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8出勤 中市府:雇主依法應給薪給假

228和平紀念日連假將來臨,依勞動基準法規定,228屬於國定假日,雇主應依法給假並給薪。台中市政府勞工局表示,228 當日若適逢勞工例假或休息日,應由勞雇雙方協商擇其它工作日補假 1天;雇主如因工作需要,要求勞工228當日出勤,除應徵得勞工同意,也應加倍發給工資,業者如違反相關規定, 依法可處2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並公布名稱及負責人姓名。

勞工局指出,國定假日可經勞資雙方協商同意與其他工作日對調,經調移後的原休假日(即228當日)已成為工作日,勞工於該日出勤工作,無須加倍發給工資。舉例來說,雇主與勞工阿誠協商將2月28日(和平紀念日)與3月5日(原工 作日)對調,原2月28日已成為工作日,阿誠於該日出勤工作, 雇主無須加倍發給工資,但若雇主於3月5日請阿誠出勤,因該日已調移成國定假日,雇主應依法加倍發給當日工資。

勞工局提醒,雇主事前與勞工協商調整工作日時,應制定書面排班表與勞工確認,避免爭議;另外,按日或按時計薪的部分工時勞工,雖工作態樣不一,也適用勞基法休假規定,事業單位如違反規定,依法可處2萬元以上 100萬元以下罰鍰,並公布名稱及負責人姓名,請務必遵守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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