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死刑犯評議簿銷毀無法證明一致決恐獲釋 法務部長:不會放回社會
憲法法庭宣判死刑有條件合憲,37名死刑犯獲救濟機會。其中30人遭最高法院判決死刑的評議簿因逾10年保存年限而遭銷毀,恐無法證明法官一致決而獲釋。法務部長鄭銘謙今天表示,不會放回到社會。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今天邀請司法院、法務部部長等率所屬相關單位,就「如何遏止移工及青少年淪為詐騙集團工具,及打詐四法施行後相關子法及配套措施進度與具體成效之檢討」進行專題報告並備質詢。
媒體詢問,國民黨立法委員吳宗憲日前指稱,30名死囚若獲非常上訴成功,恐回到普通法院成為一般被告,隨時可以要求回家,此評議簿是否影響非常上訴,會不會有回到普通法院空窗期。
對此,鄭銘謙表示,37名死刑犯個案都是由最高檢察署審查,尊重最高檢察署檢察總長審議是否提起非常上訴。若回到普通法院,應由司法院回答,不會有空窗,不會放回到社會。
另一方面,民眾黨立委黃國昌在會中質詢指出,30名死刑犯的最高法院評議簿已銷毀,致真偽不明,要如何證明法官是否有一致決,另其他7名死刑犯評議薄雖留存,但法官有一致決嗎。30名死刑犯部分,將造成檢察總長沒有不提起非常上訴的空間。
司法院刑事廳長李釱任回應表示,透過行政體系與最高法院聯繫而得知,最高檢察署已有去詢查37名死刑犯案件,其中6件案件(7名死刑犯)的評議簿有留存,且可證明當時判決死刑時,法官是一致決;另30名死刑犯部分,如果沒有辦法證明法官是一致決,可以由檢察總長審酌後為死刑犯提起非常上訴。
鄭銘謙指出,死刑犯部分是否提起非常上訴,是檢察總長的職權,會依憲判意旨處理,檢方會與院方保持連繫,掌握案件動態;目前法務部要做的,就是依憲判意旨修刑法及監獄行刑法。
另外,中央社記者採訪司法院發言人陳婷玉,提問針對最高法院死刑犯的評議簿,是否是「唯一」可證明法官一致決的物證,是否有其他可以替代或補充。
對此,陳婷玉表示,評議簿保存年限是10年,已知30名死刑犯的最高法院評議簿,因已超過保存年限銷毀。不過,訴訟法上的證據方法包括物證、書證、人證、鑑定等項,可視情況運用不同的證明方法來證明待證事項,不是僅限於物證。
死刑釋憲案,憲法法庭於9月20日做出113年憲判字第8號判決,有條件合憲。關於個案救濟的部分,認為全體聲請人王信福等37名死刑犯在符合判決意旨下,即個案犯罪情節非最嚴重、第三審無辯護人、未行言詞辯論或科處死刑未一致決,可援引聲請檢察總長提起非常上訴,檢察總長也得依職權提起非常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