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年領2億遭解任!北富銀副總怒提告1理由慘敗

▲台北富邦銀行一名匡姓執行副總,在職10年內共領取2億多元的豐厚薪資,但2017年10月底,卻被北富銀主動解除契約。(示意圖/鉅亨網)

 

勞資糾紛的事件一直時有所聞,日前台北富邦銀行一名匡姓執行副總,在職10年內共領取2億多元的豐厚薪資,但2017年10月底,卻被北富銀主動解除契約。此外,該名副總因不滿2016年度考績被評為乙等,且門禁卡和公務郵件都遭封鎖,憤而提出「確認僱傭關係存在」訴訟。不過,經高等法院審理認為,兩造間屬於委任契約,北富銀得隨時終止契約,仍判匡姓副總敗訴,全案仍可上訴。

 

根據《自由時報》報導,匡姓副總自2007年9月17日起,擔任北富銀執行副總,並負責金融市場即債券、匯率等相關交易業務,2017年10月時,其薪資已達62萬8600元,歷年考績也都達優等以上。

 

▲匡姓副總認為,自己和北富銀間關係具有從屬性,北富銀只能依《勞基法》規定終止契約,因此,北富銀片面終止契約做法乃不合法。(示意圖/鉅亨網)

 

不過,匡姓副總指出,除了自己2016的年度考績被評為乙等,北富銀也於2017年7月要求他辭職。而後他不同意,北富銀竟將他的工作移轉給他人負責,同年10月11日又通知他原本在18樓的辦公室移到16樓,並將他進出18樓的門禁卡、公務用的郵件封鎖,更於同月25日通知他解除契約。

 

因此,在雙方鬧不快的情況下,匡姓副總認為,自己和北富銀間關係具有從屬性,北富銀只能依《勞基法》規定終止契約,因此,北富銀片面終止契約做法乃不合法,提起「確認僱傭關係存在」訴訟,要求法院判決兩造僱傭關係存在,且北富銀應自2017年10月26日起至准予他復職之前一日止,按月支付他62萬8600元。

 

對此,北富銀則回應,2007年時董事會決議聘任原告擔任執行副總,職等僅次於總經理,主管法人金融總處,督導金市商品企劃部等部門,在業務核定、採購權限、人事決定、對外行文、簽署約據等,都有自由裁量處理事務的獨立權限,屬《公司法》所稱「委任經理人」,北富銀與原告不具有人格、經濟、組織的從屬性。此外,北富銀也強調,匡姓副總依工作績效領取高薪,上下班無須打卡,還有配車、司機、高爾夫球證等特別福利,與從屬於雇主的一般勞工不同,終止契約屬合法範圍。

 

▲高等法院審理認為,兩造間屬「委任契約」,並非勞動契約,北富銀「得」隨時終止委任契約,判北富銀勝訴。(示意圖/鉅亨網)

 

而後,台北地院採信北富銀見解,認為雙方是委任契約關係,非僱傭關係,去年4月判匡男敗訴。但匡姓副總仍不服,上訴高等法院。

 

最終,高等法院審理認為,原告每月本薪60萬元、午餐費為2000元,首年保障年終獎金1590萬元,有配車、司機福利,並且自2008年起至2017年所領的酬勞,高達51至72%的酬勞是工作績效,雙方欠缺經濟從屬性。此外,匡姓副總的職務僅次於總經理,在採購權限具某程度的專斷獨立權力,對於北富銀不具備人格、經濟、組織從屬性,認定兩造間屬「委任契約」,並非勞動契約。因此,依《民法》第549條規定,北富銀「得」隨時終止委任契約,判北富銀勝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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