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公務員爆收賄、採購弊案 監院糾正雲林縣政府

監察院(本報資料照)
監察院(本報資料照)

雲林縣政府地政處重劃科技佐張同輝、技士陳俊秀於2017年至2020年間辦理多起雲林縣農地重劃區農水路相關工程採購案,卻多次前往由承攬廠商所辦、含有女陪侍的飲宴應酬和金錢賄賂。監察院經會議通過,決議糾正雲林縣政府採購弊案所衍生未依規定提列廉政風險人員、採購業務與人事差勤管理等各項違失。

監察院指出,張同輝、陳俊秀已在2020年12月22日,被檢察官於依貪汙治罪條例等罪起訴,雲林地院2022年5月20日判決有罪,雲林縣政府於2022年7月18日及9月28日分別將張同輝、陳俊秀移送懲戒法院,懲戒法院於10月12日判決張同輝撤職並停止任用1年,11月9日判決陳俊秀撤職並停止任用2年。

查案監委指出,前揭採購弊案發生原因除張同輝、陳俊秀兩人交友關係複雜、法治觀念欠缺、守法意識薄弱,雲林縣政府有下列違失,包括雲林縣政府差勤管理及主管監督不周,未落實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和採購人員倫理準則等規定、消極處理屬員違失行為,使張同輝、陳俊秀兩人毫無忌憚收受廠商飲宴應酬及金錢等賄賂。

此外, 陳俊秀曾於1998年間辦理採購案涉嫌貪瀆不法,最高法院並於同年1月判決陳俊秀有罪定讞,雲林縣政府依法核予陳俊秀免職,2003年4月陳俊秀經再任用程序回任該府建設局技士職務、後調任地政處,陳俊秀的服務單位竟無任何加強考核或輔導措施,政風處也未提列陳俊秀為機關廉政風險人員,地政處和政風處未能發揮曾涉貪瀆人員管理及預警功能,雲林縣政府顯有怠失。

查案監委說,雲林縣政府地政處及其他有關單位24名人員於2020年9月17日至9月19日參加謝厝寮工程承攬廠商舉辦的花蓮農地重劃區「觀摩教育訓練」活動,該次活動實際行程與承攬廠商服務建議書提出的回饋內容不符,實際回饋事項非有利於機關,並有違反採購人員倫理準則、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之虞。

最後,該次觀摩教育訓練晚餐時段,當時承攬雲林縣政府採購案的廠商提供6瓶麥卡倫洋酒招待參訪人員,餐後並有該府員工接受廠商之飲宴應酬含有女陪侍的招待,違反公務員服務法及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規定,嚴重敗壞機關聲譽,應儘速追究違失人員的行政責任。

再者,本案監察委員調查亦發現,雲林縣政府地政處在採購招標及履約管理過程有許多尚待改進之處,包括應加強承攬廠商資格檢查、工地實地查核及落實竣工確認,不應便宜行事,主計處及政風處應履行採購監辦單位責任,相關單位並應針對張同輝及陳俊秀經手或主驗之採購案辦理專案稽核工作,以維縣府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