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18公投》與選罷法不同 中選會:公投當天仍可宣傳或提民調

與選罷法不同 中選會:公投當天仍可宣傳或提民調。中選會 (翻攝中選會臉書專頁)
與選罷法不同 中選會:公投當天仍可宣傳或提民調。中選會 (翻攝中選會臉書專頁)

四大公投將至,中選會表示,「選罷法」規定投票前10天不得報導、散佈民調資料,但是公投法沒有相關規定,而12月18日單獨辦理公投,前10日到投票當日,依法仍可宣傳公投或提出公投民調。

中選會表示,「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與「公民投票法」,對民調規範或規制程度不同。選罷法規定,選舉公告發布日起到投票日10日前,任何人發布民調應載明相關資料;投票日前10日起至投票時間截止前,任何人不得再報導、散布、評論或引述民調資料,而「公投法」並無類似的限制。

中選會強調,公投前夕、含投票當天在內,依法「並非不得」宣傳公投或提出公投民調,這點與公職選罷法不同。不過,公投日當天仍有若干限制,像是投票所四周30公尺內、投票所內,不得有干擾、勸誘或妨害他人投票的行為等,違者可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1萬5000元以下罰金。

此外,中選會補充,政黨或任何人,無論是否成立正反方辦事處,都可從事公投正反方意見的宣傳活動;依法成立正反方辦事處者,另有機會可代表正反方成為公投意見發表會的代表人或推薦代表人,或另可依法申設帳戶,從事公投經費募集。

中選會表示,至於立法院或行政院則是法定的當然反方,除可提出相關公投案的政府意見書外,也與提案領銜的正方相同,可代表正反方在公辦電視意見發表會或辯論會上,發表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