葉世文合宜宅收賄弊案 更一審判10年半 可上訴

葉世文合宜宅收賄弊案 更一審判10年半 可上訴

前營建署長、桃園縣副縣長葉世文涉及新竹眷改、八德合宜宅向遠雄集團收賄案,台灣高等法院更一審日前辯論終結,今(16)日宣判,針對收賄及財產來源不明罪,合計期刑10年6個月,可上訴。 遠雄集團董事長趙藤雄被控為取得林口A7及桃園八德合宜宅等建案,以2千萬元向時任營建署長的前桃園縣副縣長葉世文行賄,趙藤雄、葉世文一審各被判刑4年半與19年,趙藤雄因全部認罪,高等法院判緩刑5年,並捐國庫2億定讞,全身而退,葉世文則被依收賄、財產來源不明等罪重判21年。 葉世文上訴後,所涉林口A7合宜宅案,高院判7年定讞,葉世文已入監服刑,另涉及新竹眷改、八德合宜住宅案與財產來源不明共3罪,則被加重改判21年徒刑,併科罰金1千萬元,褫奪公權,最高法院後來將上述3罪發回高院更審,最高法院撤銷理由指出,趙藤雄在二審對新竹眷改案突然翻供、認罪,二審判葉世文有罪,卻未讓趙、葉對質。 高院更一審合議庭今天宣判,針對八德合宜宅部分,葉世文確實收賄1600萬元,自白符合減刑要件,改判7年6月、褫奪公權5年,沒收犯罪所得1600萬;財產來源不明罪部分,判刑3年、褫奪公權3年,沒收3317萬;至於新竹眷改案索賄2200萬元部分,因葉世文已非營建署長身分,不構成有罪要件,仍維持一審無罪判決,合計期刑10年6個月,全案還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