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 歲少年「寄養家庭流浪記」:當制度的善意造就孩子更大的不幸

作者:彭孟嫻 Jessica / 海外法律人的生活觀點

加拿大的社福體系,被譽為世上最完善的國家之一。當中對兒童福利/權利的保護,更是如此——但是,再如何完善的社會制度,當中總是會有漏洞。以下所要分享的真實個案,就暴露出因加拿大兒童保護體系的善意,反因當中潛存的體系漏洞,造成當事者不幸的問題。

在故事開始之前,先簡介一下加拿大的諸多兒童保護制度中,相對容易引起爭議的「寄養家庭」制度:(更多加國兒福法規相關資訊,可參考筆者另一篇文章《北美生活不可不知的「安珀警報」──加拿大的悲劇發生後,再沒有人說它「擾民」》)

加拿大的「寄養家庭」制度:

首先,在加拿大(美國亦然),對於兒童保護的重視程度極高。家長若因疏於照顧,造成兒童福祉的損害,很容易遭到檢舉、公訴,甚至因此失去監護權。而政府亦從中央到地方,制定各項規範與設立機構,負責保障境內的未成年兒童,都能受到妥善的照顧:

以加拿大新生兒總數最高的安大略省為例,根據其兒童保護法案《Child and Family Services Act》(CFSA):安大略省政府即委託獨立機構「加拿大兒童保護協會」(CAS:Children Aid Societies),負責監督、判斷境內兒童是否遭到不當對待;同時在該單位轄下,還在政府每年預算補助下,設立了安置兒童的「寄養家庭」和「集體居住機構」——

兒童保護協會(CAS)根據兒童保護法案,專門協助 18 歲以下的「被虐或疏於照護兒童」(abuse or neglect of children)。通常 16 歲以下需要受保護的兒童與青少年,會被安置在協會指定的「寄養家庭」(Foster Home) ; 16 歲以上至 18 歲,則會被安置在「集體居住機構」(Group Home)

引發許多爭議的問題來了:那什麼時候、什麼條件下,加拿大兒童保護協會有權「將孩童從父母身邊奪走?」——答案是,當協會社工認定你 / 妳的孩子就是那個「需要被保護的孩子」時。在安大略省大多數的判例中,法院都會採行兒童保護協會的社工證詞,對疑似受虐或疏於照護、以及「高衝突家庭」(後面會談到)的兒童,做出暫時「寄養」的處分。

在這裏也要特別解釋一下:「寄養」(Foster)和「收養 / 領養」(Adoption)不同,後者指的通常是兒童從此進入新的家庭;前者則是有限期的安置,直到原生家庭的問題解決,孩童的福祉能夠確保為止。

理論上,法院和兒童福利機構,之所以會暫時剝奪父母監護權,將孩子送到寄養機構,都是為了孩童權益著想。在大多數情況下,孩童也確實因此有了更安全或穩定的環境。然而在此同時,也同樣有許多孩童因而出現適應困難、甚至遭逢更不幸的處境——下面要討論的案例,就是其中之一:

15 歲的他,開始「寄養家庭」流浪記

衛斯理(化名)是一位現年 17 歲的高中二年級學生,他是一名長樣英俊的白人青少年。衛斯理的父母,在他將滿 15 歲的時候離婚,且因(父母)彼此在離婚過程中出現家暴問題(未對衛斯理進行家暴),因此被加拿大兒童保護協會評估為「高衝突家庭」(High Conflict Family)。

衛斯理與他的弟弟,也因此被加拿大兒童保護協會,安置到寄養家庭中——
他從 15 歲至 16 歲,分別居住在不同的寄養家庭(Foster Home); 16 歲之後,則居住在由兒童保護協會給予執照的「集體居住機構」(Group Home)。

加拿大兒童保護協會,對於 Foster Home 以及 Group Home 的審查,一般來說是相當嚴格的:以多倫多市所在的安大略省來說,若要成為「會定期獲得預算補助的」寄養家庭(Foster Home),無論在其家長背景、住房條件、職業與收入等方面,都會有相當詳盡的審查。同時,在加拿大的寄養家庭們,也必須在政府、社福機構的社工等督導下運作。

