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年20萬人遇職場性騷擾,為何申訴比例卻超低?她揭跟台灣人天性有關:不喜歡抗爭、習慣吃悶虧

職場性騷擾事件引發社會關注,據勞動部調查,2022年約有20萬人在職場受到性騷擾,其中約14萬人為女性、6萬人為男性,但分別只有3萬及9500人提出申訴;而未提出申訴的主因皆為「當開玩笑,不予理會」。

 

中國時報報導,勞動部2022年工作場所就業平等調查發現,約有20萬名受僱勞工曾受到性騷擾,但提出申訴的比例卻很低;探究主因,女性為「當開玩笑,不予理會」、「擔心失去工作」、「擔心別人閒言閒語」及「不知申訴管道」,男性則是「當開玩笑,不予理會」及「擔心受二度傷害」。

 

從上述現象來看,台灣醫療健康諮商心理學會理事長李玉嬋認為,這反映出台灣人天性服從、不喜歡抗爭,即便職場環境友善,但個人性別平等意識若不夠覺醒,尤其在上對下的關係,總是會習慣吃悶虧,甚至自我催眠。

 

職場性騷擾申訴
職場性騷擾申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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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遇到職場性騷擾,雇主也有法律責任

 

陳業鑫律師說過,以勞動法觀點而言,若勞工在職場上或執行職務期間遭受性騷擾,除了對行為人追究責任外,雇主也有相關法律責任。

 

何謂職場性騷擾?

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2條所稱性騷擾,謂下列2款情形之一:

 

一、受僱者於執行職務時,任何人以性要求、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之言詞或行為,對其造成敵意性、脅迫性或冒犯性之工作環境,致侵犯或干擾其人格尊嚴、人身自由或影響其工作表現。

 

二、雇主對受僱者或求職者為明示或暗示之性要求、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之言詞或行為,作為勞務契約成立、存續、變更或分發、配置、報酬、考績、陞遷、降調、獎懲等之交換條件。

 

企業訂定性騷擾防治措施需要報備嗎?

 

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3條第1項規定,僱用30人以上事業應訂定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並在工作場所公開揭示。

 

因此,企業只要僱用勞工在30以上(一般以勞保投保人數30人以上認定),就必須依照上述法律規定,依勞動部公布的範本,訂定「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然後在公司公布,以紙本或電子方式均可,但跟必須送核備的工作規則不同,不需送到勞動局核備。

 

如果企業沒有做這件事情,被勞動局查獲的話,會被依性別工作平等法第38條之1規定處10萬元到50萬元的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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