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歲青年「摻」政治複決失敗,下一步怎麼走?專家提兩條路...

台灣首次修憲複決「18歲」公民權,在有效票僅29%之下宣告失敗,中選會日前正式審定並公告「不通過」,台灣成為民主國家唯一18歲不具投票權的國家。

外界反應修憲門檻過高、公民審議機制不健全,未來18歲公民權該如何落實?專家提出釋憲與直接修法二大可行之道。

由中選會資料可得知,18歲公民權修憲複決案,投票權人總數為1923萬9392人,依憲法增修條文規定,有效同意票必須超過半數,才能通過。不過11月26日投票結果,同意票雖有565萬票,大於502萬張反對票,卻遠低於門檻963萬票,最終以失敗收場。

立法委員鍾佳濱、范雲、賴品妤日前(1日)舉辦「修憲提案何去何從—18歲公民權叩門未過的下一步」公聽會,邀請民間團體代表與來自北中南各大學與高中的學生代表參與,討論修憲公民複決未通過之後,未來在法律上還有哪些途徑可以實現十八歲公民權。

修憲複決門檻不合理 難度世界最高

「台灣擁有全世界最高的修憲門檻!」台灣青年民主協會(青民協)理事長張育萌指出,18歲公民權修憲公投在立法院獲得朝野一致支持,但修憲門檻過高,導致18歲公民權修憲複決案無法通過,那代表修憲門檻,已到僵固無法修改的程度了。

超高修憲門檻怎麼來?回溯2005年最後一次修憲,立法院透過朝野政黨協商合議提出修憲案,取消憲法本文規範的國民大會修憲權,改由增修條文第12條公民複決來決定。

如今修憲程序,雖然改由人民直接複決,但同意門檻卻參考當時代議政治的「過半同意」,成過高修憲門檻的遠因。言下之意,2022年公民複決投票率雖達58%,卻無法推翻當時僅有23%選票選出的任務型國代做成的決議。

「選舉選人、複決為事」 憲法增修條文第12條釋憲

「選舉選人、複決為事,不能用選舉權的規定,套在複決權的行使上。」輔仁大學學士後法律學系助理教授姚孟昌認為,憲法第130條僅規定選舉年齡,並未提及創制及複決的年齡規範,但憲法增修條文第12條的修憲公民複決程序讓公民複決投票年齡與選舉年齡掛鉤,忽略了選舉權是選人、複決權是選事的本質差異,實施的結果造成已滿18歲、未滿20歲的公民在本次修憲無法行使複決權。

姚孟昌補充說明,2017年三讀通過《公民投票法》,2020年民法才修正,將成年自20歲下修到18歲,如今中選會援引憲法的20歲選舉權,恐限縮18歲-20歲公民的創制複決權,也有牴觸「主權在民」精神的疑慮。

不過,律師黃帝穎提醒,若由18-20歲年輕人聲請釋憲,依據今年1月憲法訴訟法施行後憲法訴訟法救濟途徑,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途徑後,才可向憲法法庭申請救濟,不僅曠日費時,結果恐也不太樂觀。

選罷法直接修法 20歲直接下修到18

東吳大學教授李念祖認為,依憲法130條,國民滿20歲有依法選舉權;不過並沒有限制20歲者不能投票,因此修改法律就可以修改二十歲以下的選舉權,毋需修憲。

李念祖主張,民法成年年齡已經調降,應該同步修改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下修選舉權年齡,相信立法院通過18歲選舉權的法律。

立委鍾佳濱總結,若由立法院就增修條文第十二條的修憲門檻聲請釋憲,可能會遇到無法滿足「行使職權」要件的情況;公民團體可向立法委員倡議職權下修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的選舉年齡。

公民複決缺乏辯論 行政程序待重新審視

「選舉前夕走進菜市場,不少長輩根本不知道有複決案。」高雄大學學生議會議長鍾昌豫說,公民複決各界有共識,缺少辯論溝通火花,光靠學生、團體倡議效果有限,反讓議題被消音。此外,投票當天,中選會的作業疏失也不少,不少民眾反應,沒有主動要公投票就會漏領,部分選舉投票與公投地點也不一樣。

台少盟副秘書長林于聖表示,中選會、行政單位在公投推廣過程中應採取更積極的角色。張育萌也主張,修憲公民複決的行程缺乏法律規範,且投票過程中的流程規劃與推廣需要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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