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日起出入境香港 攜逾48萬外幣要申報

(中央社記者翟思嘉台北9日電)香港海關對攜帶現金申報設立新規,自7月16日起,入出境香港時,若攜帶總值超過港幣12萬元(約新台幣48萬元)或等值外幣、無記名可轉讓票據,均需申報。

大陸委員會今天公布參考資料表示,為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籌集資金,香港政府對於跨境攜帶及運送貨幣及不記名可轉讓票據,如支票、旅行支票、匯票、郵政票券等現金類物品,設立申報及告知制度新規定。

新規自7月16日起實施。陸委會表示,屆時入境香港之旅客,須使用現行紅綠通道系統下的紅通道,向海關人員作出書面申報。

即將出境離港及經指明管制站以外地方入境香港的旅客,則須在海關人員的要求下,主動告知是否持有總值高於港幣12萬元的現金類物品,若持有,則須書面申報有關資料。

若成年人陪同16歲以下未成年人,並知悉該未成年人持有總值高於港幣12萬元之現金類物品,則該成年人須為未成年人申報或告知。

進口或出口總值高於港幣12萬元屬同一批次貨物的現金類物品,須以電子方式透過現金類物品申報系統預先作出申報。

陸委會呼籲民眾主動瞭解相關申報規定,避免因港方新規定而受罰,影響自身權益。(編輯:林克倫)10707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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