因此,從理論上來說,將「高衝突家庭」的孩子,暫時移置到寄養家庭,應該是很安全的;但偏偏在部份個案上,情況卻恰恰相反,而衛斯理正是這樣的案例之一:

衛斯理的第一次流浪:慘遭寄養家庭毆打

衛斯理和弟弟出生在家境不錯的家庭,住在房價與安全度均高的社區。但他 15 歲時卻被「跨區分發」,其第一個寄養家庭位在相對較貧窮的區域,生活條件亦遠較原生家庭為差。

然而,他在第一個家庭「受苦」的主要原因,並不是無法忍受生活條件的落差,而是在他的寄養家庭中,兩個年紀大於衛斯理的青少年,一開始就對衛斯理產生敵意、相當不友善;甚至到了後來,經常趁父母不在時,動輒對他拳打腳踢。

好在,加拿大的兒童保護協會,對於安置在寄養家庭的兒童會有「後續探訪」;除此之外根據法規,寄養家庭的孩子若遇到問題,也可以「自行」與兒童保護協會的成員聯絡。

衛斯理是個聰明的孩子,他自己利用上學的下課時間,與兒童保護協會的社工聯繫。兒童保護協會的社工也很盡責,先私下多方了解狀況、協助收集證據後,爭取為衛斯理更換到另一個寄養家庭,之後情形才有改善。

但是,這中間的正式處理過程,按照法定程序,並不能由寄養的孩子和社工「單方面說了算」:兒童保護協除了要派專員專案審查外,並需要試著在被保護的兒童以及寄養家庭之間進行「調解」。這樣的程序自是為了兼顧雙方權益,然而實務上來說,「調解」卻常常讓結果更不好——因為在兒童保護協會的調查、調解進行中時,被寄養的孩子仍然需要住在寄養家庭;裁決出爐、要被分發到新的寄養家庭前,也還需要一段時間。

當時,衛斯理既要面對專員調查,又要繼續與「主張他指控不實」的寄養家庭共同生活—— 15 歲的他心理壓力會有多大,可想而知。

好在,衛斯理算是「不幸中的大幸」,由於反應得早、亦有充足證據,最後只在第一個寄養家庭居住幾個月的時間,裁決出爐後很快地被安置到第二個家庭中。

衛斯理的第二次流浪:寄養家庭自身遭逢變故

衛斯理第二個寄養家庭,對他照顧備至,總算慢慢讓魏斯理走出第一個寄養家庭的陰影。可惜好景不常——因為寄養家庭的媽媽不幸羅癌之故,衛斯理的第二個寄養家庭,在衛斯理居住將近一年時,決定不再繼續成為政府委託的寄養家庭。

因此,衛斯理在 15 歲這年,又被安置到第三個寄養家庭裡。

同時間,衛斯理的父母並不是「不要衛斯理了」;相反的,衛斯理的父母儘管彼此無法相處,仍都極為關心自己的孩子。兩人已經離婚並幾乎不相往來,卻在兩個孩子(衛斯理與弟弟)被兒童保護協會安置在「寄養家庭」的當下,就分別聘請律師,要接回衛斯理以及他的弟弟。

在加拿大,若被兒童保護協會評估為「高衝突家庭」,家庭內的未成年兒童,經常會在裁決後立即被送往寄養家庭安置。但通常來說,兒童保護協會也會傾向在「危機解除」後,把孩子放父親或母親身邊——因為,很多所謂的「高衝突家庭」,如果不涉及對孩子本身的肢體家暴,當父母兩人分開後,當中的「衝突指數」就會降低。只要孩子的父親或母親恢復「正常狀態」,兒童保護協會,還是會以孩子親生父、母的照顧為優先考量。

只是,在這個案例中卻暴露出因「夫妻與政府三方爭奪監護權」衍生出的另一個問題:由於雙方父母在兒童保護協會「分別」約談下,都指出對方「不適任」孩子的監護責任;但同時又極力爭取自己對孩子的監護權,要將衛斯理接回照顧;再加上雙方在互爭監護權中的種種相互指控⋯⋯。基於這種種因素,兒童保護協會「認定」在此情況下,孩子的父母「都不適任」,也因此有權繼續將衛斯理安置在寄養家庭中。

