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度遭判死刑 徐自強無罪確定

8度遭判死刑 徐自強無罪確定(中央社/資料照片)

徐自強20年前被控擄走富商勒贖並殺害,歷經9次死刑、2次無期、5次非常上訴,經監察院調查、大法官釋憲後,去年9月首次獲無罪判決,最高法院今天維持二審見解,判無罪確定。

全案緣於徐自強與黃春棋、陳憶隆、黃銘泉等人被控於民國84年9月共同綁架、殺害富商黃春樹;黃銘泉潛逃泰國遇害死亡;黃春棋、陳憶隆及徐自強3人於89年被最高法院判決死刑定讞。

徐自強是否涉案疑點重重,當時法院僅憑黃春棋、陳憶隆的共同被告自白作為唯一證據;但根據徐自強自白的不在場證明,徐自強案發當天在龜山郵局提款,有監視器證明,中午回到媽媽家吃飯,有證人可作證,下午在桃園市區租車,有租車單可以證明。

但法院一審到更五審均不採信徐自強的不在場證明 。監察院89年間曾作調查報告,指出案情有諸多疑點,希望法院能重啟調查;共同被告也翻供,表示會供出徐自強是因為希望判決可以久一點並獲得一線生機。

徐自強律師團於92年間聲請釋憲,大法官做出釋字第582號解釋,認為「共同被告的自白必須經過證人詰問對質程序,且不能將自白當成有罪認定的唯一證據」。徐自強在大法官釋憲後獲得單獨更審的機會。

98年,更六審仍判處徐自強死刑;更七、八審從死刑改為無期徒刑。101年5月19日,徐自強受惠速審法,在未定讞的狀況下,被告不得羈押超過8年,因此獲釋 ,被羈押16年的徐自強終於離開看守所。

更九審期間,黃春棋拒絕作證,陳憶隆雖有作證並 說出部分證言,但合議庭認為他的證詞充滿矛盾,欠缺補強證據,不具證據力,且兩人當初在檢警的訊問供述 ,無具結、無證據能力,檢察官其他的舉證,均不足認定徐自強為共犯,因此基於無罪推定原則,改判徐自強無罪。

以下為本案大事記:

1995年9月1日,富商黃春樹遭綁架殺害。

1995年11月17日,士林地檢署依照懲治盜匪條例擄人勒贖罪嫌,起訴徐自強,陳憶隆,黃春棋和黃銘泉;黃銘泉後來死亡。

1996年5月16日,陳憶隆,黃春棋被士林地方法 院判處死刑。

1996年11月23日,徐自強一審被判處死刑。

1997年~1999年,台灣高等法院4度判處徐自強等3人死刑,但4度被最高法院發回更審。

1999年11月16日,高院更五審判處徐自強等3人死刑。

2000年4月27日,最高法院維持更五審判決,判處徐自強等人死刑定讞。

2005年5月26日,檢察總長第5次提非常上訴後, 最高法院發回更審。

2009年12月8日,高院更六審,徐自強死刑。

2011年11月25日,高院更七審,徐自強被判無期徒刑。

2012年5月18日,高院更八審,徐自強無期徒刑。

2012年5月19日,受惠速審法徐自強獲釋。

2015年9月1日,高院更九審,徐自強改判無罪。

2016年10月13日,最高法院駁回上訴,徐自強無罪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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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民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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