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2321元告上法院,是浪費司法資源嗎?

文/法操司想傳媒

只為了一塊錢的爭執,可以告上法院嗎?根據媒體報導,國防部和台灣自來水公司(下簡稱台水)為了2321元,告上法院。承審本案的台中地方法院法官,在接受媒體採訪時批評「公部門間居然為了2321元打官司,相互掣肘,浪費司法資源莫此為甚,妄言提升政府競爭力。」

此報導一出,引起了各界的討論,有些人認為,公部門之間應該互相協調;有些人則認為,為了這一點錢,告上法院的確不划算。但想要透過訴訟解決小額金錢糾紛,就是浪費司法資源嗎?

故事緣起於……

國防部誤發半年的約15萬元退休半俸一名宋姓軍人遺孀,並匯入指定的帳戶中。事後國防部追討此溢發退休半俸,發現宋婦將此帳戶設定為「台水自動扣款」帳戶,在這期間中扣了2321元的水費。

為了追回這2321元,國防部先向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但行政法院認定這屬於「私法契約關係」所以案子進入民事程序。依媒體報導,在案件進入台中地方法院後,承審法官認為此案並沒有太複雜的法律關係,還詢問兩造機關是否有經過政務委員協調。但兩機關面面相覷、默然以對,讓承審法官認為,政務委員的協調功能形同虛設、毫無作為。

本案一定要先經過政務委員會協調嗎?

面對爭議,人民不可以拒絕「調解」嗎?在我國遇到私法爭議時,有時候會選擇先去調解

,調解未果,再去法院提告。又或者進入訴訟後,法官會先詢問兩造是否有調解的意願。但民法上並沒有強制規定一定要先進行調解。如果兩造當事人不想調解,仍然可以繼續訴訟程序。

而承審法官提到的政務委員的功能是,「負責跨部會協調、橫向聯繫,以及特定議題、任務的推動」。但本案被定義為「私法契約關係」,並不是在處理機關間的公法事項,當事人選擇要用司法訴訟去解決爭端,法院也應該要尊重當事人的程序選擇權。

司法人員不應該拒絕人民利用司法解決爭議!

法院怎麼可以拒絕人民利用司法解決爭議。其實這個議題的探討,和之前「法務部為了解決濫訴、增進司法效率,預計建立『立案審查中心』,過濾並專責處理濫訴案件的討論相同。」在還沒有審理之前,怎麼能確定是假性財產犯罪。司法人員不應該拒絕人民利用司法解決爭議!

且何謂浪費司法資源,究竟訴訟標的要達到高,才算不浪費資源呢?另外民事訴訟法,本來就有針對小額訴訟進行立法,有這樣的立法卻不讓人民提起訴訟,小額訴訟的立法是立心酸的嗎?若真的認為過小的金額,沒有訴訟利益,那應該直接以立法明訂多少金額以下不能進入法院,否則法院應該要尊重人民的程序選擇權和訴訟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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