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種開發案 直接二階環評

工商時報【記者郭建志╱台北報導】 環保署昨(3)日表示,即日起,環評案只要屬於「50公頃以上園區、捷運工程、港口、跑道、新市鎮開發」等17種情況,就強制進入二階環評!此外,未來事業主管機關或地方政府提出環評案前,必須找「多元民間團體」舉辦公開研商會、凝聚共識再送件。 對廠商來說,二階環評是冗長的審查程序,因為需先進行一階審查,確認對環境有重大影響之虞,再進入二階環評,並依序完成範疇界定、辦理現地勘查及公聽會,才能將環評報告書送回環保署審查,審查程序較一階環評多了約2年時間,使開發時程嚴重延宕。環保署昨修正發布「環境影響評估法施行細則」,讓特殊案件跳過一階審查,直接從二階環評開始執行。 根據新修正的施行細則,凡屬於「50公頃以上園區、高速公路或快速道路、鐵路、不含輕軌的捷運工程、港口、機場跑道、採礦、水利、廢棄物掩埋或焚化廠、核能電廠、火力電廠、超高壓變電所、輻射廢棄物處置設施、50公里以上的輸電線路、水力發電廠、填海造陸50公頃以上,以及新市鎮開發」等工程,直接進入二階環評程序。 環保署綜合計畫處長朱雨其說,過去有的案件確實事關重大,有必要進入二階環評,卻須在一階審查耗費時間,本次增訂17種開發案,使之可直接跳過一階環評的審查程序進入二階,省下廠商等待時間;此外,本次修正也納入歷年來審查的實務經驗,明訂廠商得自願進入二階環評。 朱雨其表示,環評審查冗長,但會議時常膠著於「非環評相關事務」上,諸如土地徵收、都市計畫等,因此新的施行細則要求,事業主管機關或縣市政府須事前邀集「機關及多元民間團體」舉辦公開研商會,彙整共識後納入草案,再行送件,避免不必要因素干擾。 環保署昨日也預告違反水汙法的裁罰準則修正草案,將裁罰標準從原本的區分5級開罰,改為點數累積制,依照業者之規模、承受水體特性、違反條文及情節分別給予點數,不同類別的點數對應不同的罰鍰基數,每一點介於1,500元至6萬元不等,最快8月就會上路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