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3人死刑名單,揭「底層勞工」淪歷史陪葬!揭密白色恐怖判死最多前10軍法官、蔣介石不能說的秘密

昔日談起二二八事件與白色恐怖,稍有理解者或許會認為這是迫害本省菁英之悲歌,然而就今(26)日促轉會之「台灣轉型正義資料庫」研究成果發表會,政治大學政治系副教授蘇彥斌爬梳資料庫、對總計13863筆判決中8407筆有終審資料者進行解析,發現其中遭判死刑者的1153筆案件裡高達24%是農林漁牧業與技術工、19%無正式工作或從事粗工,顯然遭判死者近半數係「底層勞工」,這些人都成了歷史陪葬品。

就促轉會日前公佈,資料庫中判死刑最多前10名軍法官依次為殷敬文、彭國壎、范明、周咸慶、王名馴、邢炎初、鄭有齡、甘勵行、陳慶粹、解寄寒等,然而這光是名單不足了解軍法官是在怎樣制度架構下進行審判、判生判死之際面臨怎樣的情境,而綜合各路學者研究成果之發表會,就要揭開數字背後的歷史,與蔣介石不能說的秘密。

13863筆資料勾勒威權統治時期受壓迫圖像 「軍法官」樣貌複雜:有人可以抗命蔣介石數十次,也有人立刻屈從上意改判死

就2020年上路之「台灣轉型正義資料庫」,促轉會主委楊翠介紹,其中收藏政治案件裁判人檔案資料蒐證、迄今計有13863人次政治案件受裁判人基礎資料,而促轉會以此展開基礎研究、邀請學者專家共同參與,針對案件受裁判人狀況、審判人參與情況、流程等進行交叉研究,以呈現威權統治時期受裁判人基本樣態與壓迫體制整體圖像。

促轉會副主委葉虹靈則言,資料庫將過去進入門檻較的檔案透過簡潔平易近人介面讓一般使用者可以容易搜到,許多受難者家屬也說是透過資料庫才知道過去家裡長輩碰到什麼事情、進而到檔案管理局去申請看檔案。台灣轉型正義始終要問的題目是:威權時期到底哪些人受害?如何受害?什麼樣的人造成這些結果?透過資料庫大規模統計,包括受難者省籍、性別、年齡、職業,壓迫體制參與者從最高總統、參謀總長、國防部各級到軍法官扮演之角色,可釐清各種問題。

(翻攝自「台灣轉型正義資料庫」研究成果發表會簡報)
(翻攝自「台灣轉型正義資料庫」研究成果發表會簡報)

(翻攝自「台灣轉型正義資料庫」研究成果發表會簡報)

葉虹靈指出,各案件審判流程其實很複雜,有些軍法官可以跟前總統蔣介石「應處死刑可也」的指令來回抵抗數十次、也有人立刻改判屈從上意,很難以一個單純「加害者」標籤去定位每個軍法官,這次研究就是啟動相關討論的開始:「我們透過這段歷史要講的是,人本來就很複雜……對人的多樣性與複雜抱有這樣想像,這是今天與威權統治時期最不一樣的地方。」

蔣介石「覆議」關鍵影響:一樣被控為共匪燒飯蓋草寮 一個判死刑、一個活下來

談起威權統治時期許多非軍人身份的平民亦遭捲入之「軍事審判」為何物,輔仁大學法律系助理教授林政佑報告,中華民國1930年《陸海空軍事審判法》源於北洋政府時期之《陸軍審判條例》、參考於日本1880年《陸軍治罪法》與《海軍治罪法》,這些法規原先都禁止上訴、旁聽、律師辯護,前大法官李潤沂曾提醒「原有軍審對當事人保障不足」,直到1956年《軍事審判法》出現才有改變,加入《刑事訴訟法》規則。

儘管如此,《軍事審判法》的「覆議」制度也有爭議。這條文源自傳統中國法審規定,上級認為不合法者得令覆議、發回重新審理,判決確定則為覆審,但實務運作上能否由上級自己動手「改判」?就目前判決來看,當時總統蔣介石閱卷後自行直接判刑的痕跡其實清晰可見。

