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日遊定型化契約出爐 禁車上兜售強迫推銷

記者 范詩敏 報導

在國旅補助的刺激下,暑假旅遊人潮暴增。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今(29)天審議通過交通部提報的「簡易型1日遊國內旅遊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草案,明文禁止旅遊團強迫推銷,或未經旅客同意安插購物行程。草案經行政院核定在案,待交通部公告後正式施行。

簡易型1日旅遊是指業者當天在固定地點,例如捷運站出口,提供民眾現場報名參加的國內團體1日行程。草案總共有5大重點。第1,強化契約審閱規定,業者應在簽約前充分向消費者說明契約內容,並由雙方簽訂契約,或以其他適當方式表示同意,以維護消費者知的權利。

第2,業者應清楚揭露的資訊,包含簽約地點、日期、旅遊行程、旅遊費用、消費者集合出發的時間地點,以及最低組團人數等內容,以免標示不明確,衍生後續消費爭端。

第3,明定出發前解除契約的效果,消費者在旅遊開始前解除契約時,不可請求退還旅遊費用,且應繳交行政規費並賠償損害;不過業者因此可節省或無須支出的費用,就須退還給消費者。若是因不可抗力或不可歸責於雙方當事人的事由,導致無法出發時,任何一方得解除契約,不負損害賠償責任,但業者應扣除已代繳的行政規費、必要費用後,將餘款退還消費者。

第4,明定旅遊內容變更的效果,假設可歸責於業者而導致未達成契約所定旅程、交通、餐飲或遊覽項目等事宜時,依輕重程度的不同,消費者得請求業者賠償差額一定倍數的違約金,要是難以達到預期目的,得終止契約。旅遊途中因不可抗力或不可歸責於業者的事由,而無法依預定契約內容履行時,業者得變更旅程、遊覽項目或更換餐飲、交通工具,但不得向消費者收取增加的費用,並應退還減少的費用。

第5,明定業者協助處理的義務,消費者在旅遊中發生身體或財產上事故時,業者應提供必要的協助及處理。未經消費者要求或同意,業者不可臨時安排購物行程或於車上兜售,若消費者在業者安排的特定場所購買的物品,有貨價與品質不相當或瑕疵者,得於受領後1個月內,請求業者協助處理。

行政院消保處提醒,民眾開心出遊前,應選擇依法登記且領有旅行業執照的合法業者;出遊前先查詢當日天氣資訊概況、評估自身能力,挑選適合自己參加的行程,並衡量是否自行投保旅遊平安保險;簽約前要先詳細審閱契約內容,留意集合出發時間,避免發生來不及隨團出發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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