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ahoo論壇/陳冠安】還權於民!民進黨不應畏懼公投

Front view of person holding ballot paper casting vote at a polling station for election vote in black background
圖片來源:Getty image

作者為國政基金會助理研究員、黨革青發起人

親綠監委近期質疑中選會未針對核四啟封商轉發電公投辦理聽證,有怠忽職守之嫌,甚至建議修正《公民投票法》,要求每項公投提案都要舉行聽證會。監委趙永清甚至還聲稱這項核四啟封公投是陷台灣於亡國滅種的重大危機。

作為國家行使監察權的公職人員,竟質疑人民的直接民權,自然是相當不妥。不過趙的這種說法,其實更是當前民進黨對公投的看法,害怕與恐懼,因此千方百計都要阻擋,不惜透過立法。最為顯著的案例,就是去年6月通過的《公民投票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設立公民投票日,明定從110年起,每兩年之8月第4個禮拜六舉辦公民投票。

新法上路以來,雖然尚未舉辦過公投,但其實已飽受社會各界批評,遭質疑為鐵籠公投。到底去年為何要修公投法,民進黨的目的是什麼?現行制度是否合理?未來的調整方向為何?本文以下便將逐一分析之。

去年為何要修《公投法》?

如果從行政院會在去年4月11日,通過中央選舉委員會擬具「公民投票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的說明來看,更能釐清《公投法》的修法意旨。根據當時的行政院新聞稿,院長蘇貞昌表示,本次修正主要為補正去(107)年11月24日九合一選舉合併辦理公投作業所發現的缺失,包括虛偽提案,嚴重破壞公投制度的公平性;成案數過多,導致投、開票作業延宕,以及因倉促成案後,即與選舉同時舉行,以致缺乏公共論辯空間等問題,進行適切修正。對確保公投制度的公平與公正性、完備公投事務規範、提升公民參與、避免公投亂象發生,及保障台灣的自由民主及人權,皆有正面效益。

蘇更認為,政府極力推動直接民主,希望民主落實施行,若有人假借民主程序破壞民主,或在施行作業過程中遭遇一些情形,使公投無法順利進行;又或者因公投同時舉行,發生選舉時間延宕等情形,政府有責任通盤檢討,讓民主精神持續、選舉順利作業、民意能夠表達,讓台灣的自由民主逐步成為世界典範,也讓民主真正在這塊土地生根茁壯。

而從後來所通過的蔣絜安版本的案由來看,蔣版也同樣指出,鑑於公民投票法大幅調降提案、連署門檻後,公民投票成案數隨之增加,多案公民投票合併各 種地方公職人員選舉同日舉行,導致投、開票作業延宕,民怨四起。又公民投票案竟發生多起大量抄寫、死人連署等偽造情事,嚴重破壞公民投票制度之公平性,為避免相關爭議再次發生,故而修法。

當前《公投法》的問題

從此來看,行政院和蔣絜安主要是以舊有《公投法》的相關規範可能影響直接民主行使,無論是公投抑或是選舉為由,設立公投日,將所有公投集中在特定日程。具體來說,設立公投日將所有公投案集中在同一日舉行的作法,最主要的目的其實就是在於將選舉與公投日程切開,避免選務工作繁重。

然而為何選舉與公投合併舉行,公投案就無理性討論時間?公投綁大選必然會造成紛亂嗎?《公投法》事關直接民權保障,倘若只是因選務機關的行政效能問題而損及人民權益而進行修法,則該制度自然有待商榷。再者,公投只能在公投日進行,更會造成三大弊病,包括時程上限制民意無法及時表達,造成政治動盪,提高社會成本;讓人民在選舉只有被動投票做選擇的角色,沒辦法透過公投影響選舉的政策導向,將議題設定的權力拱手讓給政黨;兩年積累的公投案,亦可能五花八門,議題混雜,增加認知障礙,降低民眾投票意願。

1. 公投日制度限制,造成人民兩年才能透過公投表達民意,無法即使回應民情。

公投作為直接民主重要的一環,本意就是在彌補間接民主之不足。設立公投日雖然可以把選舉與公投分開,然而卻可能造成民意在公投日的兩年間隔期裡,失去任何制度上表意的空間。

甚者,設立公投日,也讓社會在面臨重大政治爭議,政黨政治無法妥善解決時,失去交由民意來直接仲裁的可能,而必須延宕到公投日才能進行處理,這無疑將會添加許多社會成本和紛擾。

2. 人民只能被動投票,無法在選舉中透過公投設定政策議題。

民主政治的關鍵在於人民,而非政黨,但倘若公投失去在選舉過程中的角色,則選舉的議程設定,將高度由政黨決定,政黨可以避免在重大議題表態,人民失去與政黨直接對話,只能對政黨設定的議題同意與不同意,而無法自行設定議題讓政黨來同意與不同意。

因此必須取消目前公投日的制度,讓人民可以透過公投,來改善當前政黨政治的弊病,讓人民而非政黨成為選舉的主動者。

3. 公投案積累過多,議題分散,反而讓人民無所適從。

公投日兩年時程,勢必會積累許多不同面向的公投案,議題混雜,甚至出現多方立場,前後不一,在提案過多的情況下,自然可能造成民眾在投票時的困難與成本,降低參與公投的意願。

甚者,也會出現同一議題,舊公投案與新公投案間,前後民意衝突的邏輯矛盾。對較早立案的公投案,在制度上有不利的情況。

公投是否綁大選?請讓人民有選擇權

設定公投日,讓各類公投案能合併處理,用意雖然美好,然而當公投日制度可能限制直接民主行使時,自然就有檢討必要。作為新制度,公投日或有保留空間,然而公投日卻不應成為限制人民選擇在何時,行使直接民主的絆腳石。

因此未來修法,或許可在保留公投日制度的同時,增設過去公投綁大選的規範。也就是說,是否綁大選,由人民決定。不需跟選舉結合的公投,則在公投日來處理。如此不僅可以保障直接民主,更能解決公投日可能的公投案紛亂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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