甚至,包含檢察官與法官在內的「軍法官」資格任用上僅要求修習法政之學1年以上、不必考試,就過往學者謝孟達研究最常判死刑的軍法官,全是外省籍、僅4位有正統法律背景,其中殷敬文擔任福建地方行政幹部訓練團、法學訓練是問號,范明亦無無明確法學教育背景,可能是經考試訓練後才成為福建司法處審判官。

判刑部份就《懲治叛亂條例》第5條規定,參與叛亂組織集會判無期或10年以上,第2條之1款(即俗稱「二條一」)著手實行顛覆者則判唯一死刑,但林政佑也提問:看左派書籍、參與討論算哪個呢?

就政治犯呂敏遜的狀況來看,本來是以第5條被起訴,被控涉案情節包括在相關組織擔任燒飯、蓋草寮、開墾山地工作並有讀共黨手冊,這案件初判12年但蔣介石不同意,要求從重量刑、最後判死刑;但就做了同樣事情的政治犯許溪河來看,許後來被以第5條處有期徒刑:「他們做的事有什麼不一樣嗎? 難道燒的飯不一樣?」

從呂敏遜與許溪河命運的分野,可見蔣介石覆核之重要性。林政佑又例,在李進來案的逃亡士兵非屬將官階級、也沒被判死刑或無期徒刑,依法蔣介石不需也不應覆核,但本案仍在蔣介石意見下來回更審、最後被「二條一」死刑,此例可見「上意」之勝利,當蔣介石明確指示刑度,軍法官往往會依指示來判。

平民大量遭捲入軍事審判 總統前一年度「覆議」次數造成「揣摩上意」、甚至判重刑案量翻倍

以「軍審」處理非軍人身份一般人民的用意何在,就中研院台灣史研究所博士後研究員蘇慶軒報告,「軍審」一般是由軍事機關發動調查、讓軍法官去審判,跟一般司法案件相比,其特殊性在案件要上呈給軍事長官決定、長官不滿判決可以要求重審,這在威權時期很普遍,即統治者的「司法鎮壓」。

在這套制度,上級軍事長官對判決結果可以核定(同意判決)、覆議(不同意判決)、要求再行審理、或懲處判決讓其不滿意的部屬,也造成軍法官容易「揣摩上意」無法獨立行使職權。威權時代在沒有公民社會監督下,政府很少為自己做的事情負責,鎮壓機關空間也有很大空間做對自己有利的事,例如軍法官包啟黃在1950年代便藉職權大肆貪污。

而在蘇慶軒、成功大學政治系副教授王奕婷、Essex大學政府系助理教授劉昊合力完成之〈司法鎮壓:台灣威權時期軍事審判過程〉一文,主要便欲探討「揣摩上意」是如何發生的、總統否決如何影響參謀總長與審判次數等。王奕婷指出,總統否決可能造成兩種結果,一是軍法官會更謹慎、對案件看更多次、經過多次否決重審讓結果更偏近總統偏好,二是判決可能放寬標準、讓原本會輕判的案件增加刑度。

(翻攝自「台灣轉型正義資料庫」研究成果發表會簡報)
(翻攝自「台灣轉型正義資料庫」研究成果發表會簡報)

(翻攝自「台灣轉型正義資料庫」研究成果發表會簡報)

而以研究結果來看,王奕婷指出,會造成審理次數增加可能性之狀況包括前一年總統曾覆議10%以上案件量、軍人被告、同案被告較多、洩露軍事情報等,造成參謀總長是否否決判決的因素也包括前一年總統曾覆議10%以上案件量,至於判重刑可能性,若前一年總統曾覆議10%以上案件量,參謀總長判重刑的可能性會變2.3倍、軍法官初審判重刑則變1.13倍。

以結果來看,王奕婷說從台灣轉型資料庫進行研究確實發現符合「揣摩上意」的假設,至於「不揣摩上意」的後果,目前研究尚無法看出,另外也有研究尚無法處理的疑問:並不是每個案子都會上呈總統與參謀總長,在這些看不到的案子,是否還會「揣摩上意」呢?

