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年前銀樓搶案歹徒仍逍遙法外,檢方承認冤案卻反對開啟再審

前總統陳水扁2000年上任後的世界人權日,宣布3件特赦案,其中1件是被指控在1986年3月23日參與新竹市金瑞珍銀樓搶案、殺人未遂,而被判刑15年的蘇炳坤。從起訴到判決確定只有9個月,但蘇未到案,也沒有被積極通緝,逃亡至1997年就醫才被捕,他獲得特赦時因視網膜剝離而保外就醫,加上被羈押期間,總共被關了約2年9個月。蘇28日步出台灣高等法院的法庭後說,有句話他悶在心裡很久了,「我本來不想被特赦的,因為我是清白的」。

高院28日繼續就蘇炳坤對他的判決提出再審的要求,第2度進行調查程序,是否對此案開啟再審,由審判長周盈文、受命法官林孟皇及陪席法官林海祥組成的合議庭,在閱卷後將做出裁定,裁定的日期未定。合議庭原希望28日的開庭採取法庭直播,但司法院、檢方反對,最後決定破例在開庭前開放媒體攝影,並加開延伸庭供旁聽,且全程錄影,日後再視狀況決定如何公開播放。

在7月20日首度就蘇炳坤的聲請進行調查程序後,高院21日曾說明,此案6個法律爭點於28日進行討論時,應採取法庭直播的主要理由,並指這些理由都深具法治教育意義,且有助重拾人民對司法的信賴,其中之一攸關經總統特赦的刑事被告可否聲請再審的重大法律問題。根據民間司改會的說法,蘇案創下我國「罪刑之宣告為無效」之特赦的首例,能否聲請再審也將是首例。

獲特赦後,蘇炳坤曾在2011年聲請冤獄賠償,新竹地方法院予以駁回,理由是,蘇雖經總統特赦,判決確定前的羈押以及刑期的執行,不因特赦而受影響,隔年司法院冤獄賠償覆議委員會,也決定維持該法院的決議。

蘇炳坤在31年前被刑警在清晨從家中帶走時,他當時經營傢俱工廠,事業有成,最小的兒子才4歲,如今他已68歲,28日開庭前,他的妻子帶著兒孫等家人,早早在高院門口排隊等旁聽。台灣冤獄平反協會「無辜者關懷行動小組」召集人陳龍綺,也曾被誣指涉入性侵案,最後透過再審改判無罪,也到場協助蘇家。

開庭只為「清白」二字 不是有罪被特赦

陳龍綺在開庭後受訪時說,他在開庭前聽到這樣一段對話:有人問,等一下要開什麼庭?法院人員回說,是30多年前的案,當事人要爭國賠。陳說,他馬上糾正他們,蘇炳坤今天要爭的是一個清白,他是為清白而來,不是為了錢。

20170301「總統府司法改革國是會議」第一分組第一次會.委員.陳龍綺(陳明仁攝)
20170301「總統府司法改革國是會議」第一分組第一次會.委員.陳龍綺(陳明仁攝)

台灣冤獄平反協會「無辜者關懷行動小組」召集人陳龍綺(見圖)表示,如果證明蘇炳坤無辜,國家除了應賠償,還要給予關懷,這才是新的國家觀念。(資料照,陳明仁攝)

陳龍綺說,蘇只要講到30多年前的事,「馬上眼淚就出來了」,可見判決對他的傷害,他已68歲了,被冤枉一輩子,只希望讓孫子知道,他是被冤枉的,不是有罪被特赦,以撫平他的傷害,如果證明無辜,國家理當要賠償、照顧,甚至像司改國是會議提到的,還要給予關懷,不只是賠錢了事,這才是新的國家觀念。

在28日的開庭中,檢辯雙方就獲總統特赦的刑事被告能否聲請再審、證人證詞已經證明虛偽是否符合新《刑事訴訟法》第420條第1項第2款的再審事由、以及4組辯方主張足以動搖原確定判決所認定事實的新事證是否符合新《刑事訴訟法》第420條第1項第6款的再審理由等6個爭點,進行辯論。

開啟再審將提抗告 檢察官黃東焄:法律允許的情況才能給被告救濟

代表高檢署出席的檢察官黃東焄在庭上發言時說,以他所學的法律,他認同新竹地方法院對蘇炳坤的無罪判決,他也認為,從警察局、檢察官、到法院判決有罪,都有瑕疵,才會有高檢署聲請再審4次、檢察總長提起4次非常上訴、監察院介入調查、到總統特赦;不過,他也說,當初的起訴與判決都有所根據,被告有冤屈,應給予救濟機會,但是「必須在法律允許的情況下」,因此,若高院合議庭同意開啟再審,檢方將會提起抗告,尋求最高法院的法律見解。

