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6去投票!選舉+公投 這些事不能做以免遭罰陷牢籠

九合一大選即將於11/26本週六登場,民眾須注意相關事項,以免觸法。(圖為投票示意)   圖:張良一/攝
九合一大選即將於11/26本週六登場,民眾須注意相關事項,以免觸法。(圖為投票示意) 圖:張良一/攝

[新頭殼newtalk] 2022年中華民國地方公職人員選舉26日上午8時至下午4時進行,選舉人投票需攜帶身分證、印章以及投票通知單,才能順利投票;除縣市長、縣市議長、鄉鎮市長、鄉鎮市民代表、村里長選票外,還有憲法修正案公民複決第1案「18歲公民權」公投票。此外,提醒有部份應注意事項必須遵守,違反者恐遭重罰500萬罰緩,甚至面臨牢獄之災。

首先,投票日應避免在社群媒體平台(如FB、IG)轉傳選舉資訊,若內容涉及助選就可能觸法。根據《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56條指出,政黨及任何人,不得於投票日從事競選、助選或罷免活動;同法第110條規定,若違反56條內容者,將處新台幣5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罰緩,且經制止不聽者,按次連續處罰。

其次,投票日不可造勢、發傳單、懸掛標語、旗幟,例如在選舉投票日當天有拉票、散發傳單、傳送簡訊、重新張貼、懸掛或豎立標語、旗幟、使用宣傳車輛或擴音器、提供選民茶水服務、穿著候選人競選背心於投票所附近徘徊不去等情事,即構成所謂「競選或助選活動」,觸犯《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56條。

第三項注意事項:投票日避免做出影射號次和印有選舉人相關符號之衣物。例如「比食指」暗示投1號、代表2號的「Ya」或代表3號的「OK」等手勢,都不可在投開票所附近隨意比劃,以免招人誤會檢舉;另外,不得穿戴或標示政黨、政治團體、候選人之旗幟、徽章、物品或服飾,將涉及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65條,可處兩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台幣20萬元以下罰金。而今年由於候選人廣發口罩競選小物,特別提醒若口罩上能明顯識別,也不可穿戴使用。

其他該注意的事項包括:
1.不得攜帶手機和具攝影功能器材進入投票所。違者觸犯《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65條,將處新台幣3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但已關閉電源之行動裝置,不在此限。
2.不可撕毀選票,也不可把選票帶回家。《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10條:故意撕毀選舉票,或將選舉票以外之物投入票匭者,可處新台幣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同法第108條規定,選民將選舉票攜出場外,將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台幣1.5萬元以下罰金。
3.不可在投票所干擾他人投票或不投票。《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65條,在投票所喧嚷、干擾、勸誘他人投票或不投票,經監察人員制止後,仍舊不聽勸者,可處兩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台幣20萬元以下罰金。

另外,中選會提醒:選票需以正確方式圈選,否則可能變成廢票,9大注意事項:
1.圈選2人以上。
2.未使用選舉委員會製發選票。
3.圈選位置無法辨別為何人。
4.圈選後塗改。
5.簽名、蓋章、按指印、加入任何文字或符號。
6.選舉票撕破致不完整。
7.選舉票污染致不能辨別所圈選為何人。
8.不加圈完全空白。
9.未使用選舉委員會製備之圈選工具。

投票所附近有警力全程錄影,提醒民眾避免觸法,也注意選票正確圈選,以免喪失個人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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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票日選舉人所佩戴的口罩不得印有候選人姓名、號次或影像等標識或符號的口罩,以免觸法。   圖:中選會提供
投票日選舉人所佩戴的口罩不得印有候選人姓名、號次或影像等標識或符號的口罩,以免觸法。 圖:中選會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