底層勞工悲歌:社會菁英不見得較易被判死 學生、粗工、無正式工作者卻近半數且統計結果顯著

在判決刑度的影響原因方面,政治大學政治系副教授蘇彥斌提醒,目前有的白色恐怖時期判決其實是一種「藉口大全」、是威權政府用以處理人民的藉口,只看判決書描述被告如何罪大惡極無助於了解實情;因此在〈威權時期軍事審判案件審判刑度影響因素之分析〉一文,蘇彥斌欲以數據探討的影響因素包括重大國際突發事件後的短期影響、審判過程中蔣介石是否有核覆、同案被告人數、省籍、性別、年齡、職業等變數。

就「重大國際突發事件」來說,蘇彥斌定義是非由國民黨發動、但對台灣有很大影響的事件,黨國為預防國內政治危機擴大可能採更嚴厲高壓手段、也可能採相對懷柔手段。本次研究納入重大國際事件包括:韓戰(1950年6月26日)、九三炮戰(第一次台海危機,1954年9月4日)、八二三炮戰(第二次台海危機,1958年8月24日)、台南美國新聞處爆炸案(1970年10月13日)、中美簽署建交公報(1978年12月16日),並將終審日期落在事件發生後6個月內的案件編碼為1、否則為0,了解其短期效應。

以有終審資料的8407筆之中,判死刑的1153筆案件裡本省籍為59%、外省籍為41%;職業部份,與過去討論集中於「社會菁英」不同,被判死刑者職業有高達24%是農林漁牧業與技術工、19%無正式工作或從事粗工、各種職業都有,判死高峰則集中於1950年代。

而以Heckman二階段多項單元機率模型進行分析,從統計上達顯著的影響因素來看,本省籍雖然在第一階段被起訴的可能性較低,被起訴後被判無罪的可能性卻也較低;至於國際重大突發事件影響,韓戰、九三炮戰後6個月內終審被判死刑可能性較高,韓戰爆發6個月內被判無罪可能性低,第二次台海危機與中美建交則無顯著影響;以職業來看,軍警人員與「低技術工與無正式工作者」被判死刑可能性較高。

從研究結果來看,蘇彥斌指出,過往受難者身份常見的主管、民意代表、社會精英其實不見得比較容易被判死刑,反而是學生、粗工、無正式工作者較易被判死,律師、醫師、老師、記者等專業人員是被判無罪可能性較低。至於無罪判決部份,大部份變數其實沒有顯著發現,僅韓戰時期、軍警人員身份有解釋力,省籍解釋力則不顯著。

流亡台灣外省人亦難逃死劫 判決見蔣介石判死之「隨心所欲」

最後在東吳大學政治系助理教授沈筱綺〈獨裁者的死囚:台灣威權時期軍事審判過程的蔣介石因素〉一文,也欲談討為何改判死刑、核覆過程從生到死的改變。

沈筱綺指出,有終審資料的8317筆判決其實原本有4分之1初判非死刑,刑度變化包括:減輕(28.4%)、加重到10年以下有期徒刑(6.8%)、加重到10年以上有期徒刑(37.8%)、無期徒刑(2.7%)、死刑(24.3%),被判死刑者的初審刑度包括無罪(1.8%)、感化教育(6.6%)、10年以下有期徒刑(10.6%)、10年以上有期徒刑(58%)、無期徒刑(23%)──在這之中,有些人本來根本就是「無罪」,這些人的核覆過程到底出了什麼問題?