檢察官黃東焄出席被控涉搶獲特赦的蘇炳坤提起再審,台灣高等法院第二度開庭。(陳明仁攝)
檢察官黃東焄出席被控涉搶獲特赦的蘇炳坤提起再審,台灣高等法院第二度開庭。(陳明仁攝)

檢察官黃東焄表示,必須在法律允許的情況下,才能給被告蘇炳坤救濟。(資料照,陳明仁攝)

對於黃東焄的說法,陳龍綺說,因為法律拘束而讓一個人無法爭取清白,「這對人權來講是很大的傷害」,檢察官個人也同意讓蘇炳坤再審,「代表大家都知道他是冤枉的」,為何還要他等待?希望這個過程儘早結束,不然對他很折磨,法律應該是要照顧人權的,「不要再這樣欺負人」。

羅秉成:不該為求法律見解,讓蘇炳坤受折磨

代表蘇炳坤的法律扶助基金會董事長、律師羅秉成等3人,除了從法律的觀點主張,「罪刑之宣告為無效」的特赦只是行政高權對司法權的減緩,並不會解消罪刑的存在,也就是特赦不會發生溯及既往的效果,有罪判決仍存在,因此可聲請再審,且強調包括金瑞珍銀樓老闆、陳榮輝作證時的證詞被證明為虛偽、以及4項新事證都足以動搖原確定判決所認定事實,應符合《刑事訴訟法》的再審理由之外,也提醒檢察官不要為了追求一個法律見解,讓蘇繼續受折磨。

20170719-法律扶助基金會舉辦十三周年茶會。法扶會董事長羅秉成(陳明仁攝)
20170719-法律扶助基金會舉辦十三周年茶會。法扶會董事長羅秉成(陳明仁攝)

法律扶助基金會董事長羅秉成表示,不應為了追求一個法律見解,讓蘇炳坤繼續受折磨。(陳明仁攝)

羅秉成等律師直言,對於冤錯案,美國的檢察官是要自己撤銷起訴的,台灣的法律無法讓檢察官就已判決確定的案子撤銷起訴,但「檢察官應該要支持蘇炳坤」。律師們也以高院台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在2016年6月主動為遭判死刑定讞的鄭性澤聲請再審為例,提醒黃東焄檢察官的「典型在夙昔」,如要抗告,應斟酌再三。

陳述「差一點死掉」刑求過程 蘇炳坤哭訴:真的很不甘

辯方在法庭上也以投影片播出蘇炳坤事後請友人依其描述所畫出的刑求圖,蘇炳坤當時被刑警帶到青草湖派出所後,被拖往2樓,並遭用毛巾覆蓋口鼻後被強行灌水、被綑綁於鐵管上,甚至遭刑警從背後踢打腰部。蘇在庭上哭著陳述這段「差一點死掉」的經過,不斷說,他沒做,警方卻要他認罪,他真的很不甘。

20170829-被郭中雄誣指參與金瑞珍銀樓搶案的蘇炳坤,遭刑警張瑞雄用茶壺強行灌水進鼻孔,過程長達3小時。(蘇炳坤律師提供)
20170829-被郭中雄誣指參與金瑞珍銀樓搶案的蘇炳坤,遭刑警張瑞雄用茶壺強行灌水進鼻孔,過程長達3小時。(蘇炳坤律師提供)

警方在另一起發生在3個月後的金珍源銀樓搶案,以現行犯逮補郭中雄,隔天即逮補蘇炳坤,並宣布金瑞珍案破案。郭中雄曾說,他是被刑求而認下金瑞珍案,並且咬出與他曾經有過節的蘇炳坤為共犯。圖為蘇炳坤遭刑警張瑞雄用茶壺強行灌水進鼻孔,過程長達3小時。(蘇炳坤的律師提供)

20170829-被郭中雄誣指參與金瑞珍銀樓搶案的蘇炳坤,遭刑警張瑞雄用腳強踢腰部。(蘇炳坤律師提供)
20170829-被郭中雄誣指參與金瑞珍銀樓搶案的蘇炳坤,遭刑警張瑞雄用腳強踢腰部。(蘇炳坤律師提供)

