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逾3成業者違規販售菸品 112年起違規販賣菸品業者 最高罰25萬元

【民眾網黃楸玲/台北報導】

國民健康署委託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於111年4月至10月期間,以「喬裝測試」(由年滿18歲的工讀生穿著高中、職學生制服)的方式,調查販賣菸品的商家在面對疑似未滿18歲者購買時,是否主動確認年齡並要求查驗證件,或是直接拒賣。

菸害防制法於112年3月22日修正施行,本次修法將禁菸年齡由未滿18歲提高至未滿20歲者,並賦予業者依法對於有年齡疑慮之消費者,應請其出示證件。國民健康署吳昭軍署長呼籲,業者應遵守法規,在販賣菸品時,對於有年齡疑慮之消費者,應請其提出證件,如消費者拒絕配合,業者應拒賣,另外,也請消費者能配合出示證件,共同遵守販(購)菸品3步驟「問年齡、出示證件、告知法令」,避免傷了和氣又違法。

111年各類販賣菸品場所的違規率由高至低依序為檳榔攤(42.4%)、一般商店(40.3%)、連鎖超市或大賣場(26.6%)、連鎖便利商店(18.8%)。100年至111年期間,各類菸品販售場所的平均違規率有小幅波動,但長期呈現下降趨勢。

本次調查結果顯示,全國22個縣市合計663家菸品販售場所購買菸品,有32.0%的菸品販賣業者違規販售。逾3成的業者違規賣菸,顯示在對疑似未滿18歲購菸者查驗年齡證件方面,業者的教育訓練、法規認知及落實執行等,仍有持續改善的空間。

國民健康署針對喬裝測試違規賣菸的業者名單,全數轉請各地方政府衛生局加強稽查及輔導,並針對違規業者依法處辦。另統計,111年地方政府衛生局稽查販賣菸品場所共計25餘萬次,已針對違法供應菸品予未滿18歲者計裁處119件,罰鍰金額逾新臺幣109萬餘元。

菸害防制法第17條第1項規定,任何人不得供應菸品予未滿20歲之人,違反者最高處新臺幣25萬元的罰款。鑒於實務上業者有難以辨識消費者年齡之情事,依同條第2項規定,業者應要求消費者出示足資證明年齡之文件;消費者拒絕時,應不予販售。

依菸害防制法第13條第1項及「販賣菸品場所標示及展示管理辦法」規定,販賣菸品場所應在場所內明顯處標示警示圖文,且不得以任何方式遮蔽之,新版警示圖文自112年6月22日施行,業者可先行於6月22日前張貼新標示,屆時未標示新版警示圖文者,將處新臺幣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

國民健康署呼籲,落實拒售菸品予未滿20歲者,由政府、業者與民眾共同攜手,減少未滿20歲者取得菸品之管道,一起守護青少年健康。

111年菸品販賣場所之查核結果公布(圖:衛福部國健署)
111年菸品販賣場所之查核結果公布(圖:衛福部國健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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