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ahoo論壇/何展旭】用電話傳證人 檢察官把辦案當交友?

作者為國政基金會司法及法制組召集人

在網路社群軟體還不發達的年代,台灣社會曾出現「電話交友」,透過電話語音聊天,讓陌生的男女可以聲會友,雖然有著治安疑慮,但以「男來店,女來電」號召的電話交友中心曾經盛極一時,仍可看出當時若干民眾的需要。藉由電話聲音的溫暖,搭起友誼的橋樑,或可謂美事一樁,但如果是以此方式進行刑事偵查,可就讓人笑不出來。

●傳喚證人不用傳票,電話成了令狀主義的抵用券

日前台北地檢署以偵辦管中閔涉嫌背信、偽造文書等案為由,以電話通知台大校長遴選委員,至台北市信義路一段3號4樓該署第五辦公室進行偵訊,引起輿論譁然,質疑檢方的合法性。

不料,北檢發表聲明指出此舉依法所為,「亦為本署偵辦案件保持偵查不公開之例行方法」、「大多數證人對檢察官以此方式保護證人隱私均表感謝與支持,亦未聞有對檢察官此種方式持有異議者」,並駁斥外界批評是「渲染事實、混淆焦點」。檢方如此硬拗不但坐實外界對其違法偵查的指責,這些違悖社會通念、人情之常的卸責之詞,更是令人瞠目結舌!

眾所週知,「令狀主義」是刑事訴訟中國家行使強制處分權的金科玉律,院檢對被告或證人行使傳喚、拘提、覊押,以及證物的搜索、扣押等,均必須持有依法核發的令狀-傳票、拘票、押票及搜索票等,才能進行相關的處分。刑事令狀不僅在顯現公權力行使的依據及範圍,同時也界定人民容受公權力侵害的權利義務。

因此,刑事訴訟法第175條第1、2項即規定,傳喚證人,應用傳票,並應記載證人之姓名、待證之事由及應到之日、時、處所等事項,並於於到場期日二十四小時前送達。倘以非令狀傳喚證人,例如以電話通知,不但可能造成證人權利義務的錯誤混淆,無法確定傳喚的真實性與合法性。北檢以電話約詢證人時,遭當事人誤為詐騙集團所為,自不令人意外。

如果傳喚「有急迫情形」,依法可以不受到場期日二十四小時前送達之限制。然而以管中閔所涉嫌背信、偽造文書等案,究竟有何急迫之處,無法事先送達傳票,而必須採電話通知方式?還是認為電話是傳票的替代物?北檢僅以保護當事人隱私,以及依法定程序辦理等語帶過。只是以傳票合法傳喚證人,難道當事人隱私就會不保?以電話通知代替傳票送達的法律依據又在哪裏?

更荒謬的是,檢方還以「證人感謝支持檢方作法」及「未聞有異議者」,作為電話通傳證人的合法化理由。近日來媒體大肆報導質疑,當事人指陳歷歷,檢方竟可睜眼說瞎話「未聞之有也」。何況一般人若是突然接到檢方的傳喚,惴慄不安、惶惶不可終日,才應該是正常的反應,怎會反常到感謝支持檢方的調查,難道這些人都得了失心瘋,或是「斯德哥爾摩症候群」? 還是檢方想要炫耀建立起與民眾友誼的橋樑,將檢察署運作成電話交友中心的政績?

●「偵查不公開」成了包庇司法不法的護身符

面對電話傳證人的質疑,此次檢方又依照慣例,搬出「偵查不公開」作為合理化的藉口。然而「偵查不公開」所要保護的是案件偵查內容,避免案件偵辦內容外洩,影響後續刑事偵查、審判過程進行,以及當事人隱私遭到侵害,傳喚證人用傳票是法律明定的義務,本無涉偵查內容根,又怎會扯到「偵查不公開」原則?

「偵查不公開」幾乎已成為檢方回應外界質疑的制式化理由,例如在王炳忠案也是同樣的說詞,似乎認為只要高舉「偵查不公開」這個尚方寶劍或免死金牌,就可令人眾噤聲不語,擋掉所有批評的雜音,殊不知如此過度濫用,已然將這個重要原則異化成公權力侵害人權的代名詞!

一九三O、四O年代位於上海極司菲爾路的汪偽政權特務機關「76號」,曾經橫行一時幹下不少慘絕人寰的秘密不法勾當。想不到在二十一世紀號稱民主法治的台灣,竟然也出現秘密執法的「信義3號」,怎不令人毛骨悚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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