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評法將大修 資料補正限1次、新增退場機制

環評法將大修 資料補正限1次、新增退場機制

環保署今(20)日由副署長詹順貴對外預告《環評法》母法的修正草案,詹順貴表示,這次修法過程中,將過去許多重大爭議個案包括美麗灣、中科三期、茄萣濕地、亞泥礦場、以及觀塘藻礁等所遭遇的問題都納入考量,以後有了這些法律工具,加強環評制度的公信力和效率之外,也讓案件能有退場機制和監督追蹤的機會。 詹順貴表示,環評法自1983年公布施行迄今,歷經3次修正,這次《環評法》修法是為提升環評審查的公信力、建構明確有效率的環評制度,雖然進度稍有延後,不過盡可能將過去一些爭議案件所遇到的問題都重新檢視和檢討,條文也因此從原本32條倍增為66條。 詹順貴針對幾大重點進行說明,包括明定環評委員迴避規範採用最嚴格的標準,這是高雄茄萣濕地案在環評時到底要規範到二級機關的局處,還是連地方政府的代表都應該迴避的爭議中檢討而來的;另外還有開發單位若有資料不齊全或是環評委員仍有疑慮的地方,補正的次數也將限制為一次,展延則限制在三個月為限,不能讓開發單位常常無限補正又無限申請展延,以此來加強環評的效率。 詹順貴也舉例以前東部有不少度假村飯店的開發案,景氣好時就送件,景氣差又退回去,開發單位有時候會拖很久資料都沒有補齊,詹順貴說,行政院長賴清德已經針對這些土地問題有指示,也希望這些土地不要閒置太久,如果通過環評審查超過十年都沒開始開發,表示業者沒有意願,環評結論就應該廢止,如果有需要再重做,避免許多老案子的環評結論變成「永遠都有效」,超過五年也得做現況差異分析,這也呼應了亞泥礦場的問題。 另外環評也將新增「退場機制」,詹順貴也以目前爭議頗大的觀塘工業區及工業港的藻礁生態保育問題為例,表示如果沒有退場機制,這案子恐怕會永遠卡在這裡,因此新增得變更或廢止環評審查結論的條文,讓一些案子有政策工具可以退場,詹順貴也坦言「這是最後不得已的手段」,相信有這樣的法令工具也會讓開發單位更加慎重。 新的環評法也將加強目的事業主關機關的角色功能,開發行為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例如經濟部、交通部、農委會等必須負起把關責任,將環評書轉送環評審查前,要先針對「選址的適宜性」及「可預期開發行為可能引起之爭議課題」協調相關機關做好處理,不能將所有問題丟給環評委員,導致環評委員必須承受環境專業之外的政治壓力,也拖延審查的時間。 另外還有強化政策環評功能、增加顧問公司的評鑑機制、檢討修訂環評追蹤監督的機制等修法重點,今天開始經過兩個月的公告公聽程序後,就會進入立院審查,詹順貴說,許多法規希望「備而不用」,透過這次的修法,讓環評制度回歸專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