遭懲處42支申誡免職 消防員聲請釋憲要求還公道

遭懲處42支申誡免職 消防員聲請釋憲要求還公道

高雄市消防員徐國堯因為上街頭爭取消防員工作權益,被工作單位連續懲處達42支申誡遭解聘,歷時三年行政與司法救濟,徐國堯偕同律師與聲援團體,今(9)日上午到司法院前召開記者會,針對釋字第243號解釋漏洞以及《警察人員人事條例》第31條聲請大法官釋憲。 救濟過程處處遭刁難 「只要背上公務人員的身份,似乎就不受法律的保障!」徐國堯表示,三年來曾經向高雄市消防局、高雄市長陳菊陳情都無效,最後走向行政救濟,但也因為公務員身份的關係,似乎被法律排除在外,在高等跟最高法院時,皆以程序審案,而不就懲處內容實質審查,過程粗糙。 他指出,在救濟的過程中碰上許多困難,曾經有長官直接向他說犯了什麼錯,只問徐承不承認,過程中沒有針對所謂的「犯錯」進行調查,不管承不承認,最後都只得到一支申誡,後續的行政救濟,在法院也被刁難,當需要校閱當初被懲處的理由與資料時,相關部門都回應無法調閱,導致徐國堯完全無法針對懲處理由做答辯。此外,徐國堯也說,政府部門幾乎是窮盡所有手段,動用司法資源,對他提起民、刑事訴訟,包括偽造文書、妨害秘密、貪污瀆職等,但大部分檢方都不起訴。 歷經三年多的行政救濟,徐國堯說,似乎背上公務人員的身份,就不受法律保障。圖/鍾孟軒 徐國堯免職案中的三個憲法爭議 義務律師邵允亮指出,徐國堯案牽涉到全台灣警消人員的公職權利,包括有三個重要的憲法爭議,首先,依照《公務人員考績法》規定,在行政機關記兩大過免職的情況下,可以提起行政救濟,但若一次大量以申誡作為處罰而免職,則無法救濟,嚴重違反憲法保障人民訴訟的權利。 其次,釋字243號解釋公務員遭重大懲處處分足以影響身份時可提行政救濟,但若為單純的記過處分或申誡等,被認定非「重大處分」,無法提行政救濟。而釋字298號解釋則做出更進步的見解,改為不限於影響公務員身份,只要是對公務員有重大影響的處分,都應該給予救濟機會。然而行政法院體系仍然使用30年前的釋字243號解釋,去概括認定記過以下的處分不給予救濟機會,而大法官必須為此做補充解釋。 最後,則是《警察人員人事條例》第31條第1項第11款之規定,累積滿2大過即遭免職之差別待遇,依《公務人員考績法》規定,考績是以年度作為計算,年度結束始結算當年度考績,而警消人員卻是滿18支申誡後立即免職,完全沒有救濟機會,已經嚴重侵害警消人員服公職的平等權。 保障基本權 釋憲破除特別權力關係 邵允亮透露,過去在高等行政法院時,就調閱當初懲處的資料,發現其中有相當多的問題,可以證明懲處並不合法,但損害已經造成,「懲處」也沒辦法成為救濟對象,就算知道懲處的證據充滿瑕疵或虛偽,但懲處本身是無法救濟的,徐國堯也仍然無法得到救濟。 「讓公務員也能夠享有他身為一個人,應該要有的基本權利」,邵允亮最後說,特別權力關係的對象為受刑人、學生、公務員,大法官最近的解釋,在受刑人、學生,甚至是傳統的教師的部分,對於特別權力關係理論的破除是很進步的,但是在警消人員的部分被觸及的次數很少,希望這次大法官能夠做出對公務員有利的解釋。「公務員並不是人,他是國家機關的一份子,不能夠主張基本權」的概念就會完全被破除,期待大法官可以做出進步的解釋,可以讓全國的公務人員都可以享有完善的保障。 徐國堯與律師邵允亮一起把釋憲聲請書遞交給司法院代表。圖/鍾孟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