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歲女兒遭毆打罰站2小時摔死 父判刑9年定讞

謝姓男子不滿發展遲緩的3歲女兒不聽話,毆打女兒並要求在塑膠椅上罰站,導致女兒摔落重傷身亡。一、二審均依傷害致死罪判處謝男9年徒刑,案經最高法院駁回上訴定讞。

一審桃園地方法院判決書指出,桃園市謝姓男子於民國110年8月4日晚間,不滿多重發展遲緩、年僅3歲的女兒不想洗澡謊稱要上廁所,持木製不求人毆打女兒足底、四肢等處,還徒手打女兒巴掌,甚至要求平衡感不佳的女兒在塑膠椅上罰站,自己則上床睡覺。

女童罰站約2小時後自塑膠椅摔落,頭部撞上木椅;謝男聽聞碰撞聲將女童抱到床上睡覺,但此後女童即一直呈現同一入睡姿勢,謝男直到6日清晨發現女童口吐白沫才送醫,女童仍因多處瘀傷、瀰漫性軸突損傷及橫紋肌溶解症而不治。

謝男坦承體罰女兒,但辯稱力道不大,是女兒自己從塑膠椅上跌落撞到頭才導致死亡。

一審認為,女童之死與謝男持木製不求人、徒手毆打女童,及命女童長時間站在高達31公分的塑膠椅上罰站而失衡跌落撞擊木椅的行為間,具有相當因果關係。

一審審酌,謝男所為已逾越正當管教程度,更何況女童年僅3歲,思慮尚未成熟,縱使行為偏差,也應於合理範圍管教,謝男管教手段無所節制,終釀女童不堪受罰而死亡的人倫悲劇,依成年人故意傷害兒童身體因而致人於死罪,判處有期徒刑9年。

謝男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二審由台灣高等法院審理。謝男辯稱只是粗心大意,無從預料女兒會因此死亡,主張僅成立傷害罪、過失致死罪。

二審維持一審見解,駁回謝男上訴,仍判刑9年。謝男不服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昨天遭最高法院駁回,全案確定。

(責任主編:莊儱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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