衛斯理的第三次流浪:冷漠不聞問,對於孩子來說也是一種「冷暴力」

衛斯理的第三個寄養家庭,在生活方面並未提供足夠的供給——衛斯理是青少年,食量較大,但就他所述,寄養家庭經常以「每人每餐就是這樣」為由,不提供額外的飲食給衛斯理。

有些人可能會認為,衛斯理是因父母經濟條件很好,所以「嬌生慣養」,對於飲食有高標準的期待。但事實上,早熟的衛斯理知道自己的狀況,對於生活中種種改變,總是盡量地忍耐。他平日在學校下課之後自行打工、賺取零用錢,因此還可以自行購買外食。但是,如果這樣的狀況發生在 12 歲以下的小孩,真不知道那些孩子該承受什麼樣的痛苦。事實上,在加拿大確實有部分寄養家庭,有「對寄養孩子照顧不足」的弊端;這樣的事件,也常被媒體揭發。

但真正更嚴重的問題是,衛斯理後來表示,第三個寄養家庭的成員對他並沒有任何不當虐待,但卻「置之不理」,完全當他是隱形人。

衛斯理並沒有因飲食提供不足所需、或寄養家庭的冷漠以待,提出任何抗爭、或要求再次轉換寄養家庭——慶幸的是,他是一個堅強而外向的孩子。在 16 歲來新的學校後,他絕口不提自己的經歷與家庭生活,但與同學之間相處融洽,也積極參與學校活動。

衛斯理表示,自己的心裡雖然痛苦、也很想念父母,但知道這就是自己要面對的現實——寄養家庭對他不好,他就更努力地一直找方法,培養自己獨立生活、不仰賴他人的能力。

在這裡要先強調:在加拿大,相信大部分審核通過成為寄養家庭的成員,都是有愛心、有耐心,也符合資格的。但是,兒童協會就算再嚴密審核,總仍是會有少部分如衛斯理不幸遇到的寄養家庭這樣,本身並不在乎、關懷寄養孩童的福祉,單純是為了向政府收取每個月的補貼費用,而成為寄養家庭的案例。

加拿大的社會福利系統、相關規範,已經堪稱完整周詳,但是,也必然還是會有所疏失——因為,兒童保護協會能審查的,只是寄養家庭的「背景」與「生活條件」,終究無法審查「人心」!

立意甚佳、社工盡職——但是,仍有許多實務上的難處

加拿大兒童保護協會面對「高風險家庭」中的兒童,初衷是透過寄養家庭的制度,做到「短期」的安置,最終還是希望讓孩子回歸自己的父母或家人。

但是,只要兒童保護協會或法院認定父母「不適任」,或如前文所述的,父母爭奪監護權時衍生出的種種相互指控和法律訴訟,孩子經常會變成被「長期」安置——更不幸的情況,是如衛斯理這樣,因所託非人和不可抗力,成為所謂的「人球」。

當被寄養的孩子,像這樣在一個接一個不同的寄養家庭中居住,更容易造成孩子的適應困難,和心理創傷。

加拿大兒童保護協會的工作,十分繁重:在案件通報兒童保護協會(來源有三: 1.個案自行報理, 2.警方介入通知 3.民事法院轉向安置)之後,兒童保護協會要出動社工訪查兒童父母雙方。這當中更會遇到很多複雜的家庭狀況,甚至有許多兒童保護協會的社工人員都表示,自己曾受到當事人的言語或肢體威脅——對盡職的社工們來說,難免有力有未逮、力不從心的時候。

但也正因如此,這套由政府背書、支援的獨立機構,強制介入保護孩童福祉的制度,儘管立意甚佳,卻仍可能因此衍生出種種問題:包括「強制安置是否必要」、「安置過程與時間長短」、「寄養家庭適任與否」⋯⋯等,都是在加拿大經常因個案引發廣大爭議的話題。

以衛斯理的案例來說,他還有一小兩歲的親弟弟。但也許兒童保護協會有什麼難處,衛斯理竟始終無法與自己的弟弟,住在同一個寄養家庭。衛斯理表示,在第一個寄養家庭至第三個寄養家庭,自己都曾向社工強烈表達過,希望能與自己的弟弟同住。但是,卻都沒有得到回音。

