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8年京兆堂走入歷史 鄭文燦挨批

▲楊梅京兆堂遭拆除,鄭文燦挨批態度消極。(圖/記者李春台攝,2022.01.04)
▲楊梅京兆堂遭拆除,鄭文燦挨批態度消極。(圖/記者李春台攝,2022.01.04)

位於桃園楊梅,有128年歷史的京兆堂古厝,上週四遭建商拆除,歷史建築正式走入歷史。京兆堂是楊梅開台祖宋崇玉所建,支持保留的宋家子孫與當地文史工作者,都不滿桃園市文化局毫無作為。曾任文化局長的前立委陳學聖批市府態度消極,國民黨立委林奕華說,從學者提報到拆除,也只有短短一個多月時間,市府太快判京兆堂死刑。不過市府對外界批評僅低調回應,該建築屬私人產權,都依相關規定辦理。

林奕華說,一個城市的進步表徵,就是看市府對古蹟保存與維護,是否扮演積極角色。京兆堂本身是否具備文化價值,可以留給專業討論,但是從去年11月有學者提報,到去年底、今年初建商動工拆除,只有短短一個多月時間,市府為什麼不能再給京兆堂多一點時間?為什麼立刻就發給建商拆除執照?

「文史紀錄不是只有零跟一,當然所有權人的權益很重要,但這就需要政府積極協調,協調過程中,把一切動作暫停,等到確定真的毫無保留價值,再來拆也不遲,畢竟一拆就沒了,外界再怎麼譴責也喚不回古蹟,應該留給學術專家,多一點討論空間。」

陳學聖說,他過去在文化局長任內,協助保留許多古蹟,政府可以做的事情很多,例如容積移轉,幫建商把土地換到更好的地點,大家都互惠,沒什麼不好。他批市府的決心不夠強,《文化資產保存法》明明提供很多解決手段供桃園市文化局參考,但文化局卻不作為,讓人覺得悲哀。

不過京兆堂被拆除後,桃園市文化局仍僅有五點聲明,並強調全案均依《文資法》相關規定辦理:

  • 本局於去年11月26日接獲民眾提報「楊梅宋崇玉京兆堂」,即依《文資法》第20條啟動「暫定古蹟程序」,於11月28日辦理會勘,會勘綜經文資委員現勘及會議決議「不暫定古蹟」。另依同法第14條,去年12月15日進行提報會勘,經文資委員綜整評估「建物價值」、「空間改建現況」、「未來管理維護及再利用」及相關人員意見後,並召開會議決議「不列冊追蹤」,全案均依《文資法》相關規定辦理。

  • 「楊梅宋崇玉京兆堂」經查載於1996年桃園縣立文化中心《桃園民居調查報告書》中,報告書係就當時傳統民居進行訪談及紀錄,本次提報亦以此作為佐證資料,本局納入整體評估供委員參酌。本件民居調查,非本市2017年及2019年度執行之有形文化資產相關普查計畫,建物亦非《文資法》所述之「列冊追蹤」建物。

  • 基於文化資產保存推動,本局就相關調查報告書及普查計畫之建物所有權人,如有保存意願均加以輔導,並提供專業諮詢與協助,如國定古蹟「李騰芳古宅」、市定古蹟「蘆竹徳馨堂」等,即為公私協力保存之重要成果。「楊梅宋崇玉京兆堂」超過9成所有權人表明家族就建物及土地使用已達成共同協議,表達反對提報立場,主張文化局應尊重所有權人意願。

  • 本案審議過程除參酌提報資料及所有權人意見外,包含建物本身價值、建物改建現況、保存共識凝聚、場域精神認定、所有權人權利義務說明與後續管理維護等整體性考量,均為文資委員評估之因素,綜以考量並依《文資法》相關基準審議決議之,本案不予列冊追蹤,惟仍提諮詢協助。

  • 《文資法》保障民眾普遍平等參與之權利,惟屬個人私有產權之提報,仍應尊重所有權人意願並進行充分溝通,避免加深對立,或使本法成為解決私有產權紛爭、法律爭訟之救濟方式,有違《文資法》立法之初衷。

楊梅在地立委黃世杰說,民間產權與文化價值之間如何取得平衡,一直是很難的課題,政府即使要保留,不只可能需要投入成本轉移,補償當事人利益,後續的管理維護也都要考量,這些錢也都是納稅人的錢,不是市府說了就算,最後還是要回到專業評估。

他說,京兆堂產權賣出已近10年,並不是只有近期才發生的事,文化局應也都考量過各種做法,若保留方認為程序有瑕疵,《文資法》不夠完備,例如文資委員人數太少、時間太短,後續可再討論修法,但就京兆堂一案,也只能先尊重文資審議的程序。

此外,據了解,該地建案建商為位於桃園中壢的高兆工程與明馳建設,不過《NOWnews今日新聞》無法聯繫取得回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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