蘇炳坤遭刑警張瑞雄用腳強踢腰部。(蘇炳坤的律師提供)

20170829-刑警張瑞雄一手拉住被郭中雄誣指參與金瑞珍銀樓搶案的蘇炳坤耳朵,並用另一手搖響警報器,說要使他變聾子。(蘇炳坤律師提供)
20170829-刑警張瑞雄一手拉住被郭中雄誣指參與金瑞珍銀樓搶案的蘇炳坤耳朵,並用另一手搖響警報器,說要使他變聾子。(蘇炳坤律師提供)

刑警張瑞雄一手拉住蘇炳坤耳朵,並用另一手搖響警報器,說要使他變聾子。(蘇炳坤的律師提供)

起訴蘇炳坤檢察官林恩山:我知道你冤枉,但我現在沒辦法

蘇炳坤在開庭後受訪,媒體問他,聽到黃東焄說,高院若同意開啟再審,高檢署將會抗告到最高法院,他是否對此挫折?蘇說,「稍微」,但他會繼續努力,他至今不敢回想30多年前的事,他希望讓子孫們知道,他是清白的,也「希望以後的司法能公公正正的,一定要查明真相」,他曾打電話給判他有罪的高院法官及起訴他的檢察官林恩山,林告訴他:「我知道你冤枉,但是我現在沒有辦法」。

民間司改會在2011年出版《正義的陰影》一書,收錄了對蘇炳坤案的研究,稱蘇是「無罪的罪人」。

根據司改會的報告,咬出蘇的金瑞珍案同案被告郭中雄也是被刑求而承認犯下此案,郭是在1986年6月18日行搶金珍源銀樓未遂而當場被逮,隔天清晨蘇就在家中被刑警帶走,警方當天宣布金瑞珍案破案,林恩山在1986年7月以違反《懲治盜匪條例》的搶劫而殺人未遂罪嫌,對郭、蘇提起公訴,新竹地方法院也同樣對郭做出無罪判決,但高院判郭16年的徒刑,最高法院維持高院判決。

郭中雄曾替蘇澄清 法官、檢察官不採信

司改會指出,郭在1992年假釋出獄,隔年,他告訴試圖為蘇在司法體系內尋求平反的新竹地檢署檢察官,他被刑求而承認犯下金瑞珍案,當時金瑞珍銀樓老闆陳榮輝說,歹徒有2人,警方因而要郭中雄供出1人,他因與蘇有過節,才說與蘇共同犯案,他曾向蘇道歉,也在偵審中一再替蘇澄清,但是檢察官和法官不相信他,他也一直受到良心的譴責。司改會也說,金瑞珍案真正的犯罪者,至今仍逍遙法外。

高院在7月21日的新聞稿指出,蘇案不僅涉及獲特赦的刑事被告可否聲請再審的法律問題,透過直播,還可讓國人有機會重新檢視過往威權統治時期「刑法肥大化」(《懲治盜匪條例》存在的必要性)、「刑事訴訟制度的變革」(如再審制度、檢察官搜索與羈押權限的回歸法院),以及「犯罪偵查機關的證據調查」(警察的指認程序有無瑕疵、有無刑求、召開破案記者會是否妥當)、「法院的採證法則」(共同被告自白可否採用、自由心證原則有無濫用)等,深具法治教育意義。

庭長.審判長周盈文出席被控涉搶獲特赦的蘇炳坤提起再審,台灣高等法院第二度開庭。(陳明仁攝)
庭長.審判長周盈文出席被控涉搶獲特赦的蘇炳坤提起再審,台灣高等法院第二度開庭。(陳明仁攝)

審判長周盈文表示,由於沒有明文規定下直播,恐會模糊焦點,因此目前尚只准許全程錄影。(資料照,陳明仁攝)

審判長周盈文在28日開庭時指出,司法戮力改革,成果顯著,但民調顯示民眾對司法的信任仍持續下滑,其中的原因之一,在於受訪者欠缺實際訴訟經驗,對司法的理解流於人云亦云、道聽塗說,為了減少誤解,法庭直播是選項之一,但相關規範尚未制定,高院也沒有直播的設備,在沒有明文規定下直播,恐會模糊焦點,所以合議庭決定先不採取直播,但因本案具有歷史意義與教育價值,例外准許全程錄影,為歷史見證、也為司法留記憶,將再決定如何公開播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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