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政治獻金】黃國昌、邱顯智捐給時力候選人差點違法 內政部函釋幫解套

前立委黃國昌去年都曾捐款給區域立委候選人。(本刊資料照)
前立委黃國昌去年都曾捐款給區域立委候選人。(本刊資料照)

監察院上週五(10日)公布2020立委及總統選舉各組候選人政治獻金收支明細。本刊查閱申報資料發現,時代力量不分區立委候選人、前立委黃國昌以及現任立委邱顯智,去年都曾捐款給區域立委候選人,可能違反《政治獻金法》規定候選人不得收受其他政黨或同一種選舉擬參選人政治獻金的規定。

黃國昌是在去年10月11日捐給同黨的桃園市立委候選人林佳瑋10萬元,並無返還紀錄;邱顯智則是去年9月23日先捐1萬元,給原屬同黨但最後決定脫黨且未登記參選的北市立委擬參選人、現任促轉會委員陳雨凡;11月7日再捐給同黨新北市立委候選人張衛航2萬元。不過,張衛航的2萬元於今年1月已返還給邱顯智。

另一位時力現任立委陳椒華則是去年10月12日捐給時力高雄立委候選人陳惠敏2千元,去年11月17日再捐給林佳瑋2萬元,均查無返還紀錄。

內政部2013年曾發函給監察院解釋不分區立委候選人要登記後才不能捐款給其他立委候選人。(翻攝監察院官網)
內政部2013年曾發函給監察院解釋不分區立委候選人要登記後才不能捐款給其他立委候選人。(翻攝監察院官網)

根據《政治獻金法》規定,若依法不能捐贈政治獻金的人違法捐款,不但捐款人可按捐款金額多寡處0.5倍至2倍的罰鍰,收受人未盡查證責任在申報截止日前返還捐款或辦理繳庫,也可處6萬至120萬元罰鍰。

不過,監察院官員向本刊表示,內政部於2013年4月發出的「台內民字第1020139250號函」中對於不分區立委擬參選人定義做出解釋,認定必須在依《公職人員選罷法》正式登記為不分區立委候選人之日起,才不可對其他區域立委擬參選人捐贈政治獻金。因此只要在登記日前捐贈政治獻金,就不違反《政治獻金法》規定。

去年立委選舉登記日是11月18日至22日,時代力量不分區立委候選人是在11月19日登記完成。由於黃國昌、邱顯智、陳椒華捐款日期都在11月19日之前,因此都不會被認定違法。

現任立委邱顯智去年都曾捐款給區域立委候選人。(本刊資料照)
現任立委邱顯智去年都曾捐款給區域立委候選人。(本刊資料照)

除了時代力量,國民黨立委廖婉汝今年1月2日捐給該黨屏東縣立委候選人葉壽山10萬元;台灣民眾黨立委蔡壁如去年11月20日捐款給該黨台東縣立委候選人陳允萍;親民黨不分區立委提名人蔡沁瑜去年12月捐10萬元給親民黨高雄市左楠區立委候選人蘇博廷;親民黨不分區提名人劉宥彤去年11月27日捐10萬元給民眾黨高雄市立委候選人敖博勝,但葉壽山、陳允萍、蘇博廷、敖博勝都在申報截止日前將捐款返還,因此不會違法。

民進黨立委邱泰源去年11月6日捐款2萬元給民進黨嘉義縣立委候選人蔡易餘、11月7日再捐2萬元給同黨北市立委吳思瑤,吳在12月返還該筆捐款,蔡易餘則未返還;民進黨不分區被提名人施義芳去年10月31日則捐1萬元給民進黨新北市立委羅致政,也未返還,但依內政部函釋內容,邱泰源、施義芳當時並未登記為不分區立委候選人,因此捐款並不會被認定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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