。前項所稱之附款如下︰一、期限。二、條件。三、負擔。四、保留行政處分之廢止權。五、保留負擔之事後附加或變更。」定有明文。《兩岸關係條例第10條》:「大陸地區人民非經主管機關許可,不得進入臺灣地區。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之大陸地區人民,不得從事與許可目的不符之活動。前二項許可辦法,由有關主管機關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定有明文。《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區許可辦法第12條第1項第10款》:「大陸地區人民申請進入臺灣地區,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不予許可;已許可者,得撤銷或廢止其許可,並註銷其入出境許可證:……十、患有重大傳染性疾病。……」定有明文。

承前,如陳明通主委所言,系爭陸配子女「小明」在臺灣已經有長期居留資格,若真要說父母選擇其國籍,依法只差臨門一腳,不是與我中華民國「關係最切」?怎或說父母選擇中國大陸?且依前開行政程序法與兩岸關係條例及許可辦法,陸委會於核發長期居留證的行政處分,恐「無裁量權」,依規定,除非小明確診為新冠病毒患者,怎能禁止返回臺灣?退步言之,即便「假設」陸委會「有裁量權」,若小明與父母返鄉探親,並無依照前開行政程序法,做出「若有疫情不得返回臺灣」的附款,正如前開電影,不知自己性命殺手當成賭注的老闆,不知下注與輸贏,就推說「子女應對父母選擇負責」,無論法理情方面,哪能自圓其說?

或謂:我們非聯合國會員,何必遵守兒童福利公約?《兒童權利公約施行法第2條》:「公約所揭示保障及促進兒童及少年權利之規定,具有國內法律之效力。」、《同法第3條》:「適用公約規定之法規及行政措施,應參照公約意旨及聯合國兒童權利委員會對公約之解釋。」、《同法第4條》:「各級政府機關行使職權,應符合公約有關兒童及少年權利保障之規定,避免兒童及少年權利受到不法侵害,並積極促進兒童及少年權利之實現。」定有明文。

承前,依上開我國的法律,系爭兒童權利公約業已有「國內法」,等同法律之效力,且行政措施須依公約意旨與聯合國組織之解釋,我國各級行政機關行使職權,亦須依照公約行事。舉例:另一將條約適用於國內法的,即為俗稱「兩公約施行法」的《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施行法》,常見於死刑犯罪之審判,被告能逃出生天,多賴兩公約精神,若強稱「兩公約僅供參考」,難道法官枉法裁判?且司法尚且可審察行政權有無違法濫用,衛生福利部,何德何能,「跳出三界外,不在五行中?」對於前開兒童公約施行法,置若罔聞?莫非,殺人的死刑犯,比目前受困於疫區無辜兒童,焦急父母,更為尊貴,才夠資格,適用公約的「恩典」?

或謂:真要團聚,可以讓父母前往中國大陸啊?《兒童權利公約第9條第1項與第2項》:「一、締約國應確保不違背兒童父母的意願而使兒童與父母分離。但主管機關依據所適用之法律及程序,經司法審查後,判定兒童與其父母分離係屬維護兒童最佳利益所必要者,不在此限。於兒童受父母虐待、疏忽或因父母分居而必須決定兒童居所之特定情況下,前開判定即屬必要。二、前項程序中,應給予所有利害關係人參與並陳述意見之機會。……」定有明文。《中央法規標準法第5條》:「左列事項應以法律定之:一、憲法或法律有明文規定,應以法律定之者。二、關於人民之權利、義務者。三、關於國家各機關之組織者。四、其他重要事項之應以法律定之者。」定有明文。

承前,依照前開說明,公約有國內法效力,且涉及人民(按:不因國籍或戶籍而有不同)權利義務事項,應依照法律定之。然公約保障應依照兒童與父母「意願」使二者團聚,試問:臺灣醫療發達,舉世聞名,若強稱可以到中國團聚,不是把法律當空言一紙?且衛生福利部,官頂到天,難道有「司法審察」之效力?網民能指鹿為馬,強稱系爭家庭,留在疫區,符合「最佳利益」?

又稱:總統與院長還有部長都出來說了,大家不也說防疫第一,量力而為?已故的蔡英文博士(男)曾提出漢娜鄂蘭意見:「根本之惡」乃組織罪刑,納粹極權政體透過立法程序,將種族意識型態納入憲政的「基本法」,並且以之灌輸民眾種族意識。承前,明擺者我國為公約施行國,有法律效力,在沒有以防疫為由,「立法明文排除」施行的情況,哪能擱置、損害系爭家庭返回臺灣之權利?又哪能以防疫為由,偷渡滿滿的歧視?不是說好:「沒人需要因其認同而道歉?」

最末,以歷史故事做結:耳熟能詳的曹操與陳宮故事,呂布兵敗,陳宮被俘,曹原先想勸降老友,陳宮堅拒,曹:「難道你不顧老母?」陳:「就看明公,以孝治天下,不害人之親。」曹:「妻子怎辦?」陳:「霸王不絕人後嗣」。想想啊,曹操何等嗜殺?尚懂得護人老小;今滯留疫區的家庭,非有刀兵相見,為何不能見容於政府和民粹?民主時代還不如封建制度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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