也許是因為「倒霉」連續遇到不適任、或因病無法繼續維持的寄養家庭;也許是因為衛斯理父母與社工之間的溝通問題;又或許是如今加拿大的兒童寄養制度,需要重新針對種種弊病加以檢討
⋯⋯總而言之,在衛斯理從 15 歲到 16 歲,這短短的一年半之間,竟連續換了三個寄養家庭。這不只對他自己而言,是自小就得面對的坎坷流浪記;這期間社工勘查、訪談、登記、移交、寄養收養⋯⋯等,也都是社會成本的付出。

後來怎麼了?——無論父母或政府,我們都可以為孩子做得更多

當衛斯理接近 16 歲的時候,他主動申請至「集體居住機構」(Group Home),好離開第三個寄養家庭。在衛斯理滿 16 歲之後,被分發到全男生的「集體居住機構」。(加拿大 Group Home 有「男、女校」和「男女合校」之不同機構)。

前面提到,衛斯理的父母分別聘請律師爭取拿回監護權的案子,也終於在纏訟兩年後審理定案——目前, 17 歲的衛斯理以及弟弟,已經搬回家中與母親同住。

衛斯理在這兩年多中的青少年時期,經歷了不同寄養家庭、以及群體寄養機構的生活,猶如被迫進行了一場漫長的流浪——因此,他在生活上變得相當堅強、自主;但是,衛斯理也表示,這段時間的顛沛流離,他常常感到寄人籬下的辛酸,也常常怨恨著,為什麼不准他和弟弟住在一起?為什麼不讓他早一點回到自己的母親或父親身邊?

衛斯理接著說,他自己從來沒有想到,父母的婚姻的「高衝突」,會造成他與弟弟被兒童保護協會安置到不同的寄養家庭。對於在不同寄養家庭的生活,他曾經感到相當痛苦與沮喪,心中更經常有一種被遺棄的感受⋯⋯。

再次強調,我寫這篇寄養家庭的真實個案分享,並不是要全盤否定「寄養家庭」制度,更不是要質疑多數寄養家庭們的善良與付出。事實上就我所知,加拿大的「兒童保護協會」與「寄養家庭系統」等制度,已經是各先進國家中數一數二完善的。多數「高風險家庭」的孩子,在被加拿大兒童保護協會安置到寄養家庭後,也都受到寄養家庭良好的照顧。很多孩子遇到有愛心的寄養家庭,甚至可以彌補之前在高衝突家庭所受的傷害。

但是,就如同我在此文開頭所說:「再好的社會體系,總會有漏洞!」在加拿大式社會主義的「社會保護」、「社會福利」機制中,有時候亦會出現「過度保護」孩童的狀況,甚至在如文中所述的少數個案中,讓一些孩子在寄養家庭受到相當的折磨——有少部分的孩子如同衛斯理一樣,遇到不適任的寄養家庭;導致被精神虐待、忽略、甚至還有被寄養家庭成員性侵的案例。

另外,也希望藉由這個案例,呼籲在婚姻或關係中面對衝突的伴侶,無論是要繼續婚姻,還是要協議分手,一定要優先考量到孩子的利益——在高衝突家庭中成長的未成年孩子,大部分在環境所逼下,都很堅強;但內心必然也會有很高的不安全感。請不要讓彼此之間的衝突,造成孩子心理上難以彌補的傷害。

※本文由換日線網站授權刊載,原標題為《 15 歲少年的「寄養家庭流浪記」:當制度的善意,反而造就孩子更大的不幸》,未經同意禁止轉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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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簡介:

彭孟嫻 Jessica Peng,目前從事法律調停工作(家事法&商業法),同時也是加拿大調停仲裁協會會員。高中時從台灣離鄉背井抵達加拿大就讀高中,大學畢業於加拿大皇后大學經濟學系(Queen’s University: Economics Degree),之後任職德商公司、加拿大皇家銀行。婚後,生完三個小孩,轉換跑道就讀法律,畢業於森尼卡學院:法律顧問 (Seneca College: Paralegal),約克大學法律調停(York University: Mediation)。因為熱愛寫作,熱忱地以文字創作的方式,與讀者分享人生點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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