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ahoo論壇/何展旭】擺盪在人權、倫理與法律的代理孕母

作者為國政基金會司法及法制組召集人

(圖片來源:iStockphot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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藝人婚變自爆無法懷孕尋求代理孕母失敗,再度引發代理孕母合法化的議論。事實上早在1996年草擬《人工生殖法》時,即已有納入代理孕母合法化之議,然而因爭議過大,2003年完成立法的《人工生殖法》終究未將其納入規範。

甚至2004年行政院衛生署曾舉辦「代理孕母公民共識會議」,並形成「不禁止,但是有條件開放代理孕母」之結論,而去年八月衛福部亦已將「人工生殖法修正草案」送行政院,其中增列代孕生殖、代孕者權益保障等,但法案卻仍遭退回。

日前衛福部部長於立法院表示,因涉及倫理等問題,需要社會有高度共識,在爭議仍多、沒有共識的情形下,故目前「沒有時間表」。顯見代理孕母合法化仍有高度爭議,其間又涉及人權、倫理及法律,使得立法更形錯綜複雜。

代孕合法化保障誰的人權?

目前試管嬰兒、代孕生殖等各種人工生殖技術,就是為解決各種不孕症的醫療科技。對於先天或後天意外喪失子宮功能的女性,實際上與其他病患一樣,都有透過新興醫療技術治療的人權。

我國《人工生殖法》第1條揭示之立法目的,在於「保障不孕夫妻、人工生殖子女與捐贈人之權益,維護國民之倫理及健康」。因此,從人民健康權的角度來看,代理孕母若作為治療不孕症的方法,實無排除立法之理。

尤其是人民的生殖權,如果是憲法保障的不成文基本權,對於無法自然受胎的同性婚配偶或單身者,透過代孕醫學技術實踐此項權利,應該受憲法所保障。從而代理孕母若可以滿足人民健康權或是生殖權的實現,立法消極的不作為即有違憲之虞。

然而從第三方借代孕母生子的過程來看,代孕合法化除了委託者權利的考量外,還涉及孕母及子女的權益。不可諱言,除極少數例外,從事代理孕母者多是經濟弱勢,並藉此獲得豐厚報酬,鮮少有人甘冒生產風險無償替他人生子。在此種情形下,孕母出借子宮獲得報酬,即意味著將女人生理機制當作生產機器,極易導致子宮具化及人格物化的危險

此外,代理孕母的出現,雖不必然即是將兒童當成可任意交易、處理的財產,但至少並未完全衝量子女的權利地位,可能對兒童造成傷害,尤其是在如此複雜的關係之中,這將悖離《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中「兒童最佳利益」的精神。

更不用說,因為代孕所費不貲,委託者常居經社優勢地位,對於孕母及兒童立於相對弱勢者,極易形成剝削或宰制,藉由金錢交易使其商品化,人性尊嚴遭到侵害。

因此,代孕合法化必須要調合兼顧委託者、孕母及子女三方的利益,畢竟在人權的天秤上人人平等,沒有任何個人可以居於絕對保障的優勢地位。

現有倫理觀念與法制面臨挑戰

在傳統的倫理觀念下,異性「婚姻關係」及「親子關係」是構築家庭的兩大支柱,透過自然生育,兩者相互牽連形成血緣的共伴效應。親子關係的倫理基礎,在於父母與子女是人所建立的關係,代孕制度有將胎兒及代理孕母物化的疑慮,同時也可能導致親子關係非人化,悖離倫理的基本原則。傳統上母親生育的角色,也將因代理孕母而割裂

同時在承認「同性婚姻關係」下,若允許同婚者可借精借卵,透過代孕方式取得子女,甚至讓單身者可以跳過「婚姻關係」,藉由相同模式建立親子關係,勢必衝擊固有家庭意義與內涵。

再者,代孕合法化將大幅翻轉現行法律規範,《人工生殖法》及《民法》等相關法令勢須加以修正。一般所謂「代理孕母」可分為兩種,一種是僅提供子宮的「代孕者」,另一種為提供子宮及卵子的「代孕母」。

前者產出子女的遺傳基因跟委託者一致,與代孕母親沒有任何血緣關係,而後者則會有血緣關係。代孕合法化面臨的第一個問題,即是開放的範圍。

從嚴密規範及避免血緣關係紊亂的角度,應該是僅允許「代孕者」的方式,衛福部先前提出的草案,也是如此規劃。然而這只能解決異性婚姻者不孕的問題,對於必須借助「代孕母」求子的同性婚姻者或單身者,仍然摒除在外,是否是一種歧視?將引發違背性別平權的質疑。

又受託者及孕母的資格條件必須從嚴規範,雙方權利義務也必須簽訂契約遵循。然而這個契約究竟該是「有償契約」,還是「無償契約」?如果是「有償契約」,是否會導致代孕制度商品化的質疑,甚至是違反公序良俗而無效的爭議?若是「無償契約」,但卻又規定檢查費、醫療費、工時損失、交通費、保險費、產檢費、懷孕中的營養費、基本生活費等高額費用,豈不是自相矛盾?同樣的問題也將發生在仲介者可否收取報酬的爭議上。

另受託者可否基於維護胎兒利益,而干涉孕母的生活習慣?如果可以,是否造成過度侵害孕母的自由或人格?代孕期間若有中止契約的情形,例如受託者或孕母不願產出子女時,除如何處理胚胎的問題外,雙方的權利義務又應如何釐清?至於仲介、廣告、施術機構的指定等,自然也必須嚴加規範及管理。

此外,現行民法有關生母與子女關係之認定,是以受胎事實為基礎(參照民法第1061條至第1065條)。在允許理孕母的情形下,勢須修正兼採血緣關係。如果更進一步開放「代孕母」方式,由於孕母有受胎事實,與子女又具有血緣關係,如何將其排除,而認定委託者與子女之關係?更增加修法的困難度。

同時也應考慮孕母對子女可否擁有探視權?如若可以,是否會混淆子女對人倫關係的認知,甚至造成法律關係更加複雜?更不用說,還可能引起孕母與受託者爭奪子女的糾紛,法律規範又該如何因應?

人工生殖醫學技術的突飛猛進,代理孕母讓以往傳宗接代的困境露出曙光。然而代孕合法化牽涉人權、倫理及法律的複雜糾葛,絕非「保障某方人權」的單向思維得以解決,凝聚共識化解爭議,有賴政府及全民智慧共同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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