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司法節特輯_冤案平反的漫漫長路

吳志光(輔仁大學法律學院法律學系教授)
吳志光(輔仁大學法律學院法律學系教授)

▲吳志光(輔仁大學法律學院法律學系教授)

大法官會台字第一二七四七號蘇滿堂聲請案不受理決議,大法官雖未受理,但大法官提出不同意見書,卻引發民眾黨立委賴香伶的重視,從而推動立法院於二○二○年十二月三十日通過行政程序法第一二八條第三項修法:「第一項之新證據,指處分作成前已存在或成立而未及調查斟酌,及處分作成後始存在或成立之證據」。

這是必要也遲來的修正!就太極門案而言,於行政法院確定判決後亦有許多有利太極門的「新證據」,自有依第一二八條申請行政程序重新進行的必要及實益。

然在實務上真正困難的是五年的不變期間及實務上認為經確定判決,能否適用的問題。刑事訴訟法並沒有五年的限制,基於相同的原則,建議已經判決確定之行政處分應亦能適用行政程序法第一二八條規定申請撤銷、廢止或變更原行政處分,直接找原處分機關「畢其功於一役」,而無須透過再審程序。

(圖文提供:聯合國/NGO世界公民總會《台灣》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