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電廠聯合行為案 免罰60億

中國時報【王己由、王玉樹╱台北報導】 長生、麥寮、新桃等9家民營電廠,一致拒絕調降台電公司購電費率,公平會認定涉及聯合行為,重罰60億700萬元,並作成禁止聯合行為處分。9家民營電廠提出行政訴訟,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更一審認定不涉聯合行為,昨判9家民營電廠業者勝訴,免罰。本案可上訴。 台汽電董座:還公道 轉投資4家民營電廠的台汽電董事長張明杰昨得知勝訴結果後高興說:「這是還我們公道。」但他也預料公平會將提出上訴,公司後續對此也會觀察再進行攻防。張明杰指出,行政法院判決代表當初公平會的理由「欠缺一個依據」,9家民營電廠根本沒有他們所說的聯合行為。 公平會副主委彭紹瑾則表示,將等收到判決書後,盡快就敗訴理由研究,再決定是否向最高行政法院提出上訴。 2012年油電雙漲,台電高價向民營電廠購電成為各界箭靶,長生、麥寮、和平、新桃、國光、嘉惠、森霸、星能及星元等9家民營發電業者(IPP業者),拒絕能源局提出的方案,一致不同意台電要求調整購售電費率。 公平會調查後,認定9家民營發電業者,自2008年8月至2012年10月,藉組成的台灣民營發電業協進會集會,達成彼此不與台電完成調整購售電費率的合意,相互約束事業活動,而為「以拖待變」的種種方式聯合拒絕與台電協商,開罰IPP業者63.2億元。 公平會開罰欠缺依據 9家業者不服提出行政訴訟,北高行審理後,判決9家IPP業者勝訴免罰,並撤銷禁止聯合行為處分。期間罰款經公平會依訴願結果重新裁罰後,降為60億700萬元。 案經公平會上訴獲發回更審,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更一審認為,9家民營電廠非保證時段的能量費率,縱使有競爭關係,也不會使保證時段的電價產生競爭,何況非保證時段的能量費率,根本未因經濟調度原則產生競爭。 因此,保證時段容量費率調整,縱有與其他IPP業者有何協議,但因保證時段售電數量各IPP業者,彼此間本無競爭、市場存在,難以此認定協議互不為競爭而構成聯合行為,訴願決定和原處分認定違公平法聯合行為裁罰部分,及命停止違法聯合行為都應判決撤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