就研究結果來看,沈筱綺說,終審判刑被加重案件集中於1950年代,被改判死刑者期間集中於1951–56年。雖以軍審法規來說,雖然要送交總統核定的案件僅包括「將官處有期徒刑以上、校官處7年有期徒刑以上、尉官士官及士兵處死刑及無期徒刑、非軍人處死刑」等,軍階不高、罪刑不重理論上都不會讓總統確認,但在1950年代初期,幾乎所有案件都有蔣介石介入。

沈筱綺指出,蔣介石有無核覆確實對終審判決刑期有很大影響,沒有蔣介石核覆的案件7成5是判10年以下有期徒刑,但如果有蔣介石的話都是重刑,31.4%是10年以上有期徒刑、29.2%是死刑,沒有蔣介石核覆時被判死刑者僅3.7%。

至於終審改判狀況,有蔣介石核覆者有32.8%被改判死刑、刑期加重47.7%,只有16%刑期減少,無蔣介石核覆者改判死刑僅4.5%、刑期減少57.3%、加重37.4%,可明確看見一旦蔣介石介入案件就會傾向判重或判死。雖然就1956年《軍事審判法》133條規定上級長官提出覆議後續無論如何都要滿意新的判決結果,提出覆議也以1次為限,但從實際案例看來,蔣介石提出覆議、軍法官再給一次審判結果後,蔣介石依然不斷介入。

(翻攝自「台灣轉型正義資料庫」研究成果發表會簡報)
(翻攝自「台灣轉型正義資料庫」研究成果發表會簡報)

(翻攝自「台灣轉型正義資料庫」研究成果發表會簡報)

例如1966年調查局第三處專員史與為案,史與為本是調查局破獲非常多「匪諜案」的情報員,之後卻被捲入內部鬥爭,同案被告則有馬公中學老師張芫芬、空軍上尉郭子淵、省政府倉庫工人徐紫亭、海員黨部幹事蔡文仲、農化場工人蔡竹安──這些人身份不同、階級不同卻一起成為同案被告,就只因都是江蘇同鄉。

這些被告被控在中國參加過共產黨外圍組織卻沒自首,初審多被判有期徒刑10年、褫奪公權20年,蔣介石對判決結果不滿發回覆議,軍法官卻維持原判,接著就是一連串漫長過程──本來依規定蔣介石對此案就只能「核定」,但初審後蔣依然發回覆議,批示「凡已入匪黨而不事先自新者不得赦免,應處極刑為要」,再次更審軍法官維持原判決,蔣介石又說:「凡已入匪黨而不向政府自首、尤其在政府機關服務者,均應處極刑可也。」第3次更審還是維持原判,蔣介石又批示:「應照原批凡已入匪黨而不自首者應處極刑毋赦為要。」蔣介石對此案執著得發回覆議4次,直到拿到判決死刑公文為止。

1950年徐會知案遭蔣介石發回覆議、再審仍判5年,蔣介石也批「應槍決可也」,1954年陳寶華案初判10年、再審15年,蔣介石又批「為何不死刑」,而在1950年康震叛亂案,更見蔣介石核覆「隨心所欲」的標準。

康震為外省籍,與友人解雲清5月份一起逃難到台灣,兩人住在解雲清的友人杜思忠家,之後在馬公找到陸軍工作,沒想到工作不到4個月就被保密局逮捕、12月判決出爐。屋主杜思忠檢舉康震為「潛台匪諜」、說其參加叛亂組織還要吸收朋友「為匪工作」,但審判過程不僅找不到具體證據,軍法官也說康震雖過去在北平「為匪工作」但惡性不大、判15年,參謀總長周至柔、總統府參軍長劉士毅後續被說服,但最後蔣介石仍說:「康震判處死刑可也。」

沈筱綺於文章指出,從康震案可見蔣介石判斷政治案件依據並不是事實證據、也不是司法官與下級軍事長官專業意見,如果事實證據與專業意見都不是影響蔣介石判決的因素,那什麼才是?光從檔案無法看見蔣介石的判決依據,但無論如何,他的決定也確實帶走99條受裁判人的生命,就後續研究,沈筱綺說曾有學者建議或許也可以與蔣介石日記對照,來理解每個案件當下蔣介石的情緒、那些「為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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