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ahoo論壇/ 江元慶】審判設置「二軍」機制

lady justic with books and judget on the desk
圖片來源:Getty image 

在職棒球壇裡,球員表現不好,被下放「二軍」,不乏其例。然而,在審判系統中,當法官判案失常,且不止一次發生失誤,該不該設置一個讓法官可以「自主訓練」,甚至是「強制受訓」的機制?

可以想見,要不要、該不該設置這個機制,會面臨爭議:如何認定法官審判失常?不妨透過實例,來看看這名法官該不該下放到「二軍」。

民國107年5月,59歲的陳姓男子,在台北市文山區酒駕被逮,酒精濃度是每公升0.5毫克。移送法辦11天後,檢察官依公共危險罪起訴(台北地檢署,107年度偵字第12717號)。由於陳男有多次酒駕前科,屬於累犯,檢察官要法官依法加重判刑。

從民國98年起,陳男就酒駕不斷;經送往鑑定,台北醫學院鑑出他有酒精依賴性。一審認定,已酒精成癮的陳姓男子,在戒癮之前,有再犯的可能。

民國107年8月,法官除了判處陳男徒刑5個月、可以易科罰金之外,並下令他必須進行7個月的禁戒處分。法官同時宣告,這項禁戒處分,可以用4年的「保護管束」來代替(台北地院刑事簡易判決書,107年度審交簡字第339號)。全案定讞。

多次酒駕,惡習難改,被判刑5個月,還獲得易科罰金,這項判決是否適當,見人見智;畢竟,這是法官獨立審判,任何人都不得干涉。但是,此案的一部份判決,人人得以撻伐法官;因為,宣告可以用「4年」的保護管束來代替禁戒處分,法官判錯了。

根據刑法規定,「保護管束」的最高上限是:3年。

兩個多月後,法官發現判錯了,以「裁定」的方式,把原先4年保護管束的判決,更正為3年(台北地院刑事裁定書,107年度審交簡字第339號)。殊不知,法官此舉又錯了!

因為,根據大法官會議及司法院的解釋,判決書內容發生文字上誤寫、或數字上誤算,在不影響全案情節、判決內容情形下,誤繕判決書內文,可以用「裁定」的方式更正。但是,當一旦影響全案情節、或發生判決內容有錯,就不可以用「裁定」做更正。

這名法官把4年保護管束的期限,更正為3年,已屬於「判決內容」有錯誤,並不能以「裁定」來更正。

也就是說,這名法官一連兩錯:前面的「判決」出錯,後面的「裁定」有錯。最高檢察署發現了,提起非常上訴。最高法院判決:保護管束3年。全案定讞。

既然身為「刑」事庭的「法」官,怎麼還會搞不清楚應當是基本專業的「刑法」條文?令人驚訝的是,這名法官搞錯法律規定,因而錯判的例子,還有這樁……

民國103年4月,64歲的陳姓男子撿到信用卡,他盜刷購買高鐵票,再轉賣給旅客。他被捕後,檢察官起訴(台北地檢署,106年度偵緝字第765號)。

法官審理時,有前科的陳男坦承犯行。民國106年8月,一審依侵占遺失物罪,且符合累犯規定,對他加重判刑(台北地院刑事簡易判決書,106年度審簡字第1401號)。全案確定。

不過,9個月後,最高檢察署提起非常上訴;因為,法官搞錯了「累犯」規定。

根據刑法規定,累犯的構成要件,其中之一是:5年內再犯有期徒刑以上的罪。陳男雖然是在5年內再犯,但他犯的「侵占遺失物罪」,並不屬於「有期徒刑」的罪,依法只能判處「罰金」。也就是說,陳男不符合累犯規定,法官沒搞清楚,以致被告遭加重判刑。

最高法院審理這件非常上訴後,民國107年6月,陳男獲得改判,刑期減輕(最高法院判決書,107年度台非字第88號)。

身為刑庭法官,引用刑法辦案,先後出錯,算不算審判失常?該不該下放「二軍」?何況,這名女法官並不是初出茅廬的菜鳥法官,她擔任法官已經超過了30年。令人匪夷所思的是,已經當了30多年法官,怎麼還會搞不清楚自身該具備的專業法律規定?

到了「二軍」的職業球員,可以透過自主訓練,或教練團給予強化,爭取重返「一軍」。法官被下放「二軍」,如果還是我行我素,甚至尸位素餐,以致審判失常不斷,司法當局就應該有魄力舉臂高喊:三振出局!

更多Yahoo論壇文章
限制醫護出國 又一個超越憲法男人的誕生?
政府的口罩政策罩了誰?
駕駛電車撞向小明的政府
王毅的演講教導了我們什麼是共產黨
「不示弱」的完美員工,往往忘記:全公司只能有一個聖人,就是老闆

今日推薦影音

______________

【Yahoo論壇】係網友、專家的意見交流平台,文章僅反映作者意見,不代表Yahoo奇摩立場 >>> 投稿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